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在建期间
Ⅰ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属于。
Ⅱ 土地什么时候作为无形资产,什么时候作为固定资产,怎么理解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回企业取答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Ⅲ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为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在建期间扩展阅读
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 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Ⅳ 项目建设期是否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
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资产,在取得而未开发使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版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作为无形权资产核算;而在开发使用后将构成工程项目的一部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金额=(每单位面积的购价-作为无形资产已摊销额)×该项目占地面积
预留的净残值=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的年摊销额×(土地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建设周期-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已摊销年限)×该项目占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总额=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金额-预留的净残值
形成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年折旧额=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总额-建筑物的预留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Ⅳ 土地使用权是记入无形资产吗
应当对土地使用权正确地进行界定确认,分别在“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核算。界定确认的标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看是在实施现行会计制度之前或之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看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具体操作如下:
不论实施现行会计制度前后,凡是属于行政无偿划拨给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前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虽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不能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应当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价值内,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
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无形资产核算时将取得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单位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Ⅵ 在建工程上的土地在购入时直接计入无形资产,还是先入在建工程,完工后再分开录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工业企业购抄买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己建造使用,记入,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使用年限直线法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按支付让转金后取得土地证时间,第1个月开始摊销,摊销计入,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投资性房地产购买土地,应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Ⅶ 请问工程建设期间,土地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在建工程
新准则下,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不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始终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并按权证年限摊销。
根据6号准则第17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事建造活动的基本前提,因此该期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就是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间内,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可以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个人认为:在自建自用的情况下,建设期土地使用权摊销不应计入“再建工程”
1、从实务出发,一般情况是:先有土地使用权,再有地上建筑物的建造。这时,土地使用权会进入“无形资产”核算。
2、准则的主导是:土地使用权进入“无形资产”,从初始入账、后续计量、处置。这样,严格的区分,就是为了解决,地上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问题。
现在,若在一个建造地上自用建筑物等不动产时,把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有违准则的初衷。
3、把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有把“应当当期费用化”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化。有违资本化的定义。
但做题还是建议按照教材上的规定执行
Ⅷ 企业先建的在建工程,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无形资产,账务处理记入在建工程中
理解及处理都正确;
按准则“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单回独计价,计答入无形资产每年不摊销只做减值测试;而也可以不“分别计量”房地一体计入固定资产按期提折旧;
而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作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缴纳出让金方式外购单独作为存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作为出资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综上,你在建工程是为了形成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资本化是完全符合准则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