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回复请求权
A.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而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才是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发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抢走,甲既可以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2.请求权人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
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1)所有权回复请求权扩展阅读:
占有回复请求权内涵:
内涵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对于回复请求权人有下列偿还请求权。
第一,必要费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知,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向回复请求权人要求偿还。所谓必要费用指为物的维护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费用,例如修缮费、饲养费等。
必要费用以占有人所支出的金额为准,但其中一部分为必要费用,一部分为非必要费用,仅就必要费用使用。
学说上有所谓的特殊必要费用亦即所谓的临时必要费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的修缮费用,此种费用善意占有人仍有求偿权。
第二,有益费用。有益费用指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支出的费用。我国《物权法》对无权占有人有益费用的求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善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可以求偿,但应当
法律性质
多有学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性质系属于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原则上应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债权可以让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等。
(一)规范目的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有保管、租赁、用益物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解决。
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那么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不免发生争议。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的规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决问题,
所以《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占有回复请求权。
《物权法》关于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善意占有人,促进物尽其用。
(二)法律性质多有学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性质系属于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原则上应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债权可以让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等。但笔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区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认为属于债权关系应当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
在占有物的现存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占有回复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返回原物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 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个人认抄为,这只是一道袭题,并不是实践。所以明白两点就行,第一,乙作为所有权人,他所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甲作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第二,乙当然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并不能向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享有这项权利,所以乙想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话,就需要从权利人甲那里受让该权利。(若是实践,没人会愿意多此一举。)
C. 关于占有回复请求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惟须注意的是,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占有物,间接占有人只能请求侵占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占有物。(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惟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而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才是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发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抢走,甲既可以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06但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0164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真题:〖真题(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望采纳8谢谢!
这样可以么?
D. 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有何不同。
1、请求权人不同。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必须为物权人,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
占有返还请求权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
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夺”而丧失,被请求人是否无权占有不是问题的关键(有时候,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3、权利行使期限不同。
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4)所有权回复请求权扩展阅读
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要件
占有回复请求权,又称占有返还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
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侵夺“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核心。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注意两点:
其一,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其二,对于侵夺人的继受人亦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如果侵夺人的继受人是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且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惟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 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是有条件的吗
资料上写的是该权利只有在遗失物经拍卖条件或经有经营资质处购得才会受到此限制,是这样的吗?
答:不是
请求权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是有条件的
F.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又是那个司考题,权利人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两者皆可对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在大陆就这个立法和研究水平,不可能深入到什么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按你的“首先另外还有”一个个来。
首先,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对物权法245条的不同叫法,是保护占有的形成权,说的都是一回事。
另外,c可以直接对丙行使34条原物返还请求权,该物权请求权没有除斥期间限制。也可以对丙行使245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可以直接对丙行使此两项权利,也可以曲线救国请求甲让与甲对丙的权利再由自己向丙行使,路径不同但殊途同归,乙的目的是回复占有状态,乙可以自由选择,c选项尽管绕弯路也是路径之一所以正确,c选项正确也并不排斥乙选择直接行使自己对丙的权利。甲对丙和乙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是同一个请求权,甲的请求权是因合同关系的消灭丙对甲的有权占有转为无权占有。乙对丙直接行使的请求权,是乙自己对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乙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也可以把甲对丙的权利先拿过来,再由自己对丙行使,你可以说乙这样干是脱裤子放屁没有意义,但不能否认乙可以脱裤子放屁,更不能禁止乙脱裤子放屁,这是考题玩逻辑。
还有,这个题目给出了时间条件,租期1年,租期届满,就说明过了1年。间接的给出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1年的除斥期间经过不能行使的条件,所以d说可以行使是错的,错在后半句没有考虑245条第二款的除斥期间。
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对占有侵夺人的承继人如何行使,不是这个题的考点。日本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台湾民法典用了几个条文来规定侵夺占有和侵夺占有的概括承继,也未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能否向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行使作出规定,台湾都还存在争论,大陆物权法就用了侵占两个字来规定该形成权的行使对象,关于侵夺占有的承继人对瑕疵的概括承继和特定承继连概念都没有,更不要说进一步对侵夺占有物的特定承继人的善意恶意作出区分了,现在就考这个,未免太超前了。这个题就这么简单,考隐藏的1年除斥期间。
G. 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规定是什么,所有权人规
《物权来法》第109条规定:自“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 关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时还有什么权利,人死了权利即消灭。 你这问题本身存在问题。
I. 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不是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有对债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有权请你返还给我。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人不同。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被请求的对象不同。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功能与效力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
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9)所有权回复请求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法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