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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使用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14 03:20:12

『壹』 专利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及其不同,用案例加以说明

专利权的转让的形式有很多种,但是按照使用权限来分,可以分为独家使用权、排他使用权、普通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其中,独家使用权主要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卖方只把技术转让给某一特定的买主,卖方不得卖给第二家买主,而且卖方也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排他使用权主要指的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技术授予买方使用,但是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不再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者。普通使用权主要指的是卖方在和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可以向多家买主转让技术,同时卖方自己也保留技术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种形式有以下不同点:
一、买方的数目不同。在独家使用权这种形式中,有且只有一个买主;在排他使用权这种形式中,也是只有一个买主;而在普通使用权这种形式中,有多家买主同时存在。
二、卖方有无使用权。在独家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主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排他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在普通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方自己也保留技术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三、索价不同。在独家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方的索价最高。排他使用权和普通使用权中卖方的索价次之。
案例一:美国Liquidmetal液体金属公司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例行报告中称,他们已经和苹果达成协议,苹果公司将获得其技术在消费电子领域应用的独家授权(独家使用权)。
报告显示,双方在2011年8月5日达成了交易协议。根据该协议,Liquidmetal将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并把自己的全部专利和知识产权转移给这家新公司。此后,这家“知识产权公司”将把这些技术在消费电子领域应用的全球独家授权出售给苹果公司,其他领域的应用授权则交回给母公司Liquidmetal。报告并公布苹果购买独家授权的价格为数十亿美元且出售后,Liquidmetal将不能再使用该专利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
根据Liquidmetal官方网站描述的信息,其液体金属合金材料拥有独特的非结晶分子结构,与传统金属的结晶结构截然不同。除了低熔点(因此才被称为液体金属)的特色外,它最大的优势在于熔融后塑形能力,由于其凝固过程的物理特性与普通金属完全不同,使它的铸造过程更加类似于塑料而非金属,可以更方便的打造为各种形态的产品。
案例二:美国Intel同韩国LGElectronics公司于美国时间2001年8月28日宣布,签定了长期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的内容涉及产品的销售、技术开发、知识产权等多方面。两公司表示“此举强化了两公司的合作关系”。有关合作的金额等详细内容没有公布。
LGElectronics公司将扩充其采用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及芯片组的产品开发和营业能力。Intel公司将同LGElectronics公司合作共同开展开拓市场以及销售业务。对于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面向Intel公司的产品、制造、设计服务等内容,两公司也进行了研究。
另外,两公司还签定了排他性专利许可协议。虽然具体金额尚不清楚,但Intel公司将向LGElectronics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用。
案例三:专利大王IBM在2005年宣布,将向软件制造商们无偿提供500项主要专利的使用权。这一举措标志着蓝色巨人的知识产权战略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同时也给整个高科技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IBM负责知识产权的副总裁吉姆.斯特林当日在媒体面前称,这500项专利涵盖了储存管理、多线程处理、图像处理、数据管理、网络和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IBM的这一行动旨在鼓励其他公司公开专利文件以促进科技革新。
IBM在公布的声明中说:“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专利开放。”斯特林向软件开发商们表示:“你们可以使用、更新或改动这些开放的源代码,甚至可以在它们的基础上创造全新的东西。”
IBM在过去十多年来一直是全球获得专利权最多的公司。根据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去年的统计,IBM去年连续第12年成为年度获得专利权最多的公司,共获专利3248项,比名列第二的日本松下公司高出1314项。作为计算机服务行业的领头羊,IBM相信,在帮助其他公司利用开放的源代码发展新技术的同时,本公司的利益并不会受损。IBM仍然可以从它掌握的数千项硬件专利中收取专利税。
从以上的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验证,已总结的三点不同:
一、买方的数目不同。在案例一中,买方只有一个,即美国苹果公司;在案例二中,买方也只有一个,即:美国Inte公司;在案例三中,买方有很多家,即IBM的软件制造商们。
二、卖方有无使用权。在案例一中,由于是独家使用权的转让,且在合同中有规定,卖方即Liquidmetal在专利转让后无权使用;在案例二中,合同规定卖方即韩国LGElectronics公司保留了对美国Inte公司转让的专利的使用权,但是但Intel公司将向LGElectronics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在案例三中,IBM公司向其软件制造商们转让了多项专利使用权,同时自身也在使用这些专利 。
三、索价不同。在案例一中,Liquidmetal公司在向美国苹果公司转让独家使用权之后,向美国苹果公司收取了数十亿美元的独家使用权转让费用,与另外两个案例相比,这个应该是索价最高的。
总结,专利资产的转让按使用权限分成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不同。

