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㈠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需要登记吗
宅基地使用权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也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需要转让或宅基地消灭时,就需要进行登记了。
㈡ 农宅基地如何变更使用权利人
1、宅基地转让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专提属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转让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㈢ 农宅基地如何变更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坝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4)福利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三)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几种类型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二)因房屋继承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三)因房屋赠与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四)因分家析产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五)因房屋交换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需提供的要件
(一)因房屋买卖(已办房地产权证)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因房屋继承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A、法定继承(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B遗嘱继承; C遗赠。法定继承需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遗嘱继承和遗赠需提供被继承人书证
(4)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因房屋赠与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赠与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在国土所经办人见证下亲自签名并盖手印,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赠与人与被赠与人户口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赠与人承诺该房屋赠与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赠与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因分家析产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分割协议。全部家庭成员签名,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户口薄增减页(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未在一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关系证明。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五)因房屋交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交换协议。协议需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交换双方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㈣ 宅基地使用证的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确认物权,减少争端。
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
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1]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保护耕地,防止非法占地建房,决定对农村建房批准用地户和已建房屋无证使用户,统一发放宅基地试用证,使建房用地户和宅基地使用户取得住房用地的合法使用权,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具体的发放办法如下。
一、对决定发证后新批准用地的建房户:按法定手续批准用地的建房户,要按规定的批准用地面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管理费,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户凭《宅基地使用证》由乡、村统一安排放样和破土筑基。
二、已建房屋的无证使用户,包括经清查处理的非法占地建房户,以衬为单位对土地改革后至1985年5月31日的建房户,经统一清查丈量登记,由材委会填报分户清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第56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确认物权,减少争端。目前有些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就有可能对受让宅基地的人带来潜在的风险。本条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事由;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物权法第153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随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发挥其应有作用。
㈤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怎么过户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去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事宜。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5)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扩展阅读:
案例:
2010年12月3日,关坪村村民肖某由于欠下符明100多万元债务无法偿还,旬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肖某在旬阳县关口镇关坪村三组的143.5平方米的一处河堤边的庄基地估价33万元判给符明以清偿债务。
这片庄基地在过户给符明的过程中经过勘察,发现由于2011年蜀河电站在加固河堤时拓宽了原有堤坝,因此这块宅基地面积比原来多出了21.1平方米,符明当即向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1000多元“土地储备金”。
2012年2月22日,该局给符明办理了总面积为164.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并标注了四至边界。
2013年4月,符明出地皮,该村村民张加升出资,两人合作一起准备在该处庄基地上建新房。建房的一切手续均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建筑材料也都准备就绪。然而,当他们打好地基、房子才刚刚盖了一层楼时,就接到了旬阳县国土局撤销符明所持该庄基地土地使用证的通知。
这让符明和张加升两人焦急不已:如果撤销了土地使用证,房子就没法继续施工,而前期已经投入了近90万元。
㈥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不经变更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版、权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基于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出的使用宅基地群众需要符合的两个条件,政府可以随时对宅基地进行重新审批,重新做出决定。任何情况不是变更登记,就是针对一个特定的家庭审批、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户主自然改变政府根据村委会上报情况政府内部审批一遍,再次批准登记造册。
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吗
宅基地能否过户要分情况,如果购买人是本村户口且独立成户,又在本村没有其内他宅基地的情容况下,可以到当地县级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其他情况下不能过户。
农村房屋一般都只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宅基地不办理过户在法律上来说你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日后遇到占用、拆迁等事情,纠纷会很多,希望能慎重。
㈧ 宅基地更名需要什么详细手续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需要的手续: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所需的材料及条件如下:
一、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2、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房屋权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8)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由于涉及全国9亿农民“安身立命”及攸关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政策和立法一直从严控制宅基地转让。《物权法》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四条,其它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应注意,《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特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我国人多地少,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为防止出现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大局,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国务院于《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村民出 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