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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1-01-13 12:00:54

1. 对土地纠纷决定处理不服可在多少天内提出诉讼

三个月内

2. 对人民政府就土地确权纠纷处理不服的,可以怎么办

对人民政府就土地确权纠纷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专日起三十日内,属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办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土地复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根据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 乡政府这样送达《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吗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复权争议,制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可以送达《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内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容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并由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同一块土地主张权属,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土地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承办人员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对权属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三种方式,其具体程序是:①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②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③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

7. 土地使用权争议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即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指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用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哪一方即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农用地占有、利用、收益权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发生的纠纷。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接到决定书30日内,可以乡法院起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

认定是否侵权,前提是确认权利主体既确权。因此,被告只要对诉争土地权属提出异议,应认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先由政府确权处理。处理程序不是认定和区分案件性质的理由。因为先确定案件性质,再考虑处理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作为证据之一,这说明政府已经颁发证书的土地也可能发生权属争议。

因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为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 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进行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进行保护。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

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若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

8.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

你好,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你可以参考下文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第三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41队。

申请人称:xx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xx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xx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民意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xx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xx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综上,xx岭、xx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xx岭、xx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xx,地上全部都是松树。钟xx死后,由于钟xx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xx岭、xx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xx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xx山头交换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综上,xx岭、xx、xx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xx与被申请人队长何xx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xx、何xx的xx子众坟山头至xx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xx子山头交换出去。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xx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xx子、xx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xx岭位于申请人xx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xx(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xx岭土地分给钟xx管理使用。由于种xx从广州四会到xx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xx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xx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xx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xx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争议土地xx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xx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xx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xx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xx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xx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xx子位于xx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xx和第三人队长何xx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xx子众坟山至xx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

本府认为:[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争议土地xx岭土地,自钟xx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xx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于钟xx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xx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xx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何神保管理使用,继而又演变成第三队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对于xx岭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实,故对被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①、②),自申请人集体1965年开荒种植到如今申请人各家各户耕种管理,历时4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争议土地xx土地权属也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享有。退一步分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即使xx土地在申请人开荒之前分给了其他的农民集体,但也因申请人连续使用超过了二十年,从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法律事实。综上,申请人对xx土地的权属主张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xx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仅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种管理事实,故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子土地(争议示意图③tud3),对于该土地在土改时已分给第三人村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承认,故本府予以认定。至于1974年左右交换山地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经交换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称交换的土地并没有包括xx子土地,在双方主张互相矛盾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府对1974年左右是否交换了xx子土地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本府对第三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xx岭土地,东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详见争议示意图),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xx土地,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面积约5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xx子土地,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详见争议示意图③),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xx村民小组41队)集体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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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不可以。涉及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后依然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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