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内予创造者对其智力容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Ⅱ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现状
中美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知识产权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贡献上。
但中国正在飞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与日俱增,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第三大经济体,中美之间的竞争,将最终体现在知识产权实力的竞争上,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将是常态的,是一场没有休止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正在从传统的双边走向双边和多边共用。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最早发生20世纪80年代末。1988年4月,美国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国家,将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或“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一般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将遭到美国的贸易报复,这就是美国的301条款。美国利用301条款,自1989年至2005年,六次将中国列入“观察国家”或“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三次公布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将双方拉到贸易战的边缘。
美国同时利用《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337条款,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实施出口禁止,近几年每年都有数十起案件发生,2008年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达十几起,案件增长幅度非常大,中国每年因此出口减少几百亿美元。
337条款已成为美国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壁垒,美国的337条款严重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美之间双边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方式,还体现在美国利用多层次的双边对话机制,对中国施加压力。可以说2005年以前,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一贯处于应付和被动的地位,并且双方争端的解决都是双边的。
但自2005年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环境方面,都有了极大改进,而且逐步从一贯的被动中,逐步表现出主动出击和应战势头,2008年4月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是最好的例证,中国正在走向知识产权立国的里程碑。
近年来,中国积极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年度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积极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努力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这些手段和措施,都将使中国在知识产权争端中由被动变主动,美国的双边手段不再那么有效,美国也不能再那么强盗和蛮横,只能联合其他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Ⅲ 中美就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达到共赢
政治访问,经济先行!!
因为
北京时间4月18号凌晨,在西雅图的一家饭店里,举行了一场签约仪式。签约的主角一位是中国联想电脑集团的董事长杨元庆,一位是美国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签约仪式上,联想宣布本年度将购买总价值多达12亿美元的微软软件产品。刚刚从美国回来的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陈绍鹏告诉记者,事实上,双方的合作早在去年11月就开始了,此次与微软签约,可以说是双方合作的进一步延伸。
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陈绍鹏:“去年七八月份,我们董事局主席杨元庆先生在美国西雅图同盖茨先生和鲍尔默先生进行会面。谈完之后得到他们极大的一个支持,之后我们签了一个约,去年的十一月份,我们联想在中国市场发布了一个叫《联想电脑全面预装正版增值软件计划》,就开始在联想生产线上全线预装正版增值软件。预装之后效果非常好,得到了客户和行业内专家高度的认可,到现在为止预装比例有一个极大的提升,从不到10%提升到70%以上。”
陈绍鹏说,这次签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谈判,微软降低了视窗系统的价格。这对中国用户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陈绍鹏:“我觉得通过微软和联想共同让利,应该比原来便宜了有一半。我们相信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我们带正版软件的系统的价格都觉得很惊喜。只加了一点点钱就可以拿到一个正版的产品和服务。”
联想和微软签署的这笔12亿元大单,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知识产权使用合同。陈绍鹏告诉记者,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在这次签约仪式上,对联想重视正版软件和知识产权的战略给予了高度赞赏。
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陈绍鹏:“他也高度赞誉联想在尊重知识产权,在带动行业营造创新的环境方面是领先者,起到了非常大的带头作用,他说他非常地钦佩,也非常地尊重联想。”
