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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无奈

发布时间: 2021-01-13 07:56:57

❶ 韩剧韩国电影版权问题

可以看的,因为中国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国家,拥有14亿人口,地大物博,政府的管理限度十分有限,因此在大陆收看韩剧不用担心版权问题,但如果在国外,那就不行了,想香港,台湾,韩国,日本因为地方小,所以管的会很严,以下告诉你有关版权的概念,希望对你有帮助。
电影版权基本概念
电影版权(含电影发行权和电影放映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作者或者公司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电影版权取得方式
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版权构成模式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编辑本段征收电影版权费
费用征收出台
不出意外的话,从明年1月开始,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这意味着,部分公共场合的电影免费大餐将告别历史,付费电影时代即将来临。笔者认为,在这项制度实施前,有三点问题必须向公众厘清。这不仅有利于标准的顺利推行,也利于消除公众对征收电影版权费的种种误解。
“消费”选择权
作为征收电影版权费的对象,网吧和长途汽车自然也是“消费者”。从问卷调查来看,有些“消费者”尤其是客车车主明确表示,今后将不在车上放电影了。问题是,“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吗?笔者期望在今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能给予明确。
收费方式
按照现有制度安排,征收电影版权的收费模式是“一刀切”,即在网吧或在长途汽车上,不管你看一部电影,还是看十部几十部电影,均按统一标准收费,这种管理方式自然方便管理者。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明显是不公平:“点播少少收费,点播多多收费”能做到吗?
分配方案有没有制定完善
对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来说,在推广“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和拟收费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放下身段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的利益分成问题。特别是电影版权费管理费问题,这个管理费用占多少比例,不能由自己一家说了算,应当与著作权人积极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方可出台实施。
编辑本段电影版权保护之路
盗版行为多样化
“起初我们接触的电影VCD、DVD盗版很多,由于我们对电影放映前期作出了大量反盗版工作,情况有所改善。目前对于电影放映后期的盗版,我们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中影集团副总经理韩晓黎说,最近网络侵权,特别是电视台的盗播,非常严重。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起电影版权被盗版,一般人都会想到音像制品方面的盗版,而如今,新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促进电影艺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使电影传播方式即电影版权盗版方式日趋多样化。 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互联网用户的第二大市场。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网站中,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下载的网站不计其数。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调查的30家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显示,每家网站平均提供下载的影片1634.7部,其中提供国产电影的下载144.6部,占总数的8.84%,而这些影视节目基本上都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许可。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副处长苏如松介绍说,截止到去年,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已完全办结案件149件。版权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3.9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给予共78.9万元的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涉嫌形式犯罪案件18件。 除网络侵权外,电视台对电影的侵权盗播行为异常严重。根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上半年对数家省级非上星电视台的影视频道以及一些城市电视台的影视、文艺娱乐频道的监播发现,被盗播的影片数量相当惊人,高达上百部;而且从播放影片的种类上,很多影片都是最近一两年面世的市场效益好、内容新的作品。 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法律部主管孟雨表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推算,全国省和省会以上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非上星电视台,每年侵权播出属于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应当在1200至1500部次,或者更多。如果按照刚刚结案的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出电影《冲出亚马逊》而赔偿5万元的标准来推算,电影版权所有人因为电影作品被电视台盗播而每年损失的金额将达到6000万元到7500万元。 另外,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说,未经许可,擅自在长途汽车、飞机、轮船、宾馆、饭店等场所设立的各类电影VCD视频点播系统也属于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版权保护遇尴尬
“近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深深感到,通过我们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独的电影出品人进行维权,太力不从心了。发行一个片子,出500个拷贝,一人管一个拷贝,就得派出500人。电影发行之后,还要派人到全国各地,利用录像机录下侵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黎无奈地说,实在无法应付过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说,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然而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通过司法解决,电影权利人也未必能够收回损失。几年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受北影、上影、长影等10家制片单位委托,将私自侵犯他们电影版权的天都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罚赔给10家制片厂120万元人民币,折合到每部影片上的赔偿,就是5万元。可是,算上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开支,制片方却入不敷出。 去年11月,中国版权保护协会打的第一场维权官司,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电影《太行山上》被湖南一家电视台盗播,结果获得的赔偿仅仅勉强维持所有开支。八一电影制片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只不过是“讨了个说法”。 虽然有关法律对“电影版权人在权利救济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交给了法院,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说,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和补偿权利救济时所需的费用,可是,部分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失去意义。 盗版官司“得不偿失”,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很多权利人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另外,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著名导演陈国星说,有一次偶然看到某电视台播出介绍中国原子弹历史的专题片,其中很多镜头都是从他导演的影片《横空出世》里剪辑的。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著名导演李前宽也表示,某电视台推出的大型专题片《重庆谈判》大量使用的是他拍摄的影片中的镜头。其导演作品《开国大典》更是被人做成了资料片。而对于这种伪装的侵权行为——以专题形式大量使用电影作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维权路障碍重重
“实际上,中国电影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是如何转变大众的观念。”朱永德十分感慨地说,尽管政府十分重视电影的版权保护问题,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大部分老百姓仍然没有意识到盗版的危害性,甚至一些权利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再加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维权之路遇到了许多困难。 这一点,在7月下旬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诉侵权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一案中有明显的体现。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中播放了该片。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认为,《冲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多处广告内容,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 不过,费安玲指出,很多人喜欢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侵权,其实他们都是心虚的。我国法律在认定侵权上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即可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不是在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 除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外,电影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则更少”,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道难题。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魏华祥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觉得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惩罚性的规定,判罚力度太轻。维权的成本太高,侵权的成本太低,这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中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么多。一个拷贝,可能就会损失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票房。”
总结
“保护电影版权,权利人首先要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确认的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如果靠单个权利人自己加以落实和实现难度较大。所以,电影版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