『贰』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

1、《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轿车总价值25万元,故可以在向工商银行抵押后再向乙和丙设定抵押。
2、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其抵押不生效力。故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还未生效,当然不得对抗第三人。
3、《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甲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
4、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作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以及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认为属于担保。银行与乙都可以就5万元赔偿金主张抵押权。
5、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样在本例中,工商银行作为先获得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首先获得清偿,故可就重5万元的债权获得完全清偿,剩余3万元,由乙受偿,而丙由于抵押合同未生效,无法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叁』 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分配后两年没有使用的,即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内。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容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肆』 求 中国近五年重大会计造假案例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例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ST派神在2008年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指出:“本届董事会认真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挥作用1形同虚设,致使犯罪分子再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事实是这样的吗?ST派神幡然醒悟了?认真分析一下2008年年报,真相即刻揭晓。虚假利润,就像幽灵一样,继续缠绕着ST派神。与以前不同的是,2008年的会计处理表象是合理的,但没有如实反映交易的本质,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以资抵债的会计计量

在2008年年报中,ST派神的无形资产增加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项土地使用权“系根据本公司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三毛集团以其所持有的土地抵偿欠付本公司的款项。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44242500元系根据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甘方估字[2008091]号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评估方法为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三毛集团是ST派神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述信息,如果不存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会计处理比较容易,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应收账款”;如果以前年度计提了坏账准备,则借记“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回到年报,看一下这四个账户的明细账,就可以看出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如实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

1“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坏账准备”明细账如表1所示。

表1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2008年大幅度减少,坏账准备被巨额转出。

2“资产减值损失”账户中的“坏账损失”明细账2008年度的余额为-31935873.38元,年报中没有详细披露这次以资抵债交易发生后,冲回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但从表1和年报,可以判断冲回的金额为3065.39(2019.94+1045.45=3065.39)万元。

3应收账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款项共27066441.29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0199394.79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其他应收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对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共计19366583.94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0454539.15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4“无形资产”账户的“土地使用权”明细账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度新增44 242 500元的土地使用权,与前述吻合,即为三毛集团偿债所转让给ST派神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在ST派神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中,双方同意以评估值4 424.25万元为依据,抵偿三毛集团占用ST派神的资金4 643.30万元,不足部分219.05万元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归还。2008年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月17日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

通过各账户明细账和《以资抵债协议》,可以看出,ST派神在以资抵债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增加无形资产4 424.25万元,增加库存现金219.05万元,减少应收账款4 643.30万元;转出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3 065.39万元,转回资产减值损失3 065.39万元。

以资抵债的会计确认

会计处理有两个很重要的步骤,即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上述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计量没有问题,会计确认,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确认则需要进一步验证。这里主要分析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

为了保证“以资抵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ST派神考虑得相当周全。在《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抵债的报告书(修正草案)》(2008年11月26日公布,以下简称“报告书”)作了详尽的披露。无论是董事会、独立董事,还是独立财务顾问,都对该交易事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正面意见,这样看来,以资抵债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了。

至于合法性,该报告书中披露了律师结论意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所必备的协议、文件齐备,内容真实合法,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由此看来,上述以资抵债交易的合理性,以及交易本身合法性,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而且从会计计量上看,ST派神的会计处理是没有瑕疵的。

但是,从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上判断,就不难发现,“以资抵债”的会计处理是站不住脚的。

百密一疏。ST派神在2008年报和报告书中都露出了以资抵债交易的瑕疵。

ST派神“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立即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同时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契税,于2009年1月19日取得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下达给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通知书明确指出三毛集团面积为37 592.39平方米的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手续,通知西固分局接此通知后,完成土地登记注册发证工作。三毛集团已按有关规定将申请和相关文件提交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答复,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三毛集团该宗土地在取得宗地图四至单位盖章同意后,将进入土地公示阶段(一个月),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取得土地证。”