据了解,此前我国另外三家电脑厂商,方正集团、清华同方、TCL也分别和微软签订了2.5亿美元、1.2亿美元,以及6000万美元的整版视窗系统合作协议。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出席联想与微软的签约仪式时也强调,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大对正版软件的保护,国家已经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进口计算机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前也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跟随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访问美国刚刚归来,她告诉记者,中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许多美国企业并不了解中国的情况,所以他们这次在美国访问期间,通过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美国企业介绍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比如说这次我们带去了一个叫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纲领。这样把我们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我们现在的做法,和我们对中国企业和老百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共识,说得比较清楚。结果到那儿以后,被美国的企业抢了一空,没有了。走到第二站就不够了,这些小册子呢,就是说他们对中国的这种举动,感到很吃惊。说中国如果没有这种宣传,会认为中国所有的产品都是侵权的,像那个软件你们全是盗版的,我们这个行动纲领从政策上、从水平上,从我们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上说得非常清楚。”
主持人:中国政府和企业以实际行动,向美国企业证明了我国在经贸往来中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中国庞大的市场,也给美国企业带来了巨额定单和利润,微软在给联想的定单中降价价格,就说明了中美双方完全能够实现共赢。
在西雅图,还有一家大企业多年来一直与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就是全球著名的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照片上的就是波音公司的厂房,波音公司每年都有大量为中国制造的飞机从这里飞向蓝天。
作为全球最大的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见证了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历程。1972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访华后,中国就开始从波音公司购买飞机。从1973年向中国交付了第一架波音703飞机以来,截至目前,波音公司已经向中国交付了500多架飞机。目前中国航空市场上共有将近900架飞机,波音飞机约占60%。
今年4月12号,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访美期间,中国又和波音公司签定了一笔80架飞机的合同。
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中国的市场是波音在美国之外最大的一个市场。中国去年一下子购买了120架飞机,那么算起来差不多是波音年产量12%的比例。今年我们预计可能中国还要购买和去年差不多数量的飞机。对于波音公司来讲,从我们的产量,从我们的技术生产能量来讲,我们需要把产能提高来配合这么大的飞机交付量。”
刘江告诉记者,根据波音公司的预计,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2600多架新飞机,总价值将超过2130亿美元。这意味着未来20年中国都将是波音公司最大的潜在客户。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告诉记者,波音飞机只是这一次我国在美国采购项目中的一项,除了飞机,我国这次还从美国购买了大量通讯产品和汽车,光是机电产品合同就超过了140亿美元。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副会长姚文萍:“那么这140亿全都是我们需要的技术、设备和软件。 第一个有我们进口软件,有我们进口的电子元器件,有我们进口的电站技术和设备,有我们进口的一些用于生产和调整产业结构,一些关键的测试设备、生产设备,一些技术性能比较高的一些零部件,一些产品。大体上都是我们极需要的,或者在其他市场所买不到的。”
据姚文萍介绍,这次中国代表团还和美国田纳西州7家棉花生产商签署了3亿美元的棉花进口协议。而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率领的由111家中国企业组成的经贸代表团,这次走访了美国13个州并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贸易活动,在美国当地刮起了“中国旋风”。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当然对于两国经贸关系来讲,中国一下子从美国进口这么多,对平衡两国的贸易,对于帮助美国产品和企业进入中国这当然是很好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采购也不是说为美国利益,也为中国的利益。这里边很多都是有一些机电仪的设备,这些设备对于提高咱们的技术水平,提高咱们产品竞争也是很需要的。”
据了解,中国贸促会这次也和美方代表签署了《关于加强促进美国企业对华出口合作的联合声明》,贸促会国际联络部副部长赵振格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贸促会将通过举办展会等形式促进中美企业之间的交流。
贸促会国际联络部副部长赵振格:“中美双边贸易发展非常快,但双边贸易不平衡也成为中美两国经贸关系之间的热点问题。尤其在美国国内也引起了一些压力。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和美国商务部探讨如何就这个问题研究,帮助美国企业扩大对中国的出口。我们的项目是《中美国际合作伙伴网络项目》可以说推动美国企业以最低的成本来了解中国市场,来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也帮助中国企业节省成本,足不出户就可以与美国企业进行洽谈。意义来讲,一方面缓解中美政府贸易不平衡的这种压力。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主持人:赵振格在电话里还告诉记者,他们在美国访问期间,发现很多美国企业对开发中国市场特别感兴趣,他们都希望能来中国寻找商业机会。看到这您可能会问了,我们为什么要帮助美国企业把商品出口到中国来呢?这样就能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的共赢发展了吗?
