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著作权
㈠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音像制作者”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
其中包括: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行政单位吗
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行政单位。
㈢ 开KTV突然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侵权怎么办
是否侵权?
如果没有侵权,对方要提供你侵权的证据。
如果侵权,应配合法院判决,按标准进行赔偿。
㈣ 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是的,已侵犯了著作权!是违法,但不是犯罪......
㈤ 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怎样赔偿
音像制品侵权一般侵犯的是著作权,那么其赔偿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3、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首先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其次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最后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才考虑下面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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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音像制品怎么登记著作权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着作权人还应提交着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着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着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着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㈦ KTV需要给音像著作权协会版权费吗
需要的,不过一般KTV购买的这个歌库的公司就已经交过版权了
㈧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英文译名: 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称“音像节目权利人”或“会员”)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本章程规定的“音像节目”是指,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剧等)。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管理权利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第七条 本会管理的权利种类:
1、音像节目表演权;
2、音像节目放映权;
3、音像节目广播权;
4、音像节目出租权;
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入会者应为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会审查符合入会条件后与本会签订书面的入会合同;
3、本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会员大会及本会举办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3、参加本会收取的音像节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将授权管理的音像节目向本会登记;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和条件:
1、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2、在接到会员书面申请30日内本会向退会会员发出同意退会通知,撤销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费标准;
5、制定和修改使用费分配方案、转付办法;
6、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本会执行机构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
8、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会员大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大会须有全部会员的2/3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者可委托代表或提出书面意见。会员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换届前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9名。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批准副秘书长、执行机构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负责人;
3、决定设立执行机构和派出机构;
4、批准与海外同类组织建立相互代表协议;
5、领导本会执行机构开展工作,审议批准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7、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机构组成:
1、理事长1人 ;
2、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3、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4、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出执行机构、派出机构方案并提名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审查批准;
2、负责理事会决议的具体工作;
3、制定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决定执行机构的日常事项;
5、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6、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报告;
7、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音像节目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按照本会制定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内容填写其依法拥有权利的音像节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保证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会按照会员填写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登记。必要时要求会员提交载有音像节目的载体。
第二十七条 会员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音像节目,在许可使用中与他人产生权利争议时,由会员负责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向会员分配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工作将严格按照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将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集体管理工作和服务会员的开支,以及用于音像节目创作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经本会会员大会批准,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前述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外还包括:
1、蓄存本会的待分配款项的利息;
2、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会将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费用的支出,以保证和提高对会员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本会的终止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的条件:
本会终止须有3/4以上会员提出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的程序:
1、在出现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本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制定终止本会的计划和措施;
2、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
3、本会终止前,须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8年5月28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㈨ 请问售卖侵犯著作权的影音音像制品和电子游戏软件是否触犯刑法为什么公安和工商局不严厉执法呢
你好,触犯刑法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行的,不是随便的侵权都构成犯罪的。当然作为工商等部门如果明知那么是有义务要查处的。
纵横法律网 钟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