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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侵犯著作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12 22:35:35

❶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版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权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 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❷ 国外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国第八个记者节。在这一天来临之际,全国很多地方会以各种形式为记者这个职业举行活动。为这个职业祝贺,代表着人们对这个职业的认可,代表着这个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同寻常的作用。

在鲜花掌声之中,全国的记者们内心是兴奋的,他们为这个职业感到自豪。但继续思索下去的话,记者们的自豪来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后,是记者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决心。

一名记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一方面依赖其自身的修养,还有赖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社会整体的关注。

从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标准,如何界定记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等等;从基本素质培养而言,如何建立记者的道德长效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培训机制,关乎记者个体素养的提升和保持;从机制建设而言,如何彻底分离经营与采访,关乎记者的生存环境;从社会关注度而言,被采访对象如何认识正当的采访要求,关乎记者的职业氛围。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记者这个群体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们也感觉到民众的热切期待和国家的重视,有关部门也正在为这个职业的法律环境建设做着不懈努力。

在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本报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个案例涉嫌诽谤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誉罪,并最终获刑,获得实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现。

可以说,这些案例给记者职业涂上了一层灰影,但徐迅认为,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让从事记者职业的人们明白,自己面临的最大“法律雷区”在哪里,并借前车之鉴,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誉权成为最大雷区

当前还有极少报道中,使用这样的词汇———禽兽。当一个记者发现比如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徐迅说:“我总结新闻侵权就四个字:侮辱和失实。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信用权,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和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辞越来越少。但是诸如“禽兽”这样的用语还是时有发生。徐迅根据研究举例说,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谓“坏人”的描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大致有:“恶棍、流氓、娼妓、骗子、疯子、暴徒、强盗、奴才、走狗、歹徒、无赖、吸血鬼、大草包、无耻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第二个行为就是失实报道,这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之一。在总结大量案例后,徐迅分析认为,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隐私权是什么?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隐私包括住宅、邮电通讯、婚姻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单项资料、艾滋病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作为媒体记者,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对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报道中应当注意以外,徐迅认为,记者采访中经常应用的两种方式:暗访和偷拍,它们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徐迅也认为,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

踏进“雷区”就要付出代价,除了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以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徐迅说:“根据我国已有案例,与记者密切相关的两种罪名是:诽谤罪和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体记者或者作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其中一起涉嫌诽谤罪,最终被法院判决诽谤罪,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一年半。还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职务犯罪等形态成为第三大“雷区”

湖南师范大学知名新闻学学者魏剑美和记者出身的知名律师周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记者是否拥有权力”这个话题,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权利”而不是“权力”。

然而,他们也并不否认,现实中,媒体、记者对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应用,又蒙上了一种“权力”的特征。而一旦出现了“权力”的特征,对于极少数职业道德差的媒体从业人员来讲,就可能借此寻租。

寻租者东窗事发后,往往要面对“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虽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这两种罪名和记者本身职业没有特征性的联系,因为它们更多指向公务人员和其他非记者的社会普通主体,但是,她也并不否认,这两种罪名,目前而言,在记者的队伍里呈高发状态。

在网络上搜索“记者”、“敲诈勒索”两个关键词,绝大部分是假冒记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体记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某报记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诈勒索罪,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据检察机关指控,熊某在某报担任记者期间,曾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索要钱款,两次累计达到40万元。本案因当事人不服,正在上诉期间。

而若在网络点击“记者”、“受贿罪”两个关键词,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某作出二审判决:孟某犯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书表述,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某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❸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❹ 著作权的侵权案例

2人制售游戏外挂半年,非法经营额逾18万元,因侵犯著作权获刑。

❺ 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我国企业,当遭遇外国企业在外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细节方面的问题:

一、判断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能否打赢管辖权诉讼。

只要我们自己通过评估确认,自身商业行为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的州为界),即使企业在该地有房产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与该地存在其他商务联系,仍然可以打管辖权诉讼。当然还需要说明的是,打赢国外的管辖权诉讼也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因为权利人在中国起诉同样可能胜诉。

二、不论提出何种抗辩,必须做到实话实说,不能说谎,也不能隐瞒事实。

西方文化中有两句话是必须牢记的:一句是“讲实话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说出事实的一半无异于撒谎”。而不论是直接撒谎,还是隐瞒部分事实,一旦被认定,都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这一点与中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在中国,即使一方当事人直接撒谎,裁决机构也不能直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结果,而只能是基于现有证据进行裁决。

三、诉讼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实、做细。

更重要的是,各项证据准备工作一定要在开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根据所谓的需要临时拼凑或分时提交证据。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是需要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不但撒谎会被裁决败诉,提供的证据或者阐明的事实不充分、不及时,也可能给陪审团留下不诚实、不负责任的印象,从而在事实裁决部分作出不利的结论。

四、不要盲目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自己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

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商业活动。基本上基于模仿甚至抄袭生产产品时,更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我国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国内使用那些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国专利,但如果相关产品被输出到专利保护国,生产者的行为同样会被指控为侵权。而涉及到著作权与商标权时,在自动保护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所谓的地域性已经变成只是学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加之许多国家的法院都已经开始实施长臂管辖制度,在任何国家完成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理由。

❻ 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被侵犯有哪些例子

您好,例如:2007年2月,韩国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游《传奇世界》侵权一案最终达成无条件和解,唯美德承认盛大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盛大承认唯美德和Actoz双方共同拥有《传奇》的著作权。

据悉,2003年,唯美德起诉盛大自主开发和运营的网络游戏《传奇世界》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称《传奇世界》有多处抄袭唯美德开发的《传奇》游戏,侵犯了原告对其产品拥有的专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游戏《传奇世界》的运营,并销毁有关数据、资料,停止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关闭《传奇世界》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盛大则认为,早在《传奇》游戏进入中国之前,盛大已经在着手准备网络游戏的研发,而且《传奇世界》的编程语言、源代码、文化背景等,都和《传奇》相去甚远。
具体的,您可以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找更多的案例。网址为http://www.sipo.gov.cn/albd/2008/200807/t20080714_411347.html

❼ 侵犯国外著作权受什么法律处罚呢

绝对不会有任何惩罚。
你一家网店能做到多大?一张图片能造成多大的损失?不够来回一趟机票的,除非他自由泳过来。

❽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一个案例

先从排除法的角度来说: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改编权便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一种,第三人若想改编作品,须经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电视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和支付报酬权,排除B和C,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了改编权当然就侵犯了著作权,因此排除B,所以选A。
为什么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呢?发表是指将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该电视台虽然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已具备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这项条件,但是电视台发表的只是经过改编后的作品,并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侵犯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❾ 三大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享

版权在我国也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次就为大家分享3个经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足够的重视,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一: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也表现了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平台的监管行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二: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❿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么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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