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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14 12:17:02

Ⅰ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个笼统的定义
集体建设用地,又被称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一段法理依据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7版修正案)

虽然本次修正删除了现行法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但其基本思路是为了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因此,可以理解为对原有法条的深化或延续。
按照原土地管理法43条的表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其中,前款所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可以反向理解我们通常所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法条理解即包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宅基地)”三大类。

简明扼要的三分法
出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涉及H12-H14,即镇、乡、村庄建设用地三大类。

细化的划分方式
出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集体建设用地属于三大类中的建设用地,涉及12个一级类中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以及57个二级类中的农村宅基地等多个分项。

规划视角的动态划分
出处: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2014版)

以村庄为单元,包含V1-V9,附下

补充:区分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
集体土地只要村委会同意,可以自行流转。
国有土地的流转要经过国土局备案,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
所有者:由农村村民构成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此类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建造的建筑物等,为集体土地附着物。
使用方式: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收益渠道: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2)国有土地
所有者: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Ⅱ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怎样确定的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土地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农业六十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还有: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农业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农业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机构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5)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农业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6)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7)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Ⅲ 集体土地上有建筑物,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怎样过户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版用于非农业权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Ⅳ 如何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Ⅳ 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两种权利各包括什么权

集体所有权按基本来含义讲,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归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集体共同共有。从中国立法上看,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这些规定,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以下几种:(1)村农民集体;(2)乡镇农民集体;(3)村内多个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等。由于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或程序,这样,就导致农民集体无法行使所有权,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力。因此,客观上就由相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

什么是国家土地所有权 编辑本段
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限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

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的独特的特征 编辑本段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惟一性和统一性。国家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是在国有土地的具体经营、管理上,国务院可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行使有关权利;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类型的土地;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行驶上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国有土地不直接使用、经营,而是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交由机关、国有企事业、其它组织及公民个人使用。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编辑本段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⑴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⑵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⑶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⑸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推定为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

当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权属发生争议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郑敏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Ⅵ 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6)集体所有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

(4)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确认土地经营权。

(5)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办理。

Ⅶ 集体所有土地有哪些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回(镇答)、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Ⅷ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拥有权应该归谁所有

农村集体土来地拥有权属自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1、国家征地发放补偿款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农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8)集体所有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使用证查询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1、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否办理出让.现在的出让金标准较高。国土资源部发过一个文,自然人可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Ⅸ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法院拍卖吗

不能由法院拍卖

一、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抵押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抵押问题。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权外,其他都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的,如属企业房产,法律允许,但以后能否转让变现则无法律规定。

(9)集体所有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条第一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农舍、木本植物,在广义情况下还可包含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一年生的草本植物一般不认为是土地附着物);

第二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是典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所有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都可以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与物权法规定大同小异,只有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项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再往下梳理部门规章,我们发现国土资源部曾经在1995年下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作了细化。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该规定于1995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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