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返还请求权
❶ 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不是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有对债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有权请你返还给我。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人不同。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被请求的对象不同。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功能与效力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
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1)所有权人返还请求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法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❷ 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但若是不动产已经依法登记的或者动产已经交付的,且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及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则所有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但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所有权人返还请求权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网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❸ 物权法254条如果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可否要求返还原物
当然可以了。
正常情况下,如果说自己的物品被他人占有了,那么可以要求返还,当然前提是其他人的占有,没有合法的理由。
如果其他人的占有有合法的理由,比如说抵押质押等等,那么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❹ 在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了,是不是所有权人就丧失了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首先,天然孳息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回物权人的归所有权人。答所以有权要求返还小牛。
其次,义务以可能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原物或孳息存在为前提。小牛已经灭失,不能再要求返还。
再次,相对人是善意时,只能要求返还现存利益,不能要求补全损失。所以不能要求赔偿小牛的价款。
❺ 民诉中的返还原物权利人必须是物权所有人吗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版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权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❻ 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受不受合同法228条限制
合同不会自动撤销,依然有效。所有权人只能对出租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你好。。。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❼ 所有权人或者物权人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吗 比如甲将自己的手机出质给乙,后手机被丙
甲作为所有权人对手机的追索权不受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限制
❽ 无权处分中原所有权人的请求权问题
你好:个人观抄点认为第一袭个,是由于恶意取得,但是已经用合法的公示形式取得财产,公示是基于对公示机关的信任,所以,公示机关的公示是有效的,原来的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所以,可以根据债权的不当得利来行使请求权 第二个,是由于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同时也保护物权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行使权利,无处分权人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这个来认定就是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希望已经为您解答清楚这个问题了法理纵横团队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不明事宜欢迎追问
❾ 遗失物受让人损失由谁赔偿。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是返还原物时,由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再向无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版,应权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二年内不主张权利的,遗失物归丙所有)
所有权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受让人归还原物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❿ 若善意受让人拒绝返还遗失物,原所有权人如何挽回损失
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以上各物均为动产)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对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学说称为占有脱离物。(出卖人的占有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根据物权法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说明,所有权人并不因遗失而丧失所有权,但是如果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原权利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根据物权法107条)并且有时间限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请求返还原物。
关于盗窃物《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考试应该不会涉及到。学理认为盗窃物和遗失物一样,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提醒你,善意取得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1.受让时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登记)抵押权都可以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