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互联网授课引用
A. 引用多少比例的文章算侵犯著作权
如何界定抄袭
引述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
引述二:
以提供反抄袭、反剽窃服务而著称的“好汉网”创始人何云峰教授在回答抄袭、剽窃和引用的界定标准时这样说明: “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学术性作品的观点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没有注明出处的或引用别人观点或文字,没有加以注明,但在参考文献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参考作品的则可能存在变相剽窃。但引用数据、新闻、名人明言、语录、标语、文件和法律规定、go-vern-ment工作报告等产生的相同文字不能算作雷同。”
“‘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
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分几种情况:
1、作者在文章中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种情况下,如果文字跟原作者的文字部分或全部相同,在西方一般也算剽窃(文字剽窃),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这个算雷同吧;如果文字跟原作者完全不同,用自己的话重新表述,这在西方也算剽窃(plagiarism),但在中国这个不算抄袭,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创作方式。
2、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所以,不管如何引用,都应该注释。最差的方式也起码要在文章中能够让人分得清哪些观点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的。” ——摘自搜狐—《科学论坛》 原文〈原忠虎院长剽窃事实及相关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规定〉 作者:freegroundman
3.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4,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郭庆存编著的《知识产权法》中说明,剽窃他人作品实质上是将他人的作品部分当成是自己的作品、并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是一种较严重的侵权行为,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包括行政责任,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摘自搜狐—《科学论坛》原文、作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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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一些看法:
首先,注明出处是剽窃和引用的重大区别,如果未注明出处,内容完全雷同的肯定侵犯著作权。
其次,引用的观点不能成为文章或论文的核心观点,如果作者引用别人的观点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实际上就丧失了作品的创造意义或著作权内涵。特别是文章大量出现某个人的观点,其观点占据了文章的核心地位,作者完全没有相对应的创作和创新。
最后,引用他人文章的时候,不能断章取义,要了解他人文章的核心思想,如果没有完全了解就引用,很可能扭曲被引用者的观点,侵犯他人著作权。
B. 自己文章引用他人的诗句或名言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C. 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会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们常常在网络上看到有的转载别人著作的行为,有的违法有的不违法,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会侵犯著作权呢?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会侵犯著作权?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是公民在创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许公民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评论某部作品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引用要求客观准确,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对于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27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这主要是一个引用适量的问题,例如某人写了部法学专著,为使内容更充实、有趣、具有吸引力,该作者将一部案例专著中的案例引用于作品文中,作品完成以后计算为80万字,其中案例专著中案例就占了50万字,这样引用他人作品,不仅在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其引用的目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3、引用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这里主要是指引用作品的风格、意图和表现手法,不能任意歪曲、篡改、割裂原作品,并应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能借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借引用作品而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从而侵犯作者的著作发表人身权。关于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会侵犯著作权?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D. 在网络论坛上发的文章其中有引用其他书上的观点原文,没有标明出处,在知识产权法里算不算侵权
您好!您所说的情况,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专未经著作权人许属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了12种视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您的情况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合理使用的范畴,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需注意:合理使用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
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综上,如果您具备上述条件,您是不够成侵权的。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著作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您即使构成侵权,也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无法对您提起诉讼的。
以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 著作权的适当引用和合理使用是一个什么关系 详细的说一下
二者存在包含关系。适当引用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的基本内容和范专畴。著作权法中界定的适当引用属就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合理使用不仅仅包括适当引用,还包括使用、播放、刊登、再现等,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F. 引用网络视频算不算侵权
引用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
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
(6)著作权互联网授课引用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G. 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在针对合理使用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分别是以下情形,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看看自己是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情形1-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2-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3-时事新闻报道中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向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4-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合理使用情形5-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通过网络提供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合理使用情形6-在课堂教学或科研中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7-国家机关公务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8-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机构,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复制本馆收藏作品,包括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9-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情形10-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合理使用情形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版本: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合理使用情形12-制作盲文版本: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以上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情形,由于篇幅限制,介绍得相对比较简略,如果想要进行进一步了解或者需要具体的案例,欢迎前往维权骑士网站查看版权知识课程,专门针对著作权法的这部分有发给长详细的解读,还搭配了具体的生活案例。
H. 著作权限制的适当引用怎么理解
您好!
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正是为了豁免这种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适当引用,根据《著作权法》(2010)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适当引用指的是: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项的规定,适当引用的情形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第2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著作权法一方面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在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在创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和学术著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评论、说明问题、证明观点。
如在微信公众号中写一篇影视评论文章,就会使用到电影中的台词、剧照,甚至会播放影视剧中的片段、音乐等。
“适当引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在中国,适当引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只能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这限于引用人作品发表的情形,因为引用人作品一旦发表,也必将使被引用人作品部分公之于众,从而侵害了被引用人作品的发表权,甚至是隐私权。
(2)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评论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就是戏仿评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搞”。就是利用现有作品的部分要素,并添加评论者的个性化内容,对现有作品的内容或艺术风格进行评论,呈现出滑稽、幽默、挖苦、嘲笑、讽刺的批评效果。
如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对电影《无极》进行了辛辣而肆无忌惮的讽刺。虽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使用了《无极》大量的画面,但主要反映模仿者对原作品作者相对立的观点和立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介绍或评论目的合理使用。
(3)注明出处和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姓名
从尊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来看,应当注明出处、作者的姓名,甚至会对作者进行简单介绍,适当引用不得因此而侵犯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4)引用必须适当
从被引用作品内容的“质”和“量”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应有一定的限度,当引用比例超过一定的数量时可能构成侵权。
作品一经完成,就有了著作权,申请著作权登记其实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要原因,但为了更好的保护你的著作权,为了能够在著作权被侵犯的时候提供有力的证据,建议大家申请著作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I. 怎么确定著作权限制的适当引用
著作权限制的适当引用,是为了豁免适当引用指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版权的一部分,适当地引用才叫引用,过分的引用就是抄袭。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著作权限制的适当引用适当引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在中国,适当引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只能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限于引用人作品发表的情形,因为引用人作品一旦发表,也必将使被引用人作品部分公之于众,从而侵害了被引用人作品的发表权,甚至是隐私权。二。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利用现有作品的部分要素,并添加评论者的个性化内容,对现有作品的内容或艺术风格进行评论,呈现出滑稽、幽默、挖苦、嘲笑、讽刺的批评效果。三。注明出处和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姓名从尊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来看,应当注明出处、作者的姓名,甚至会对作者进行简单介绍,适当引用不得因此而侵犯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四。引用必须适当从被引用作品内容的质和量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应有一定的限度,当引用比例超过一定的数量时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