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可以设立质权吗
『壹』 不动产与质权
大婶:不动产的抵押,不一定要把房屋交给对方占有,只要经不动产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就可成立的。甲把房屋让给对方占有的所谓的抵押,法律上是不成立抵押权的,仅是出租或者出借的。
『贰』 质权和留置权不适用不动产,有什么法理
法理不知道如何讲述,但是分清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属性基本能理解个大概。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 而发生的。
3物权类型上: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2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叁』 不动产可以设立质权吗
现实问题
时某向孟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由时某将房子质押给孟某,孟回某在时某借款期间住在该房子里,直到答一年借款期限届满,时某还清借款。一年后,时某还不出50万元,孟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时某要求孟某搬走遭到了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所以,接受质押的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时某与孟某关于房产质押的合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项某的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肆』 为什么不动产上不能设立质权
质权是要求交付生效的,不动产不存在交付。一般不动产只能设定抵押
『伍』 典权与不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
典权不同于不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动产,并就其所买得的价金受清偿的质权,简言之 ,不动产质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不动产质权与典权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以 不动产为标的,都属于物权范畴,都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成立。但是,典权与不动产质权 存在明显区别,表现在:
(1)目的和性质不同。不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 目的,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属于担保物权;而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但不具有从属性,而具有独立性,属于用益物权。
(2)出典人与出质人所负责任不同。在不动产质权中, 出质人对于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质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出质人仍负有清偿责任; 而在典权中,出典人对于典权人支付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
(3)典权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不同。在不动产质权场合, 质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或者出质人清偿债务,而无权取得质物的所有权;而在典权场合,出 典人就典物享有回赎权,但是,典权人可基于出典人抛弃回赎权而取得典物所有权。
(4)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不同。在不动产质权关系中,质 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债务人仍应清偿主债务,即由债务人或者出质人承担风险责任;而在 典权关系中,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典权和回赎权都消灭,典权人和出典人共同分担风险 。
『陆』 典权与不动产质权的区别
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质权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间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里面有详细解释啊
『柒』 不动产质押如何处理
由法律界来告诉您: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动产质押合同,并载明出质的不动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即除了合同当事人设质的一致意思表示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只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设定不动产质押的,债权人即使占有了质押的不动产,也应以该质押关系不符合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而确认质押不成立。质押合同没有载明出质的具体的不动产的,因该质押合同无明确的质权指向对象,缺少质权成立的物质基础,也应当归于不能成立。2、出质人对出质的不动产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对出质的不动产,出质人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享有处分权才能出质。否则,不发生质权设定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关于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债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仍可对质物行使质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动产质押,而不能扩大和套用到不动产质押上来,不动产质押出质人对质物一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质押都应当认定为无效。3、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该财产不能用于质押。抵押与质押,除了在是否转移占有和公示方式上存有根本的区别之外,在其他方面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不得抵押的财产理所当然也不得用于质押。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等。这些财产都不得用于质押,如用于质押的,应当认定质押无效。4、出质人必须将不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实际控制、占有。不动产移转占有虽然比较困难,但出质人将出质的不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是不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出质人只有将出质的不动产移交于质权人,质权人实际控制、占有了该不动产,质押才能生效。否则,质押不生效。在确定是否“移转占有”上,要把握住两条:一是移转占有为确已完成的实际占有,而不能采用间接占有、推定占有的占有方式;二是质权人占有不动产须持连续状况,直到债权消灭为止。对于以不动产设质后,质权人让出质人代为占有该不动产的;质权人占有出质的不动产后,因对质物保管困难等原因,又将该不动产返还给出质人占有的;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前放弃了对不动产占有的情况的,均应认定该不动产质押无质权设定的效力。5、质权人占有的不动产,应当与质押合同载明的出质的不动产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了“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笔者认为,该规定是针对动产质押所作出的,对于不动产质押,应本着合同效力从严掌握的原则,不宜参照此执行。
『捌』 为什么典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而不能是动产
呵··这个问题很有理论性……
以前上学的时候我也有这个问题,后来发现,质权跟典权很像,然后恍然明白了。
质权人能做的典权人都能做。典当行完全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动产出质,届期不还的实现质权。
不过质权也有不方便的地方典权里订典契,其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所有权转移,质权就不可以了,到期还物权不转移,只是可以折价受偿……
╮(╯▽╰)╭总之···情何以堪啊········典当不是公平交易,有点趁火打劫的味道,中国如果要开放动产的典当,反正我肯定去把肾当了去买房······呵·······
追问
如果当铺里的那些绝当品(不动产)是通过设置质权取得的话,那岂不是要当铺在质权到期后先把当品卖了用得到的钱偿还完出质人的欠款后再花钱把当品买回来吗?
追答
还可以通过流质的特别规定,直接取得物权。(呃··^_^不知道你是不是法学专业的···添足一笔解释下流质呵····流质条款简单说就是约定到期不还债质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通常我们说流质条款是无效的,但是有一种情形是可以被允许的,就是在债权届期以后,双方再行约定质物归债权人所有的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条款。
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债款届期不还的,原物折价后超出债权部分作为债务之息。"也是可以的,这样就可以直接变卖所得价款归当铺所有。
也可以约定“届期不还的,经告知,当时人无异议时债权人可以取得物权。”就是流质条款的合法规避。
实现质权的形式也很多,不是必须要折价拍卖……
『玖』 不动产为什么不能质押呢
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不能质押,只能办理抵押手续。
1、质押的定义:专质押改变了属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2、不动产的定义: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拓展资料: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般质押都是典当人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几年很多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速度快(最快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
『拾』 物权法的疑问
1、动产适用的情况:物权法当中明文规定动产转移的情况,所有权人对于版善意第三人取得权所有权发生之前和之后的规定。如果甲没有追偿,那么所有权归甲所有。一旦甲追偿,那么所有权发生转移,归丙(善意第三人)所有。具体是第几条我忘记了,你可以去查查,好像民法通则当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哈!
2、不动产适用的情况:但在实践生活中,车子属于动产但是按照不动产的程序来执行的。(而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所以乙留置权和丙的质押权都不成立,该动产车子归甲所有。而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留置权也只适用于动产。)对此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关于第二点的内容只是适用于动产,车子(不动产)对于后面的质权和留置权都无从说起。如果是动产则甲的所有权消灭!
很久没有看见了哦。我的副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