❷ 中国版权侵害现象严重吗

还是挺严重的。大的作品有些都会有人侵权,更别说小的了。有些不出名的人写的专一些内容往往会被稍微有名气属的人据为己有,而且去争辩一般并没有什么用。特别是wb这个软件。看过好多这种事,总是很无奈,做不了什么,只能从自身做起,不看盗版,抄袭等东西。
唉。还是很心疼那些被侵权的人。所以,能帮则帮吧!也就一会儿的事,但是受害者来讲这是一种鼓励。

❸ 如何保护上传到网络上作品的版权

特别申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印刷的人说传到网上的就是公开版权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及时公开出版的,也不得随便翻印。就象公开出版的书籍,不得随便翻印一样。只能依法维权。

❹ 境外的版权(我也很无奈啊),那为什么预告可以看

YY频道很多的哟

❺ B站的鬼畜侵犯版权了吗,我觉得没有

我不是法律专业,但我认为鬼畜确实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下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鬼畜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汇编权。

(一)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视频二次创作人对视频进行剪辑修改应当取得影视制片方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俗称剪辑、拼接。这种行为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楼主楼主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认为鬼畜视频属于二次创作,应受法律保护且不用取得许可,我不这么认为。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鬼畜已经上传到网络平台,明显不是个人使用。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一部解说为了说明某种制作手法、表现形式,引用了某影视的一个片段,仅用于佐证解说人的一个观点,则适用于本条,但是目前有的电影解说通篇都是他人的视频配上自己的解说内容,不应当视为适当“引用”,甚至不能认为是引用。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鬼畜作者拥有改变后的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权利。

另外你还提到电影解说类的视频,这一类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除了修改权和汇编权之外还应该改包括:改编权。至于是否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要看电影解说是否对原作品内容进行歪曲解读、篡改主题思想(怎么界定我也不知道)。

有些人选了老电影来避雷,可能考虑到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一经发表,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其他权利属于财产权,有50年的限制。

著作权人是否追究,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也认为鬼畜视频挺好玩,但是如果确实认定某些作品侵犯著作权,我们不应该抵制吗?抵制侵权作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创作品。

金坷垃可能涉及的不是著作权的问题,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我也不清楚。国家版权局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牌子,现在统一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贯彻实行著作权法,并起草行政法规,他们不管谁来管呢?行政机构依法打击侵权行为不是应该的吗?这并不意味着代替行使司法权,毕竟是否起诉侵权人由著作权人决定。

PS:有点啰嗦,请大家见谅。以上观点皆基于《著作权法》,如果查阅行政法规,可能会更详细。
————华佗无奈小虫何

❻ 网络上的图片如何区分有无版权问题

严格来讲,任何照片都是有版权的,著作权人(原创人)都分别依法对相应照片享有版权,除非著作权人明文声明放弃版权。但由于网络上转贴、下载使用非常平凡,涉及的人很广,又及其分散。权益人追究起来非常不便或得不偿失,所以只能表示遗憾和无奈。