2005年尽管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出现,但中国和美国的经贸往来却依然在飞速增长。按照中国海关的统计,2005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额为1629亿美元,比5年前增长了200%还要多,而按照美国海关的统计,2005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额为418亿美元,比5年前也增长了150%还多。2000年,中国还只是美国第11大出口市场,但短短几年时间,中国就已经上升成为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然而今年2月,美国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达到了2000亿美元,美国一些国会议员认为逆差过大,要求中美双方尽快寻找好的解决方法。那么美中贸易逆差真的有这么大吗?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我觉得美国是两种声音,一种声音就是认为逆差是很大的问题,可能来自议员、工会。再一种觉得逆差不是什么大的问题,有很多来自于美国的企业,特别是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按照中方统计,中国对美国的顺差,91%是加工贸易造成的,如果把加工贸易这块去掉,咱们对美国的顺差只有103亿。73%是外资企业造成的,把这部分去掉,咱们对美国的顺差只有308亿,也不算太大。那这些加工中间,这些外资投资的中间,实际上大头钱,中国人没有赚到,都是给外方赚去了。”
来自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5年年底,约有4万多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建厂,财富500强中在中国有投资的占到了80%。不少美国企业都是通过在中国建立生产基地,再把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来减少成本提高利润。美国最大的1000家公司,去年利润最高的耐克服装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为什么服装这么好,这是他们自己的分析,摩根斯坦德战略分析师说,看看500强他们很多的业绩,就可以发现跟中国关系有极大的关联,举一个服装最突出的例子,LEVIS在中国开十几家加工厂,去年利润增加413%,这个数字是多少年不可达到的,所以去年中国对美国服装出口拍卖方统计增加62个亿美元,这12家销售收入就多得50个亿,所以大头还是给人家拿去了。”
从中国获得巨额利润的不只是美国的服装公司,很多美国家庭也从中美贸易中得到了实惠。以中国的皮鞋为例,一些中国品牌在美国只卖20美元一双,按照世界银行的推算,如果这些鞋不从中国购买,而改从拉丁美洲购买的话,美国消费者一年要多付出一千亿美元。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所以正像大学一位教授讲的,表面上从贸易平衡数字看,好像好处在中国这一边,但是从分析利益来讲,好处还是在美国这一边。那么我们来看呢,我们且不来说哪个拿大头,就是说至少双方都有利益。”
不少专家指出,中国和美国市场具有互补性,一方面,美国从中国购买服装鞋帽,另一方面,中国需要从美国购买飞机、软件、汽车还有金融服务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与此同时,双方在一些产业链上的互补及合作也越来越多。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告诉记者,中国从美国购买飞机的同时,一些中国企业也是受益者,因为目前波音飞机中的很多零部件都是由中国企业生产的。
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这个飞机的尾翼和水平垂直翼,这个红色的部分都是中国生产的部件,那么现在更多了,后面整个一截都已经变红了,更多的零部件在中国生产了。”
据刘江介绍,仅在去年六月份,波音公司就和中国航空集团下属的多家公司签署了总价值为6亿多美元的零部件生产合同。现在全球有3900多架波音飞机上面都有中国制造的零部件。
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同时我们还在考虑在上海再设立一个飞机维修改装的工厂,一个合资企业。 它将会和上海浦东机场、上海航空公司合资。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这个合资企业就会很快的开始。”
Ⅳ 知识产权争端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1、积累经验
此次来WTO第一源案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面临的关于知识产权争端的首例案件,在此之前我国的经验比较欠缺,而通过此次的应诉和不断的磋商,使得我国积累了争端解决的经验,从而为更好的应对以后的案件打下了基础,尤其是解决在多边框架机制下知识产权争端问题。
2、 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此次的WTO第一案告诉我们,建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充分发挥知识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我国科技的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尤为重要。此次案件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降低了中美贸易逆差
中美贸易逆差较大,一直以来都是中美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本原因,美国为减少贸易逆差,改善贸易条件,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发挥美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优势。WTO第一案中关于中国假冒商标和盗版案件,支持了美国的诉求请求,中国的盗版行为由于此类案件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给中美之间的贸易产生了影响,减少中国的出口,降低了中美贸易逆差。
Ⅳ 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我从上海公司律师网找了个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总店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刀剪总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刘一舟,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集团)和被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吴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56年 1月6日,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后变更为张小泉刀剪商店、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业改制更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泉字牌”图形商标。1993年10 月,国内贸易部授予原告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前身为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64年8月1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注册号为46474。 1981年5月1日,“张小泉牌”商标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剪刀,注册号为129501。1993和2003年连续获得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获得“张小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册号为544568。2001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张小泉牌”及“张小泉”注册商标先后经核准转让给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在被告麦德龙公司处购得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KSX-195G不锈钢民用厨刀、ZG-175不锈钢斩骨刀、HBSJ-174精制不锈钢家用剪、 HSSJ-185精制不锈钢强力剪、MY2000-1不锈钢民用剪(2000型)、NS-7不锈钢合金指甲剪、SSJ-125精制不锈钢剪各一把。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沪黄一证经字第4539号公证书。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不锈钢民用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左下方自左向右标有“创立于1663”字样、“张小泉”商标及产品名称,其中“张小泉 ”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邻在“张小泉”商标的左侧;包装盒的左侧标有“三百年历史 三百年盛誉”字样,右侧标有生产单位名称及货号。不锈钢斩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追求卓越品质”字样,下方依次标有“张小泉”商标、“since 1663”字样及产品名称。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五种剪刀产品外包装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标有“创立于1663”、“张小泉”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张小泉”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接在“张小泉”商标的上方;外包装的右侧标有货号及产品名称,下方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生产单位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13号生效判决书认定:“根据杭州市档案馆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又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杭州解放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系经营刀剪等商品的企业,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刀剪总店公司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关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和“since 1663”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先后于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经注册取得“张小泉牌”商标和“张小泉”商标,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张小泉”商标的同时,标注“创立于1663”或“since 1663”,主观上是为了表明“张小泉”品牌创立于1663年的历史事实,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上述标注方式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虽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超过三年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故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亦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没有关于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需在一定期限后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曾在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均系经营刀剪等同类商品的企业,且均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双方因“张小泉”品牌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发生了多次诉讼,因此,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均应依法规范使用各自与“张小泉”品牌有关的知识产权。