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所有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1-13 05:36:43
① 土地承包法中湖泊的所有权单位是
1982 年《宪法》第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 然资源,都属于专国家所有,即属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物权法》下的“水流” 《物权法》作为明确物的归属的基本法律,在第46 条规定了水流的所有权,“矿藏、 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物权法》在第1 条就明确指出,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因 此,《物权法》中规定的是“水流”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湖泊所有权不能归属承包人或集体,只能是国家或者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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