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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转让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14 10:03:57

1.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船舶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

您好,根据《物权法》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转让应属无权处分订立之合同,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该合同有效,但物权效力待定。

2. 物权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有物权争议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品,但未作登记。该物品涉及的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权人的责任,而不必需追究你的责任。

善意第三人,通常指的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情,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第三人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

(2)船舶转让所有权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60条 本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理由有二:

第一,就法律性质而言,物权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恒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这是民法上的基本规则,动产抵押权既属物权,理应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登记与否不能影响其物权优先效力。

第二,就交易安全而言,一般债权人借与金钱系信赖债务人之清偿能力,故应承担不获清偿的风险,否则其为避免不测之害,自应设定担保物权。而且一般债权人与动产抵押标的物并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不能承认其具有对抗动产抵押的效力。

关于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本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能解释为“善意无过失”。

否则如果要求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无异于要求所有参加动产交易的人,均须注意该动产是否已经有担保权的存在,则显然不利于动产的迅速流转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对第三人过于苛刻。因此,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3.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对抗善意

举个例子,你的朋复友A把车卖给了你制,你支付了款项,A把车交付给你,但是你们没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车子还是登记在A的名下。几天后,因为A欠B债务,B将A诉至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仍在A名下的那辆已经交付给你的车查封。也就是说,你和A之间的交易,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车的物权变更仅在你们二人之间有效,而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你也只能向A提出那辆车的债权之诉,而不是物权之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A并未欠B债务,而是AB二人恶意串通,则B并非善意第三人。

4. 车辆 船舶的转让自转让协议生效时起转移所有权 而非登记时转移

车辆,船舶,飞行器属于动产,因为价值巨大,我国法律将他们拟制为准不动产。
但是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动产,自交付发生所有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且这三种动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合同生效,物权不发生变动。合同只是负担行为,就是双方均承担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请求权,必须双方各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交付价款义务,一方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且他们的权利主张需要相对人的交付行为才可以享有。
而交付行为,属于物权行为,只有发生交付,才产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登记,只是为了保护交易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而设定。

5. 船舶转让怎么变更所有权

《中华复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第13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来机自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在我国此等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使得该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如果不登记,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该等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所以要求登记,他不像其他动产,交付就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法律是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安定性角度考虑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

7. 关于船舶转让的法律问题

你好来。
首先,你们之自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明乙方已经退出,属于你自己所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要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办理,在你们之间有效,但对你们双方之外的人不具有转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其他人来说,该船还是你们双方共有的。经济纠纷等均收你们双方承担。
其次,公证费用你可以到广西省司法局的网站查看一下关于公证收费的规定。

8. 船舶所有权法人变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所专有人申请属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9. 船舶交易的步骤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
(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
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
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
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
(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若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证明(原件);
(5)买卖双方营业执照;
(6)进口船舶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7)买卖双方单位税务登记号;
(8)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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