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所有权和风险是否已经转移
① 业所得税法按照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断是否作为视同销售
在商品没有离开单位内部时,其并不属于销售行为,自然就不会存在是否确认内收入的问题了,如果企业容的产品用与了在建工程中了这是没有收入,所以就不确认收入。
即处理就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但是如果将产品的所有权给了别人了,不管是你卖出去了,还是你换出去了,还是你送出去了,只要你企业对此产品不具有了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出了本企业内部了,那么,就是销售或是视同销售了,如你卖出去了,那就是销售,如果你捐资了、对外投资了,那就是视同销售,都是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也要计算增值税和结转相应的成本的。
那么,此时,其处理:
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总结:是否确认收入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两点:1、看是否流出了本企业内部,也就是离开了本企业。2、看与产品上的所有权与风险是否也转移给别人了。
② 商品借用,如果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是不是不视同于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详细规定吗
不是。
应该是做进抄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借用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懂可以追问。
③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断是否作为视同销售
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④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断是否作为视同销售
在商品没有离开单位内部时,其并不属于销售行为,自然就不会存在是否确认收入的回问题了,如果企业的答产品用与了在建工程中了这是没有收入,所以就不确认收入。
即处理就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但是如果将产品的所有权给了别人了,不管是你卖出去了,还是你换出去了,还是你送出去了,只要你企业对此产品不具有了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出了本企业内部了,那么,就是销售或是视同销售了,如你卖出去了,那就是销售,如果你捐资了、对外投资了,那就是视同销售,都是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也要计算增值税和结转相应的成本的。
那么,此时,其处理:
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总结:是否确认收入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两点:1、看是否流出了本企业内部,也就是离开了本企业。2、看与产品上的所有权与风险是否也转移给别人了。
⑤ 视同销售在什么情况下要确认收入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准则原文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
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视同销售是否确认为收入,还是要从这4个点来衡量。
例如,委托代销,以销货清单结算的,你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还没有流入企业(委托代销是,代销商不付钱,你拿货给他,他卖了多少有个清单,拿给你,你根据清单收到货款,然后与代销商结算代销费用,所以在委托代销的时候,你没有经济利益流入)
例如,委托代销,以买断方式结算的,你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所以确认收入(买断方式结算,代销商给你支付一笔钱买了这些货物,以后这些货物是赚是陪都是代销商的,与你无关了。)
再例如链接中的“第三点”以存货投资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规定以存货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事实上,你不可能拿10块钱的货物还8块钱的股票。存货换成股票,与存货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确认收入。另外,他举得2007年版本中级教材中,我个人认为那个时间的教材不具有代表性,因为2007年正好是新准则第一年全国使用。事实上大部分人用的还是旧准则,所以教材很可能与准则脱轨。事实上现在的教材基本上以存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确认收入的。
⑥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断是否作为视同销售
这句话是错误的。
因为视同销售分两种情况:
⒈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首先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为例,表面上看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但实际上其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产品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销售过程),然后再将该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去(投资过程)。这样,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该过程分解为:转出资产换回货币,以换回货币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因为债权人接受该资产时是以公允价值衡量其价值的,虽然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按所发生生产耗费计算,但是这些毕竟没有考虑活劳动所体现的价值部分,产品的公允价值才是真实体现该产品真实价值的,否则以产品的成本直接冲销相关的债务,这无异于进行了不等价交换。因此,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⒉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