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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所有权违反的义务

发布时间: 2021-01-13 09:35:59

❶ 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限内变更后 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有新权属人继受

1、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2、不能要求解专除合同,如果侵犯了承租人属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可以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❷ 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对吗

不对。 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❸ “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怎么理解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主体是所有权人自己,义务主体是除了自版己以外不特定的人,而且是一权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把话说白了就是除了所有权人,其他人都不得对其财产有积极的作为比如占有使用之类的,而只能以不作为就是不干扰的方式履行义务,主体不确定就是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所有别的其他人都是义务主体,就是这样理解的,希望对你以后帮助,不明白再追问!

❹ 所有人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承担的义务

所有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一般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帮助行为,便可实现自己对财产的自主支配,从而满足其生产或生活的需要。但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同时,必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所有权,不得滥用所有权,致他人损害。


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

二、所有人直接行使

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一般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帮助行为,便可实现自己对财产的自主支配,从而满足其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三、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是指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这种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从根本上实现了财产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四、行使所有权的义务

尽管所有人在法定范围内有权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所有权,但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同时,必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所有权,不得滥用所有权,致他人损害。例如,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洞而使他人的房屋有倒塌的危险,此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❺ 一道民法题目(附义务的赠与),哪种解释更合理

本人认为,第一种复解释更加制合理。这里面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甲和学校的约定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是一个债的关系。赠与物已经交付,从物权角度看,纪念册的所有权已经归学校。所以学校有权对纪念册进行处分,这个是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乙取得所有权。在此案例中,甲可以依据赠与合同,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❻ 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有哪些义务

请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❼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您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另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以上列举了部分相关规定,建议参考《物权法》。

❽ 共有所有权的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综合国外的立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对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同一建筑物内的任何一位区分所有人,或者说任何一位业主,都有权使用建筑物内的共用部分,并且这种使用不受其专有部分占整个建筑物的比例的限制,这是因为共用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要求业主们按比例或者按份额使用共用部分,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一建筑物内的任何一位业主,都有权按份额获得共用部分所产生收益--通常为出租共有部分供他人作广告而获得的收入。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权按何种比例分配以及如何确定这种比例,根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区分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对共有部分进行使用收益的比例。如果没有约定,则各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的应有部分比例享有,而这种比例应当是在考虑专有部分的面积和其他因素之后予以确定。
同一建筑物内的任何一位业主,都享有对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所谓单纯的修缮改良权,是指不影响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固有性质的修缮改良行为。一般来说,对建筑物进行修缮改良,应首先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方可进行。当他人损害共用部分或者妨碍业主正常使用共用部分时,任何一位业主都有排除干涉的请求权。排除干涉的请求权,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业主行使,也可以由多名业主或全体业主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所有人在行使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业主对共用部分的义务主要有,按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该部分,承担因为共有部分日常维护、管理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维护和保存共有部分等义务。共同费用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的应有部分比例负担,在确定这一比例时,专有部分的面积应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同时还应当考虑房屋的物质状态和物理构造,包括房屋的布局是否合理,阳光是否充足以及安静程度等等。

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❿ <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指什么

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指:除去所有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所以物权又称为“对世权”,简单版点说就是权“对全世界的人都享有的权利”,此权利是一种不受干扰的权利,即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干涉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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