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宅基地使用权
① 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征
嘿嘿,具体内容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专所有的土地属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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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如何获得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③ 一处宅基地两个户主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每户居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们结婚以后,和他父母分户,也就是“分家”,建立单独户口本,就可以算是一户,就应该有你们自己的宅基地;
其次,他父母共建造了两处房产,如果有房产证,那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如果没有房产证,那这两套房产是他们建的,就是他们的财产;
但是,他们作为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现在肯定是占用了别人一处,这里的别人可能是你和你老公的,也可能是你父亲小儿子的,因为现在你们和他父母还有他弟弟可能都没有分户,所以不能确定占用了谁的宅基地。
因此,你们现在可以以其中一套房产占用了你们的宅基地为由要求一套房产(当然你们要给父母房子的补偿,具体多少可协商)。如果,他们主张是占用了他们小儿子的宅基地,没占你们的,那你们可以到村里去问,那处宅基地是否是你们的,如果是,就向父母要房子,如果不是,那就向村里要宅基地,如果村里以“未分户”为由不给,那你们就先分户,再要宅基地。
建议,都是一家人,最好协商解决,不要伤了和气,但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分户的问题:
居民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形成家庭关系的;
(二)有分居条件的;
(三)单独生活的。
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转交外勤民警调查提出意见,返交户籍内勤报所领导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具体可咨询当地派出所。
④ 什么是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居民住房属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农村居民行使上述权利,不限于居住用途。可以利用宅基地及房屋从事小规模、无污染、不扰民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
在过去,农村居民建住宅所使用的土地是无限期、无偿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很多地方开始试行农村居民住宅有偿使用。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的补偿,不得平调。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应区分经过规划和未经规划两种不同情况。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均分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一般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
⑤ 房屋拆迁后,该如何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房屋拆来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源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同。具体说来:
(1)若因新建房屋而拆除旧房,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可以在拆除旧房后原有的宅基地上盖新房,农民仍旧拥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2)若因搬迁而拆除房屋,农民未搬迁到另外的村组或乡镇而拆除原有住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赖以行使的依据——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而丧失,原有的房主不再享有对该块土地上的使用权利,更不能将宅基地转租、转让给他人。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收回土地再重新划为他人使用的土地后,原宅基地使用者不能干涉合法取得使用权的新人的土地使用权利。
(3)若因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改变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应给予要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一定的补偿,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国家行使。国家可以决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设交由建设单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⑥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现在农村宅基地的纠纷多种多样,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一些人仗势欺人,亲属之间遗产纠纷等等归根到底与村民都是想占多一点儿宅基地面积一纠纷导致农民之间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这样不和谐的,现象,估计谁都不愿意看到。通常来说解决阶级地纠纷都是按照上面。政策来。最近就一次,确权工作y。都可以根据这个确权顺序按照现能找到的相对来说比较新的资料来解决纠纷
⑦ 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抄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袭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⑧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鉴定是否具有效力
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在逐渐上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渐的提高,同时城市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城市化后期的一些表现也就出现了,农村也就成为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了,所以农民的宅基地也就越来越有价值了,这就引发了很多由宅基地而来的纠纷,因此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范围内是否具有效力,小编在这里座椅个简单的描述,希望农民可以正确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的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的宅基地,而这处的宅基地是经过法律的有关部门鉴定的,如果出现宅基地的出售,有关单位是不允许其再起申请宅基地的,而农村的集体土地也是不能能够进行买卖交易的,也就是说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们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向集体经济内部的成员转让,一但转让就不可在进行宅基地的申请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宅基地抵押纠纷: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进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同的。
三、宅基地房屋买卖上的纠纷:
1、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具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不等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让城市居民占用建设,相关的部门也不能为违法的部门发放相关的证书,否则这样的房产证是无效的。
2、外地村民购买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只限于一个经济集体的内部进行,否则被视为无效。
3、经济机体内部成员的宅基地的纠纷:这类转让一般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四、农村合建房屋纠纷: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关法律认为,虽然集体经济内部的转让时允许的,但是每家每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所以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还需当地的有关部门认定,方能视为有效,否则的话以无效处理。
2、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外村村民共同建设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等行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进行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因此,这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五、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邻居,原告的西面与被告的东面相邻。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东与财经所相邻、借财经所列;西与向某共列;南与彭某相邻自列;北邻街道。
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证载明:东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积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东西相邻,均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依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源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东西界线不清,原告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调解无效后,遂作出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在程序意义上没有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线不明确或界线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我国为了农村和谐,以便更好的发展,因此出台很多法律法规,所以村民们一定要仔细阅读此文,以防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切不可出现暴力解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