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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0-11-22 02:13:42

Ⅰ KTV版权是什么意思

卡拉OK版权费,又称“卡拉OK版税”,全称为“卡拉OK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费”。其义是指,当量贩式KTV、酒店、夜总会等卡拉OK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的时候,按照法律向音乐作者支付的版税报酬。
卡拉OK版权费现在是按照每天每终端支付报酬。各省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不一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略有不同。并且更完善的计费系统正在开发中,在不远的将来将会严格按照歌曲的点播频率计费。 中国大陆具体各省的标准请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公告。

Ⅱ KTV交的“版权费”让消费者埋单合理吗

1、KTV使用歌手的歌,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即支付版权费;
2、你到KTV唱歌,形成的事消费合同关系,和版权无关;
因此,KTV交的版权费与你没有关系。但是KTV可能通过涨价的形式,把版权费这些成本均摊到你的消费金额之中,但无论如何,不能再消费清单上列明:“版权费”字样

Ⅲ 2014年版权收费,KTV为什么一定要交版权费。谁说了算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版权注册: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同时,在注册作品出现版权纠纷的时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专职法律团队可提供作品的注册信息,注册时间精确到秒,为版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的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 在保护的同时,协会还将聘请资深音乐人对作品进行筛选,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好的作品通过协会的在线交易平台发布,提供给协会战略联盟的唱片公司、演艺经济公司、各大音乐网站进行购买推广。协会会将购买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版权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Ⅳ 歌厅播放音乐侵犯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歌厅播放音乐分两种情况,第一是在包房中的点唱,第二是在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的背景音乐。
第一、点唱。点唱播放的音乐一般涉及词曲作者的表演权,表演者的著作权,录音录像者的著作权。
第二、公共区域的背景音乐,如果这种播放只有音乐没有图像,那就之涉及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如果也有图像,那也涉及表演者的著作权和录音录像者的著作权。
注:1、表演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Ⅳ 开KTV突然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侵权怎么办

是否侵权?

如果没有侵权,对方要提供你侵权的证据。

如果侵权,应配合法院判决,按标准进行赔偿。

Ⅵ KTV行业的版权许可也存在风险

KTV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而引发版权纠纷并不是新问题。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搜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查到12万件裁判文书。随着音集协维权诉讼的展开,绝大部分KTV从业者提升了版权保护意识,愿意向音集协付费获得许可。但近些年来,部分商业主体从音乐作品原始权利人处获取授权,继而向已经从音集协取得许可的部分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进行维权诉讼,全国各地大部分法院在审理后都判决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败诉并支付经济赔偿。之所以发生支付了版权许可费仍被判侵权,现在却要直接下架6000余首歌曲的矛盾,症结在于KTV行业的版权许可出现了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音集协属于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只有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才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对外授权、维权诉讼等集体管理活动。KTV版权许可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设计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条款,即除非权利人声明不接受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但这一意见受到了各界特别是作品权利人的广泛争议,草案的相关规定此后被调整,目前尚未通过。回归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音集协仍应在获得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向KTV终端生产商和经营者许可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保证授权链条完整、无瑕疵,才能使向其支付许可费的KTV行业经营者避免版权风险。虽然近年来的一些商业维权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将维权变为一种盈利模式,即商业诉讼。但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所获授权合法,而被告使用相关权利作品无法提交取得有效授权的证据,也没有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么,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是一个满足合理预期情形下正常适用法律的结果。之所以出现当前的矛盾,音集协加强自身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相关权利的规范管理,特别是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无疑是重要而急迫的。对于KTV行业的经营者,是音乐电视作品的专门从业者,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对于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权利人是公开且相对明晰的,在从音集协等组织或他人处取得授权时,有必要核实是否存在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及授权链条是否完整,避免出现自身版权风险。

Ⅶ KTV 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的

(一)提高经营者版权意识。
当前,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普遍缺乏版权知识和版权法律风险观念,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自觉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歌曲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今后KTV行业经营中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大版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工作常态。
(二)完善曲库行政管理措施。
版权使用费标准是KTV版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前全国范围KTV作品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不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收费行为操作不透明、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收费标准过高,设定不合理不利于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对当前KTV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版权使用费问题开展调研,为在版权人与KTV经营者之间形成科学合理且符合KTV行业发展实际的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提供参考意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更加详细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并因时因地确定收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合理分配各方的经济利益。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方式,经过试点来逐步推进和规范。
(三)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版权调解机制。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进行调解。《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面对KTV版权纠纷不断涌现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健全行政协调调解机制,成立和完善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调解机构,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对KTV版权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Ⅷ KTV点歌系统的歌曲是不是要购买歌曲的版权

KTV歌曲的版权,不是从KTV点歌系统方取得!

KTV点歌系统(也就是其制作的歌库)的版权使用,和KTV的版权使用,其实是没有关系的。

打个比方,你在音像店或书店买了一张正版的MTV歌曲碟,MTV的著作权人找到KTV经营方声明版权主张,仍然是可以的。因为书店、音像店、网站的行为是“推广”音乐,而KTV的行为是“经营”,两者的版权主张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换句话说,著作权人找点歌系统的厂方声明并且收取了费用,再找到你KTV收费仍然是可以的。

再给你说多点吧!两者关系不同,版权费用的计量单位都不同,前者通常按首算甚至免费(精明的著作权人也需要这个渠道推广他的歌曲),后者就是按每天.每个包房来计算了。

Ⅸ KTV侵权严重,著作权人如何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知识链接: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条文确定的三种赔偿原则是有严格的适用顺序的,由此可见,我国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原则属于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

Ⅹ KTV版权费具体数额的法律依据

KTV版权费具体数额的法律依据是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于2006年7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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