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的转移
① 动产标的物,已经交付,可是未取得所有权,是否能出租标的物
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除非有特别约定。
合法占有物一般可以出租,除非有特别约定。
② 房屋所有权转移只以登记为准吗
不发生转移。中国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登记了的不动产的转移才有效。也就是说只看登记簿上登记的主人名字。
即使交纳了财物也不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说物权行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为,与合同无关,也与财产交付无关。交纳了钱款,则发生债权债务。当然可以要求交易者进行登记,但如果他不同意,则只需要把你的钱还回来就可以了,不能说那个房产就是你的。
不动产物权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
③ 民法论交付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关系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动产物权的变更,我国动产物权变更的原则为交付。
在我国动产物权变更的原则实行交付要件主义,即在动产未交付之前,动产所有权不改变。所以,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要件。
④ 动产所有权转移问题
根据你的描述:抄
我国《物权法》出袭台后,咱们国家物权与债权分离。
合同签订后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生效。
物权即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
本案,特殊在提前交付占有,那么合同生效时,所有权即转移。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⑤ 动产未交付,所有权是否转移风险由谁承担
问: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 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 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 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 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 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问: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答: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⑥ 《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定。动产物权的设定指什么
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6)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扩展阅读: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网络——动产物权
⑦ 动产已经交付我方,但我方付款仅30%,法律上所有权转移了吗
应该是转移了,此时,对方取得债权,你方取得物权,而承担债务。除非你们的合同另有约定。
⑧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动产交付
D.动产登记
正确答案:C
交付即转移占有,它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也是动产物权转移的标志。故选C。
⑨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什么为标准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
⑩ 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还是交付的时间
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但有例外。参考法条如回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答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