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权复制权
⑴ 复制出售‘已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制作的作品’违法吗【详见问题补充】
应该说你这样的行为是侵权的,但是对方如果未经登记,很难举证证明这个作品是他先完成的,因此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这是我的观点。
⑵ 著作权中可以由继承人享有的是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D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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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容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
也就是说,只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才可以被继承,上列选项中A发表权与E复制权是可以被继承的,而B、C、D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性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希望能够帮到你
⑶ 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可通过什么什么方式行使
可以签约转让权利,转让期限与价钱根据签约内容而定。
也可以,作者本人行驶,比如,作者本人有出版社,那么他自己可以出书一样。
⑷ 著作权中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指不同的媒体,网络传播权仅指网络上的传播(黏贴、复制),当然,这个网络目版前来看应权该限定在internet吧,好多概念其实都是有种属概念,外延有时候有包含关系的,而且对于网络这个词本身也是可以扩展外延的。
⑸ 什么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⑹ 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可通过什么方式行使
复制权是来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源、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可以分为传统的手抄、雕刻等方式的手工复制,也可以以录音录像等方式机械复制。
复制权从积极方面来讲,著作权人有权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可以通过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方式体现。
⑺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复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存贮形式。即程序贮存在载体上的具体形式,一种有形的物理状态;2.感知结果。即通过感官直接感知或是借助显示器、打印机、录音机等设备间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标文本。一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贮存形式可以有多种,如果其感知结果是同一的或实质相似则为同一作品即同一标的。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别为原文本或目标文本,则其感知结果不同,仍应为同一作品。对程序的复制不论是改变程序载体还是具体物的复制,还是改变存贮形式的复制,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均属侵权,目前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极易进行,所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已属维权之首。1991年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规定:进行或授权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对计算机程序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永久性暂时性的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装入,显示运行,转输或存贮使这种复制成为必需,这些活动应根据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进行。
⑻ 什么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⑼ 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的对象分别是什么
复制权的对象:原作品或者其复制件
发行权的对像: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件
出租权的对象: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物品的除外
参见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