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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著作权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15 08:48:40

A. 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

网络信息化数字时代,著作权被赋予了丰富多彩的含义。从可看见的实体物件到数字音乐,游戏,小说等数字商品,这些物品的作者都应该享有著作权。由此,著作权法也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小编整理了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著作权法修订涉及主要问题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二,关于视听作品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仅适用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四,关于孤儿作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五,关于职务表演考虑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次修改参照职务作品的规定,在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但是对于集体性职务表演,如剧院表演话剧、剧团表演歌剧或者合唱等演出行为,其权利归属于演出单位。同时,为确保演出单位的权利,本次修改还赋予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的权利。六,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并与前述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七,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进行了下列调整:(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2)根据前述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的调整,考虑到非交互传播已经纳入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删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八,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3)明确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B. 著作权法里面说的作品“实质部分”/“非实质部分”指什么

目前,业界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3种,即普通观众测试法、抽象测试法和内外部测试法。
普通观众测试法(又叫整体观感法),该概念来源于美国1970年的罗斯贺卡与联合卡片公司纠纷(Roth
Greeting Cards VS United Card
Co.),其指的是以普通、理性的观众角度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判断。该比对方法是指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以一般读者的感受进行判断,更强调普通公众对作品的感受,注重读者的欣赏体验,对思想和表达不做技术上的区分。
抽象测试法(又称三步法标准),确立于1992年的阿尔泰案(Altai案),其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3个步骤。首先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层层抽象,然后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部分(思想、公知领域等)过滤掉,最后将剩余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内外部测试法在斯德、马蒂克罗夫特电视与麦当劳公司纠纷(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 Corp.)中被首先提出,在美国判例中较为常见,内外部测试法更像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整体观感法及抽象测试法均有适用。近年来,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著作权法核心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适用抽象测试法判断实质性标准的现象也更加普遍。目前,我国对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的模式主要有4种。
第一种是整体观感法。在整体抄袭或较为明显抄袭的情形下,适用整体观感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比对方法更加简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很容易做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第二种是抽象测试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
第三种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内外部测试法)相结合。在有些案件中,会在应用抽象测试法的基础上,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出比对和说明,同时还会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这种判断。
第四种是抽象测试法。目前,在有些案件的判决中,业界会肯定抽象测试法的科学性,法院对此也会进行详细的说理和论证。值得一提的是,业界在运用抽象测试法的同时,还对整体观感法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
六个原则和五个情形
在进行具体的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考量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首先,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出发,实质性相似应当是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相似。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说某一作品具有独创性,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达新颖或原创,而非被表达的思想观念是新颖或原创。
其次,关于实质性相似中实质性的判断,美国知名教授尼莫(Nimmer)将著作权侵权比对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性非文字近似,一种是碎片化文字近似,而这种观点被业界普遍认可。在我国,独创性表达相似部分的数量、在作品中所起的作用及重要性、比例以及受众体验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标准。

C.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九类:
(1)文字作品,即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等。口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话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一种再现。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它的性质,例如被录制下来的演讲仍然是演讲者的口头作品,但这时演讲者、录制者还对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
(3)表演艺术作品,即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质等艺术作品。其中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例如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如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杂质作品是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品,包括魔术、马戏等等。
(4)美术作品,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有的美术作品同时不具备实际用途,满足物质上的需要,因而被称为实用美术作品,其中建筑作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5)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物,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6)影视作品,即将事物形象、音响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采用与摄制电影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视剧等。
(7)图形作品,即形象地展示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等内容的图形和模型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解剖图和线路图等等。
(8)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由于计算机软件和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有很大的区别,故立法者制定了特别的规定,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形式等。

D. 目前最新的著作权法是哪年的最新的修改草案是哪年的

你好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但是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 关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你有何看法

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提倡以法治国,以法治人的背景之下,法律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至关重要的。有时候对于法律够不够了解,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权益能不能维护。这不,就在新闻上传出,我国将会发布新修订过的着作权法。著作权法的新修订将会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维护著作权所有人的权益。而对于我国这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我有以下的几个看法。首先,新著作权法将会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其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会刺激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F. 著作权法关于思想和表达是怎样区分的

思想是虚拟的,不存在的,而表达是要有表现形式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著作权法只保护有形的作品,不保护思想。

G.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

作品中的思想是被表达,而不是创造。这意味着思想是先行存在的,专公共的,抽象的。但任属何思想要被传播,都需要语言和符号来进行。那么语言符号的特定排列,结构,即形式。形式是作者所选择的,是具有智力劳动包含其中的,包括逻辑关系,论证方式,语法结构,用字用词,是一种具体化。
那么,勾股定律是思想,谁都可以用,但勾股定律的证明方式有好多种,而每种具体的证明方法是有著作权的。
但是对仅具有唯一表达形式的思想则不予保护,因为此时思想与形式同质化了。
综上,思想和表达形式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在实务中根本找不到明晰界线,原告主张侵权作品表达形式雷同,被告认为雷同的是思想。。。。往往是使用作品近似度来判断。
思想无法创造,只能被表达或者发现。创造的永远只是形式,就好像工业技术只能创造产品,却不能生产科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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