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概念
A.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什么,它的概念和内容有包含
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这时候著作权主体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他是实际创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著作权,不需要登记;但是作者经过登记之后取得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其作者身份的初步证明,但登记不是作者获得著作权的前提。而且著作权的取得与行为能力无关,未成年人也可以称为著作权主体。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时候著作权主体不适实际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权利。
B. 著作权和出版权是一个概念吗有什么区别
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财产权(所有权)还是社会作为让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垄断权(调整权)?对这一问题做出正确回答的前提是确定版权的理念:
版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设立还是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福祉而确立?当然版权法律同时拥有这两种功能,但是那一项是它的基本理念呢?当作者权利和公众的福祉发生矛盾的时候谁是第一位的呢?
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祉,为了鼓励新作品的复制和在公众中的传播,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了促进公众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这些权利有很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体现来。版权调整的权利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发行者和使用者。版权法作为支持知识进步的基础既要考虑给与创造者和传播者报酬也要重视支付这些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权利。从18世纪早期英国开始制定版权法开始,版权一直是为了试图平衡创作者(和他们的出版者)的权利与使用者的权利的产物,现在是将来也是。三个利益群体都在使用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来穿作新的作品,发行人在市场上分发作品,消费者在家中、学校和办公室使用作品,作者进行创造性的使用,发行者进行商业使用,消费者进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业问题的个人使用。对版权资料的创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会与发行人和企业主控制商业使用的目的发生冲突,这使得平衡各种
竞争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复杂的是,不同团体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立场。例如,一个作者会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却不希望别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补偿;一个出版商会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书的一部分,但却不愿给与别人这种优惠;只有消费者的立场是不变的:他们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这些资料。
C. 简述版权与著作权,作者权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目前,很多人存在误解,总是认为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搞不清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而功亏一篑。所以,有必要对作者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似的概念进行区分。
一、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经常发生。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与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则认为自己参加了创作,当然享有著作权;又如某学校委托某录音像部门摄制录音录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画家为其画一幅肖像画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取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著作权归属的协议。双方可约定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归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委托合同可以采用书画形式,也可通栏用口头合同,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四、总结
综上,著作权保护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分清楚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在分清楚的基础上,看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作者的署名权,还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D.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著作权有什么差别
1)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的区别
【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E. 著作权的概念具有哪几方面的含义
著作权的概念具有哪几方面的含义,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那么著作权的概念具有哪几方面的含义?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的概念具有哪几方面的含义?第一点、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而且还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编者、作品翻译者、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者、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等。此外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把其著作赠与、捐献给国家后,国家即可成为该著作权的主体。第二点、著作权的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即通过人的思维的分析、概括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脑力劳动成果。第三点、著作权的内容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内容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概念具有哪几方面的含义?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而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并且这种权利为著作权人所专有。著作权的概念具有哪几方面的含义?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F. 如何理解著作权、作者权、版权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版权”(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权”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之间存在相同之处。版权和作者权都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内能被转让的垄断权,重点强调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两者能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但是,“版权”和“作者权”之间也存在差异。“版权”强调其经济价值以保护作品,法人是第一权利人,而“作者权”强调其人身性质以保护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权利人;版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利,作者权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版权客体范围较宽,既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视听作品,也包括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样,作者权客体主要是指作品,而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和印刷版面式样则是邻接权客体;版权主体范围也较宽,除创作者以外,还包括录音制品和电影制作者、广播组织、电缆传送节目企业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权主体是创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邻接权主体。
G.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定义/概念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等)从软件完成或部分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
H. 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是一个概念吗两者有区别吗
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是不一个概念,著作权只是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区别:
1、定义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由来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
3、所属关系
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内,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
(8)著作权的概念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I. 软件著作权的定义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如下:
J.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定义/概念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等)从软件完成或部分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