报告书在“交易标的介绍”部分披露:“由于本次以资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均由三毛集团以划拨方式取得,故就目前来说此宗土地使用权尚属国家所有,没有明确客观的账面价值。三毛集团必须取得此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本次以资抵债交易。三毛集团在因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而无法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从而导致一直无法实施以资抵债方案的情况下,2008年4月提出将上述拟抵债的土地全额转增国家资本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由三毛集团抵顶给本公司的解决方案。2008年10月,该方案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08年11月14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给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结果初审意见》,审查确认了该宗土地评估事项。2008年11月24日,三毛集团取得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完成了土地使用权评估备案,并同意对上述拟抵债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变更和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在年报“董事会公告”部分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三毛集团用于抵债的土地产权证手续正在办理中。”

由此看来,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三毛集团获得以资抵债交易中被其转出的土地使用权。换言之,三毛集团在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把这一貌似已经归属自己的资产转让出去,偿还自己的债务。更有甚者,ST派神在根本就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自己的无形资产,不仅如此,从表2可以看出,ST派神还对该项资产进行了摊销;更让人迷惑不解的是,ST派神堂而皇之、顺理成章地将以前的坏账损失冲回,金额与2008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3 365.92万元)相差无几,超过了利润总额(2 929.17万元)。

这样,就不难推出:如果没有前述的会计处理,ST派神2008年报中的净利润为负(不排除,其采用其他方法调节利润),那么2007年的盈利,对于脱帽来讲,可谓是功亏一篑。

结论

2008年4月,ST派神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一古训在这儿失灵了,被ST派神挡在门外。ST派神的这一做法,发人深思。

关于资产的定义、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笔者认为,这些基本的知识和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是再清楚不过了;作为“守夜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是心知肚明。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只有一种解释:两者形成了合谋,争取早日脱帽。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为什么拖了数年、没有解决的债务问题,竟然会在2008年的最后36天内,一下子解决掉了。一块没有土地证的土地,既帮助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又增加了债权人扭亏为盈、早日脱帽的几率。妙哉!怪哉!

『伍』 宅基地使用权案例

你好,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寡欲宅基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呢?下面为你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案例

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随同宅基地建筑物转让:

1、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2、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网页链接

『陆』 求高手经济法合同法物权等案例解答!

1:11月来5日
2:地役权,成立自,地役权是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能生效,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取得,是原始取得
5:不涉及产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能。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位物。
7:登记簿为准

『柒』 什么是物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典型案例 物权请求权及

对于用益物抄权比如你借用他人的自行车,那么你就享有对该自行车的使用权,这就是你的权利。
对于担保物权比如你向你朋友借1万元钱,你朋友要求你提供担保,那么你说以你的房子来设定抵押,那么这时你朋友对你房子享有抵押权。

『捌』 分析案例: 案情:鸿运饭店是由公民于某、王某、刘某三人分别以房屋使用权、劳务和货币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

鸿运饭店是由公民于某、王某、刘某三人分别以房屋使用权、劳务和货币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由于某执行饭店业务并赋予其10万元以下业务的独立执行权;三方按出资比例(5:3:2)分配损益;但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01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当年获利4万元,并按约定分配给了各合伙人。
2004年5月,为拓展饭店业务,于某以饭店名义从某银行取得一年期贷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饭店业务,另5万元用于其个人住房的装修。2002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因此遭于、王二人指责,刘某愤然离开饭店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因于某对王某隐瞒帐目及经营情况,两人之间也矛盾频发,到2002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其财产结清了雇用人员的工资及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03年5月,饭店从银行贷款的期限届满,因该饭店已关闭,银行遂向原三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约定的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外一半;而王某认为,该部分贷款及利息为于某的越权执业行为所致且为于某个人所用,故应由于某一人负责清偿全部;刘某则认为,自己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己无关。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
(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半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解答:(1)
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名义从银行获得的贷款重点的5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装修违法,因为该5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故为不合法。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同样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退伙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王、刘拒绝偿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
(3)另一半债务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偿。

『玖』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内典权关容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12000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拾』 关于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案例分析题,求教

双方如果在协议有明确规定就可以,“华丰公司若因拖欠或不支付天力公司商标许可费用,天力公司有权主动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资料”。 如果之前双方签订时有这个条款,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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