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未付款能否取得所有权
㈠ 假如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转移了所有权了吗
我国《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袭“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假如买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货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卖方有权继续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㈡ 合同签定后,款未付清,设备所有权归谁
合同中未注明的话,设备实际转移占有并交付后,所有权归买方所有,设备款未付清,双方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㈢ 欠款的货物所有权归谁
根据合同复规定,合同履制行有先后顺序的,如果提供货物在先,付款在后,货物所有权归欠款人。购货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可诉至法院要求欠人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互负债权债务的双方同时履行,在购货方未付款的前提下,货物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或者,应先履行的一方(付款方)未先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㈣ 已经付款但未收到东西算得到所有权吗
那要看你在什么平台上购买的了,如果是类似于某宝、某东的,那你提供未与快递交接的证明,平台客服会给你处理的!
㈤ 在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中约定价款未支付或付清时卖方保留所有权可以么
楼主,你好
房屋买卖中不能采取所有权保留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版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权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形式。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1、意思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只凭买卖双方的合意即可产生效力,无须具备任何形式或履行任何手续
2、书面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完成一定的书面形式。
3、登记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登记才能生效。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此种主义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经当事人合意,以书面形式即可成立,但非履行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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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已经付款但未收到东西算得到所有权吗
买卖抄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为准,付了款之后产品没有交付,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即便付款交付后,所有权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保留为出卖人所有。首先要看合同有没有特殊约定,没有特殊约定,以交付为准判定左倾转移与否。
㈦ 甲将手机买给乙并完成了交付但乙还未付款,此时手机的所有权转移了吗
没有。乙方还未付款,交易行为并不完成,所有权未转移。
㈧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抗辩
你好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不可以退回标的物抗辩。合同中对此方面内容的确定,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提出起诉要求付清货款,即其作出选择,买方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两条款即构建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日常经济实践中的存在由来已久,在合同法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以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担保意义上保留物之所有权的,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到期获得价金清偿。出卖人抛弃保留之所有权是单方处分行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即产生效力。出卖人抛弃其所保留之所有权,对于其基于买卖契约所得主张之权利,尤其是价金请求权,并无影响。买受人债务之免除需经出卖人另作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此均由当事人自由意志权衡决定。其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取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取回权实质为恢复占有之物上请求权,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价值。其与买卖契约之存续与终止属于两层关系,取回标的物只是出卖人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得整个合同恢复到同时履行之状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导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的违约行为使得出卖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依约偿还价款时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㈨ 已付清价款,但未交付,所有权属于谁
楼子问题没说清楚,已付清价款包括好多内客,其中有合法的买卖与回不合法的买卖,合法的答买卖受相关法律条款的保护,不合法的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自始无效。
楼子,请你把问题的主题说清楚,以便让回答者参考,达到提问和收到最佳答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