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水资源使用权
A. 水资源使用权初始分配理论框架 被ei检索吗
检索。
该文章发表于 2010年的水利学报,水利学报是EI全文收录的期刊。
《水利学报》创刊于1956年,是中国水利学会、中国大坝协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是水利行业创刊最早、国内外最具影响的学术期刊,在水利工程类核心期刊中排第一位,被国内外多家检索系统收录。《水利学报》刊登反映水利、水电、水运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题综述和工程技术总结,开展学术论文的讨论和评论,介绍国内外科技动态和消息。主要专业范围包括:水文及水资源、防洪减灾、灌溉排水、水力学、泥沙、河港水运、岩土工程、水工结构及材料、水利水电施工及监理、水力机电、水利经济、水环境、水利史研究等。
B. 私人承包地里的水资源使用权是否属于承包人的
农用土地的入股、流转、承包有什么不同?
农用土地的入股、流转、承包有什么不同?
e509 | 浏览 295 次
推荐于2016-10-25 05:20:50最佳答案
入股,是承包人和公司之间发生。土地承包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在公司里占有股份,而后,土地的使用权就是公司的了,原承包人从公司的收益里分红。也就是土地使用权转变为股权。出让的可能是私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有所有权的集体(村)。受让方绝对是公司。
流转,其实就是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或者交换。原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作价出让给他人,或者是进行交换,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发生改变。这是一锤子买卖,之后土地的收益就和原承包人毫无关系了。双方可以是公司(不知道国家是否允许这样),也可以是私人。集体是绝对不能做这个事情的。强要说有的话,那对应方只能是国家,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承包,是从集体(村)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出让使用权的一方必定是集体。受让方不会是集体(村)。
追问
流转,是转让的经营和收益权,还是承包权?现在所有农场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吗?农民都是承包的土地?
追答
承包权,包括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
农村土地原来都是大集体(也就是公社)。后来土改,土地的所有权在村集体,农民都是承包的土地。
原本的自留地没有研究过,不知道到底怎么算的。可能各个地方有所不同。
C. 水资源的使用权问题
首先,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源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地下水资源与土地是没有关系的,甲方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本案的情况,虽然甲方在乙方使用的土地上打井,但这是乙方事先同意的,况且打井的行为也没有影响乙方土地的正常使用,所以无论甲方乙方都有取水使用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乙方不但无权独占水源,而且如果要强行收回的话,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甲方取水使用的行为如果妨碍了乙方对土地的使用,那么乙方就应当另寻水源,而甲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D. 水权的体系
要想从全局和总体上制定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政策,必须用系统论和一体化的思想综合研究水权问题,防止在水权问题上的片面性和行业化倾向,从立法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根据各国法律,水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权利: 目前中国水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与其他国家民法中使用的用益权有较多的相似性。
从理论上看,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已经包括使用权能,水资源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有的水资源,因而对水资源所有权人而言,没有必要设立水资源使用权。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一个存在不同阶级、阶层和强权的社会或国家,绝大部分水资源往往为少数人拥有(水资源的私人所有制)或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并且拥有大量水资源的少数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也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由于经济实力和贫富差距等原因,这些人无钱或没有能力从水资源所有权人那里买到水资源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在中国多称为水资源使用权。
水污染严重 1,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
传统民商法、经济法上对水资源的利用着重于获得经济效益,而没有将环境利用和社会利用包括在内。利用水资源的社会功能属于社会公益权的范畴,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包括防火、抢险、救灾、治病疗养、卫生、体育、文化、科研、教育、划界、国防、军事等社会公益性权利,这种水资源使用权的收益往往表现为社会效益(很难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2,水产品所有权
单位或个人通过行使取水权而取回的水量,单位或个人用容器接收的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买卖交易等活动获得的已经与原有水体分离的水,可以视为单位或私人所有水产品或私人物品;这时形成水产品或水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权。有些人将水产品的所有权当作水资源所有权或水资源使用权,这是造成水资源权或水权概念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水产品是一种商品,因此对水产品而言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水产品的所有权而不是水产品的使用权。水产品与水资源的最大区别是:水资源所有权或水资源使用权是对水的来源(水体)的占有、利用、收益或处分,获得了水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就获得了源源不断地供应水的能力;水产品所有权是对一定质和量的水的占有、利用、收益或处分,获得水产品所有权只是获得一定质和量的水。
3,水资源产权
水资源产权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水权的界定,即将水资源作为一种财产、一种产业,主要指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法国水法》第1条规定:“水是国家共同资产的一部分。”许多国家将水资源即水体规定为水产业。根据西班牙《水法》(1985年),西班牙国有水产业包括:内陆水(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连续的或不连续的自然河流的河床;湖泊和池塘的基底,公共河道上的地表水库的库盆;地下含水层。根据《日本河川法》(1995年)的规定:江河属国家产业。
E. 水资源使用权的合同期限最长是多久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F. 国家允许的水资源转让使用权最高年限
水行政主管部来门或流域管理自机构要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综合考虑与水权转让相关的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兼顾供求双方利益,对水权转让的年限提出要求,并依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对于转让的水权不得高于其水权本身的剩余存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