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山使用权消失
Ⅰ 农村自留山的权属和法规是什么谢谢。我需要详细的。
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Ⅱ 农村自留地如何确定使用权
公民使用的来宅基地,所自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户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个人所有。你父亲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也就是说你们有权利经营自留地,自留山。但是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拥有。
Ⅲ 非农业户口可以继承农村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吗
农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仍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Ⅳ 我家的自留山有林权证,注明是长期使用权,现在被国家高速公路征用,请问怎么赔偿
我国在1982年有颁复发林权证,如果家里制找不到,可到县档案局提取档案复印件,原件人家是不会给你的,但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另一个方法,请附近村民为你证明该林是你一直在管理,权属也是你的,书面的证明,证明人签字按手印,建议不要代签或者带按手印,更不能伪造,
Ⅳ 自留山使用权仅家庭成员一人签字盖章是否有效转让
自留山权属: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总的来说是归属于国家,我们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自留山法规:
1、按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只能卖给本村符合申请住房条件的人。
2、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法,你承包的自留地,未经村许可不得转包。
3、按你们协议的意思是,你卖的宅基地和房屋,即使这个买卖合法,也仅指宅基地而言,不包括自留地。你相当于将自留地交与对方无偿使用。你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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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无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
3、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Ⅵ 集体开荒自留山15年请使用权是我家,但是土地一直被别人使用,现使用权属于谁手里的使用证明是否有效
那块地看来是不属于你家的,耕多久也不能属于你家,你现在临时盖房子也没用。至于有自留山证也是不能作为建房子的证明,自留山证是代表可以在那耕种,不是建房,建房应该是批准的宅基地、如果你们觉得不合理可以找村委会协调,至少对方要收回需赔偿你家一些地上附着物和房子的损失,你家耕种了那么久在95年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为什么没争取到你家呢一定要用正规的手续保护自己的权力
Ⅶ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都需要确权登记吗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
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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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在没有取消农业税时,国家不征农业税。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Ⅷ 物权法184条2款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农民地就是集体地,我国没有私人土地.商品房土地70年也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所有权不归个人的.同样道理,集体土地给农民使用,但所有权仍是集体的.
农村土地给农民使用实际是有年限的,好像最长是50年.
你查一下担保法,印象中可用承包权来作抵押的.
Ⅸ 农村自留山有没有转让权
你应当把“买了一块自留山”改成“转包了一块自留山”,因为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专农民集体所有,属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自留山的原承包者只是将承包经营权转包以有偿转包的方式转包给你,原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所以, 如果你们转包合同约定的转包期限超出原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期限的,超出部分是无效的。如果国家征用此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原承包者的,损失补偿费才是你的。
Ⅹ 自留山卖了岩石后是不是还属于有自留山使用权的.还是村里的
是的
有自留山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