本案中,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的外包装上将其“张小泉”商标与“创立于 1663”或“since 1663”字样结合使用和宣传的行为,显属不妥。为了正确区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商标与“张小泉”品牌的历史,避免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今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张小泉”品牌。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系争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930元,由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负担。
判决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外包装上不当标注“创立于1663”、“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不当标注产品;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合理费用人民币21,000元,其中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 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二、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 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由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 ”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
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杭州张小泉集团有关“创立于1663”的标注不构成虚假宣传。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 ”刀剪品牌与创立于1663年的张小泉刀剪之间存在密切的传承及渊源关系,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包装上作系争标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渊源,不存在虚假捏造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有企业的历史都从登记起算,不可能成立于1663年,因此消费者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在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只会理解为该品牌的源头和历史,不会形成“杭州张小泉集团成立于1663年”的误解。二、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后者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超过三年必须重新进行认定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针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保护时,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实践中,国家工商局没有重新认定过一件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商标广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决中均认定“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宣传驰名商标并不虚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张小泉集团行为不妥,是提醒其日后要更严谨、规范地使用权利。
被上诉人麦德龙公司答辩认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意见;同时,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实施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系为表明“张小泉”品牌的客观历史及“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身份,并非违反诚信原则、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损害刀剪总店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未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本院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首先,鉴于我国目前的企业和商标制度均系在建国之后设立,客观上我国企业和商标均不可能创立于 1663年。其次,“张小泉”品牌及历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企业成立于1663年或其商标权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院认为,首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仅规定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3年内无需重新认定,至于超过3 年的情况是否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并无明确的表述。同时,该条款亦因在后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而被废止。其次,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国家商标局曾要求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或者曾有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因此,上诉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被认定三年后应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基于国家商标局曾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本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生效判决书亦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上述认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法律并未禁止驰名商标权利人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杭州张小泉集团将其“张小泉牌”商标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本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包装文字未构成虚假宣传,但为了使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行为更加规范,原审法院特别提醒杭州张小泉集团今后要注意规范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元,由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Ⅵ 知识产权法为什么会成为中美贸易争端的核心问题
美国处于优势地位。
Ⅶ 中美知识产权分歧有哪些
经济水平和利益的差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出口能力,与美国有了贸易顺差,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不原接受的事实,美国认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归功于对外国技术的采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结果,所以美国必然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他的利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中国虽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可是与发达国家比还很贫困.总体技术还很落后,技术还是需要进口.要购买他人的技术必需花大量的外汇.中国当然不愿意花那么多的钱.这种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必然会产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
Ⅷ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一、 谈判过程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程专
(一)中国属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努力
(二)中国“复关”/“入世”地位的争论
三、知识产权问题
(一)美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及其采取的多边与单边保护措施
(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四、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
中美双方在经过长达20个月的九轮磋商之后,于1995年2月26日在京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Ⅸ 为什么知识产权保护会成为中美两国间的一个焦点话题
中国的科技发展相对西方国家的发展起步很晚,发展的速度却大大超出了美国政府的预期。这是美国政府及西方列强所难以接受的,遏制、打压、封锁……手段阻止中国的发展,是他们常用的手段。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对中国科技交流设限也是其遏制中国科技发展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