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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发布时间: 2021-01-14 02:18:02

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双方未约定交付地抄点,标的物袭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未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扩展阅读: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㈡ 卖方没有货物所有权,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 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㈢ 合同中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怎么办

没有约定可以随时进行催告行使权利,给对方合理履行期限即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㈣ CIF术语下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理解基本正确——海运情况下的货权转移,是以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这种指示提单,在发货人没有将该正本提单移交之前,货权在发货人手中,只有当发货人将背书后的正本提单移交给收货人后,货权方才转移。所以,上述海运提单的货权转移,以正本提单的移交完成转移,而与CIF等贸易术语无关——即货权的转移是以正本提单转移而转移,与贸易术语无关。

㈤ 货物买卖合同效力及所有权转移问题

一、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货物自交付转移,因为送货制货物所有权仍在乙处;3、丁无权。
二、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货物自交付转移,因为自提货物所有权仍在乙处(甲未提货)3、丁无权;4、不违法,只是乙不知甲转让的事,在未得到甲的指示前不能向别人交货。

㈥ 中国法律如何规定所有权转移

中国法律如何规定所有权转移:这包括两方面,一、正规的手续,比如口头、协议、公正、法律文书。
二、大多数转移是要交税的。

㈦ 假如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转移了所有权了吗

我国《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袭“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假如买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货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卖方有权继续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㈧ 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现实问题

王某向林某购买一台二手高级单反相机,双方约定,林某在将相机交给王某后,王某第二天即到银行将5000元转至林某的银行账户。当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后悔,感觉自己卖价过低,于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相机,遭到王某的拒绝,林某称,因为王某还未将钱打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相机的所有权依然还归其所有,王某无权霸占自己的相机。但王某认为,就在林某将相机交给自己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王某无权索回相机。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王某与林某所争议的,无非是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究竟何时转移,到底是在相机交付时就转移,还是在买方将款项交付卖方时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对于林某来说,在交付相机给王某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就从自己的手中转移至王某,就算王某还没将钱打入林某的银行账户,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权还未转移为由向王某索要相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㈨ 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现实问题

某饭店向隔壁个体户刁某订购了100套工作服,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并支付了定金。但未就交货地点进行约定。11日后,饭店致刁某称,因刁某未按时送货,故饭店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定金条款,要求刁某双倍返还定金。但刁某认为,自己已经在约定的时间,准备好了饭店所订购的工作服,是饭店未及时取货,所以不存在违约在先。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交付地点不明的买卖合同也并不少见,那么,如果买卖双方未就交货地点进行约定,发生了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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