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所有权
『壹』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内所有的财产容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贰』 精神病人侵犯财产所有权
他本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因为能力人,所以不需要自己承担责任,但可以要求他的监管人承担责任
『叁』 患者家属的自主权是不是绝对的自主权
我认为不是绝对的自主权
什么是绝对的自主权?,回个人认为绝对的答自主权应该是具有绝对的处分权、所有权、收益权、排他权,在这个法制社会中,这样的自主权应该是不存在的,而且这个世界上也很难出现这样的自主权。
楼主所提的例子,患者家属的自主权只能视作是一般的自主权,他可以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来达到不让妻子做剖腹手术的目的,但这并是有绝对的排他权和决定权的。如果医院本着一味救人的原则,是可以不顾家属的反对,实施救人的。而且我国现实中,也是曾经存在这样的例子的
『肆』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医护工作者如何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伍』 关于民法所有权的客体
民法上没有所有权的客体,只有民事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权的客体等等。
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
所以我想你在这题中所说的“所有权客体”应该指的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日月星辰不是我们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的,所以他们不属于“物”,因此就不是所有权的客体。
关于人的假肢。假肢作为一种商品或物品的时候,是一种存在于我们人体之外的,能被我们利用和控制的,并且能够满足我们、尤其是需要假肢的病人的某种需要的财产,故而它是一种“物”,也就是所有权的客体。
但是这里说的是“病人身上的假肢”,首先,它在病人身上,充当着病人身体上一种器官的功能、成为病人身体的一部分,这时他就从物权的客体转化成人身权的客体了,不符合“物”的定义,因此就不是所有权的客体。当有一天假肢从人身上取下来时,它才又一次成为物。
区别它是不是“物”(所有权客体),就看他是在人之外还是在人之内的,关键就在于看他能不能和人体分割,如果它作为这个人身体的一部分,那就是不能和人分割的,他就属于人身权的客体了。
举个例子,心脏起搏器,这个本来也是物,也是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当他装进人的身体内时,你想人的心脏跳动就靠他了,是不能分割的,他就不再是物了。同理假肢也是这个道理。简单的说就是当人像依靠我们身上的每一个器官一样地依靠它,它就不再是物了。
再比如头发,在我们身上的时候是我们的人身权的客体,但是剪下来了,它就能卖钱,就变成物,也就是所有权的客体了。
这题我觉得B可以使客体的,可能是出题人区分物权和知识产权吧
『陆』 所有权包括什么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同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因所有权的行使而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所有权的类型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的结构,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并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主体、范围、管理体制、行使权利的方式和保护的原则、方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权,具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无限追及在内的等等权能。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权都是所有权根据权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属。
『柒』 共有的情形下 对所有权是如何划分
江奶奶和宋爷爷是一对恩爱的老夫妻,宋爷爷得了肝癌,江奶奶想把老洋房卖了拿钱去国外给宋爷爷看病。老洋房是江奶奶的父母留给三个女儿的,江奶奶的两个姐姐相继离世就把老洋房的产权给了自己的两个儿子。两个外甥想要等两个老人去世后再买卖老洋房,于是对于卖房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宋爷爷离开人世。最后江奶奶将自己所拥有的二楼无偿捐献给了国家,老洋房再无出售的可能。
▲《安家》剧照
说到这里,事实上还牵扯了房地产的一个知识点,那便是房屋共有现象。
01 什么是房屋共有?
