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救济
『壹』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有
需要确定哪种类型的知识产权。
举例,如属专利,可以到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但处理不涉及赔偿。可通过司法途径去起诉解决。
『贰』 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时,在向委托人转送驳回决定时告知其法律救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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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途径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商标案件: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即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
『肆』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有哪些措施
可以申请诉前禁令
法律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伍』 商标权非法转让有哪些救济方式
您好,民事救济模式——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申请和建议人民法院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前序明文规定并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项下一个民事权利,转让人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申请权是其实施商标转让行为的前提,只有商标专用权人或商标申请人才能从事处分商标权的转让行为。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亦应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及内容、形式合法等规定。据此,商标实务中常见的未经商标权人同意非法转让商标的行为无疑剥夺了商标权利人自由处分的权能,割裂了商标权人与商标之间的权属关系,本质上都是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无论商标局是否已经核准转让,原商标权人都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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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主要可以通过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获得司法救济。二者并不冲突。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受害人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赔偿。
『柒』 专利申请救济途径有哪些
专利申请救济途径有:
恢复——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起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专利申请复议:
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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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怎样寻求司法救济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内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容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在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2)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认定货物的侵权事实的。(以上资料均由武汉海关提供)
『玖』 我国对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可采取哪两条途径
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人对其无形财产不能像对回有形财产那样进行实答际占有和控制,加之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知识产权就极易遭到侵害。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结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笔者拟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范围和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从民法理论上讲,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情况。而各国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在确认是否侵害了知识产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时,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是否赔偿或确定赔偿额度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
(一)侵权责任与归责原则
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核心和关键,是权利之争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停止侵权应是赔偿损失的前提。在诉讼中,侵权人往往是将物上请求
『拾』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有哪些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途径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商标案件: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即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