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计入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扣除
㈠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只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㈡ 土地征用费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区别
亲,我告诉你第二个。开发间接费用时相对于房屋成本而言的,但是归根到底是可以计入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里面去的,虽然叫费用。 但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是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能计入成本,不按照房地产项目来归集和分摊,所以区别就是在这里,字面上很是迷惑人。
㈢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含哪些
根据《土地增值抄税暂行条例》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①登记、过户手续费和②契税。
㈣ 求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的扣除问题
你仔细看题目,它在设定时就没有考虑到契税的,要不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那块土地,怎么会直接给出“相关税费”呢?怎么不叫你自己算下可扣除的契税?而且实践中契税税率不一定是3%哦!
㈤ 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允许扣除
你好,只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道理很简单,比如自建房产后转让,这个行为应该交两道营业税,即自建行为的组价和转让不动产。 但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扣除转让不动产行为的缴纳的营业税。
㈥ 谁能告诉我,在土地增值税中 可以扣除项目中,的“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可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分析上述五项扣除项目,前四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并有准确数字的,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却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项目,而是计算土地增值税中的一项特殊加计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加计扣除项目,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4亿元,已知该公司支付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合计为48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商品房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销售商品房缴纳有关税金770万元。该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A.2256.5万元
B.2445.5万元
C.3070.5万元
D.3080.5万元
【答案】B
【解析】销售收入=140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4800 +房地产开发费用4800×10%+相关税金770+加计扣除费用4800×20%=4800+480+770+960=7010(万元),
土地增值额=14000-7010=699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6990/7010=99.71%< 100%,
土地增值税额=6990×40%-7010×5%=2445.50(万元)。
㈦ 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是否都要扣除购置原价,而购土地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又不能扣除,来计算营业税金
转让受让取得或抵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差额计算营业税,只允许扣除购置原价或抵债作价,不能扣除相关税费。
提示:买房卖房,买地卖地,差额计算营业税,如买地盖房再卖房,只能全额计算营业税。
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还是“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是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缴纳,因此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即开发成本中。
如果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可能不同,则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为会计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均为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所以土地使用权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8)不能计入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扣除扩展阅读:
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依据该规定,该公司在购买的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应该将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造的厂房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土地使用权价值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也应该分开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2010年1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为2000万元。
公司在地上自行建造生产车间,领用工程物资3000万元和原材料1000万元,应负担职工工资18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2030万元。
该工程已经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为50年,厂房使用年限为2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和计提折旧。
假设不考虑净残值和其他相关税费,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什么不能全额扣除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贯穿于整个使用周期,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而要按其使用周期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