房屋共有简而言之就是一个房屋拥有多个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房屋共有有两种形式,即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安家》电视剧中 老洋房所有人为三人
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就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两种。
▲夫妻共有房屋产权
0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房屋按份共有可以因为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价补偿、分割作家结合以及房屋变价分割四种。而房屋共同共有则不同,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2.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处分房屋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依占房屋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各个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权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而共同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03 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房屋共有的情况下进行分割是很多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更有甚者因为如何分割房屋而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不得不想见于法庭。
1、房屋按份如何分割
共有有四种分割方式: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价补偿、分割作价结合、房屋变价分割。
其中直接分割房屋很好理解,而房屋作价补偿是指房屋由按份共有转为一人独有,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进行补偿。
分割作价结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房屋结构各房屋共有人无法按照自己拥有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所以对部分所有权份额进行作价补偿。比如两个人按照3:2的比例拥有一个两层住房,分割房屋时如果各分一层,则后者侵占了牵着的所有权份额,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最后是房屋变价分割则是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将房屋出售,出售所得金额再按照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2、房屋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常见的房屋共有为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
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除了夫妻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集成的房屋同样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双方始终保持结婚状态时共有房屋不能进行分割。只有夫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过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而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前不得分割,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即如果个别所有人出售家庭共有房屋未取得家庭其余共有人同意,则该出售行为无效。
▲共有房屋出售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所以说《安家》中江奶奶将自己所拥有的二层捐献给国家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共同共有产权不能单独处置,包括单独捐献。而理论上可以实现的操作是江奶奶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产权赠与另一个人,得到所有权的人坚持不买房的话这个老洋房同样难以出售。
此外,江奶奶还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可是老洋房交给法院拍卖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时间,显然宋爷爷的身体状况不足以支持到走完法院拍卖的全部流程。
04 共有房屋的拆迁问题
共有房屋产权进行拆迁的时候,是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然后再去签字,并不是由其中一方贸然同意就可以了。
案例:2009年,一位履蹒跚的张姓老人因为共有房屋拆迁的问题前去向律师咨询,早在1995年,张姓老人的母亲将其对北京西城区南新平胡同一处共有产权房屋所享有的十四分之一份额(约近14平方米)赠与给张姓老人,并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06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进行西城交通队综合楼项目建设,在西城区南新平胡同一带进行拆迁,实行的区位补偿价为8800元。动迁后,张老几次与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介于四邻地带因拆迁之故嘈杂不已,张老搬至别处居住。然而,2006年12 月底,拆迁人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均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将房屋进行拆除。对此,张老既不知情,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张老存放于被拆迁房屋内的诸多物品及其父、母亲生前唯一的遗像与母亲的骨灰盒也在这一场忽略了张老的拆迁活动中不知去向。最后在四处求助无门之后,张老只能求助于法律,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拆迁行政裁决,在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组织的调解程序中,经过与拆迁人数次协商,张老最终于2009年4月上旬以80万元货币补偿对价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夫妻双方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故拆迁人应当与产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签署补偿。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财产分割,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05 共有房屋的继承问题
继承问题同样是家庭共有房屋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充满复杂性的问题。
1.房屋按份共有如何继承?
按份共有的财产,要先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分出,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应享有的份额。
2.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案例:张爷爷年事已大,育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爷爷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爷爷一个人。2003年,张爷爷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爷爷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爷爷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爷爷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爷爷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定,由于遗嘱所涉及的房产是张爷爷婚后分配并购买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张爷爷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爷爷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张爷爷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由此可见,房屋共有所有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房屋共有所有人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06 房屋共有的继承程序
当被继承人为共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此时的房屋继承程序仍然属于房屋变更程序,与个人独自所有房屋的继承程序类似。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
1、继承手续程序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以后才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2、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的身份证明;③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④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⑤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3、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①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⑤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注: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
『捌』 病人对他们的细胞是否拥有权利
病人对其体内的细胞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这是毋庸置疑.医生从他体内收集了许多细胞,用这些细胞来培养抗体,这是医院通过自己的科技力量所做的科学活动,没有侵权.
医院如果把这些用于科研的细胞,卖与第三方获利,这个情况有点复杂了,因为他本人的细胞不可能活几年之久,几年之后的这些细胞必然是这个人的原始细胞的克隆(说到这里我担心你是否还听得懂,如果懂的话继续),他把这些克隆的细胞卖给一家公司.而他知道了,申请分得这一方面的利益,还是禁止医院和第三方使用这些细胞.这也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有证据啊!法庭是最需要证据的地方.
证据的提供,是否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这些细胞是他本人的,很简单,做个dna测定就行了,跟亲子鉴定的原理一样.而我,作为法官,在没有证据之前,我没有权力命令医院将这些细胞和他本人做"亲子鉴定",而且,我首先要求原告提供医院拥有这些细胞的证据,因为我甚至不能肯定原告所说的这些细胞是否真的存在. 你的这个案例如果想继续演绎下去,必须提供真实的表面证据,并且要先解决了这个案子中的一些疑点问题,如他说"医生从他体内收集了许多细胞,但是没有告诉他这些细胞的用途",是否留有这方面的证据?是否有签署过相关的细胞采集授权书?后来这些事情他是通过什么途径知道的,我把意思说明白一些,我是要求是否有相关的证人证物?
你这个案件太过奇异了,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本法官才会受理.
如果你上面的论据都成立,有相关足够的证据证人证物证实.那么,本法官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相关规定,判处如下:
1,医院在未得到原告的同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采集原告的生物细胞,进行非治疗的医学研究用途,侵犯了原告知情权,判处医院违法.
2,由于原告的生物细胞是天然存在物,并非是生产的药物的价值的直接来源,药物及医学研究的直接来源是医院和相关药厂方的知识和科技研发能力,原告对医院要求的经济赔偿本法庭不予支持.
3,判处医院支付原告1000元.
宣判结束.
『玖』 病历所有权
所有权应当归属医院,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提供。
『拾』 对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指的是什么
1、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2、定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占有权: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租赁人。
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
处分权:指所有权人对房屋处置的权利。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
收益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
3、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所有权取得条件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就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而该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则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