❼ 抛弃版权怎么样

知识产权出版社出了一本叫《抛弃版权》的书,一如当年布尔迪厄通过电视屏幕批判电视一样,看似奇怪,实则无奈。和无数人造物一样,在其被创造出来后反而成为限制创造者自身的锁链,版权也是其中一个。 对于版权,普遍认为它的存在能够保证其所有者,即文学、音乐、电影等文化品的创作者的经济利益,以确保其能够继续进行文化创作。根据作者引用的数据,美国的版权收益中90%都被大型的文化企业所占有,而作者本身所获的仅有10%,而且能够获得这10%人也只是众多的文化作者中极少部分。 客观而言,在网络时代里,文化产品的共产主义已经基本实现了,基本上任何的音乐、电影、图书都可以被免费的找到,新浪爱问、虾米、电驴成了共产主义实现的几面旗帜,加之中国从来也没有一个完善的版权制度和法律规约,即使习惯了版权的谷歌音乐盒,也推出了仅在大陆地区的提供免费下载的版本。在这样的媒介文化环境之下,很难想象重建一套版权制度。没有人愿意辛苦奋斗几十年而一朝回到解放前的感觉。 本质上而言,所谓版权其实是一种所有权,而这所有权背后最重要的其实是经济权力,即作者有权获得因自己的作品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作为特殊的产品,文化产品本身还拥有另外一层重要的属性,即其文化属性。毋庸置疑,任何一位作者都希望有更多的人读到、看到和听到自己的作品。比如现在这篇文章,越多的读者会带给作者越多的无法衡量的成就感,现在自然想不到版权一说,但如果这篇文章能带来经济利益时,版权意识自然产生。 李志在自己的官网上提供了他所以的音乐下载,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账号供愿意付钱的下载者付款,大概算了一下,网上实时数字加起来连一张专辑的制作费用都不及。无数次听他在演出时说到因为制作费用而入不敷出,而不得不飞人式地各地演出。这似乎是现在无数的音乐人和作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看看韩寒写给李彦宏的公开信便可窥其一斑。 版权没有问题,因为其本质是一种保护和尊重文化创作的制度,文化共享似乎也没有问题,因为其是一种基本的民主权利。问题在于在版权与文化共享之间存在着大问题,即文化共享在现实上导致了作者的权利受损,尤其在中国当下的文化环境之下,任何坚持反对盗版和免费下载的观点或人都会被网众嗤之以鼻。问题似乎僵持在了这里,如何寻找出一个良性的商业模式和系统循环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当下之急。 从文化品的消费者下手似乎已经被实践证明无效,而制度和法律的建设在一个制度法律作为点缀的环境中也无甚意义。笔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可以参照传统媒体的生存方式,即以商业力量的介入来承担起文化品创作的成本。电视、电台和报纸都是这样一种运作方式,即通过节目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同时把注意力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商,于是商业资本便成为媒体运营的主要资源。文化品类似于媒体节目,网络是其主要的媒介,而网络对注意力的吸引的重大力量也显而易见,于是商业力量便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唯一可依靠的外部力量。 亚马逊的kindle推出了两个版本,广告版和非广告版,两者的差价由广告商来承担;apple store 和安卓应用很多是和企业联合,由企业提供资本创造,最终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李志在他的跨年演唱会上也为老罗英语提供了广告616161616161很多行业已经有了类似的举措,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同时需要转变的,还有关于文化品消费的观念,文化品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时代已经过去。曾经一切的实体都被零一代码所取代并极易获取,作品的首次消费主要在文化层面, 主要的效果是作者的名声,而二次消费才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网络中无数的歌手和作者的成名之路便是这样的途径。就独立音乐而言,就像邵夷贝在歌里也唱道,在独立音乐新纪元里:“写歌是习惯,唱歌是人权,功利性越来越不明显,艺术的圣殿,不再是特权,因为它不赚钱,搞音乐是一种冒险,理想主义的春天。”在这样一个生态之下,传统的音乐文化与消费的观念自然需要转变的调整。 抛弃版权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让文化的创造成为一项受人尊重和向往的事情,让更多有能力有想法的人愿意用心创造,而经济的保障应该成为第二考虑的因素。 不以黄金为贵的时代,才是黄金时代。知识受到尊重的时代,便是知识的黄金时代。

❽ 国内的期刊我交了版面费为什么版权还是出版社的

1、文章的版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著作权属于作者。
2、期刊社一般会与你签订协议,取得部分著作权,包括专有出版权(只能在该期刊上发表),以及你可能授予期刊社的网络传播权(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
3、收取版面费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当然也是一些期刊谋生存的无奈之举。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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