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河流的所有权
① 自然河流所有权
自然河道所有权归属
② 河流荒沟的所有权
大的河流所有权归国家,小的经常断流的河流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吗?
③ 河道所有权在那个部门
国务院水利复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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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
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④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吗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46条至52条规定,矿藏、回河流、海域,城市答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强调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河流及河道是国有资源,归国务院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村所流经的河流也是国有性质的,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⑤ 河道附近土地所有权属谁
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县镇土地属于集体啊!
这个在法律中有明确界定!
⑥ 中国领土面积到现在为止到底有多大是1045万平方公里还是960万
中国领土面积:9,634,057平方千米。
领土主权:国家在确定的领土范回围内行使主权,包答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这就是国家的领土主权。
领土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非沿岸国船舶能否通过多国河流的问题只能由有关沿岸国协议决定;国际河流通常由沿岸国组织委员会进行管理;通航水道由所属沿岸各国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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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位置:
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北起漠河附近的黑龙江江心,南到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西起帕米尔高原,东至黑龙江、乌苏里江汇合处。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千米,陆上边界2万多千米。
领海由渤海(内海)和黄海、东海、南海三大边海组成,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1.8万千米。
中国陆地边界长达2.28万公里,东邻朝鲜,北邻蒙古,东北邻俄罗斯,西北邻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西和西南与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家接壤,南与缅甸、老挝、越南相连。东部和东南部同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隔海相望。
⑦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吗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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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⑧ 农村河滩所有权
农村河滩所有权,归农村经济集体组织。
⑨ 农村河道废弃后土地所有权归属那里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折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
⑩ 河道权属如何划分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10)国际上河流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河道两旁土地所有权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对一些在河道两岸或滩涂中进行耕种的土地经常与国家河道管理体制发生冲突,所以对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滩涂地,无论什么理由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将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