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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室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1-22 03:52:12

❶ 人防地下室如何使用

平时跟普通车库没两样,战时作为人防掩蔽所

❷ 物业有权利出租作为人防用的地下室吗

人防地下室产权归人防办(也有的地方归开发商),使用权归开发商,物业公司只是管家,一般无权出租。但有时开发商委托物业出租,此时物业是代表开发商出租的。

❸ 人防的产权是国家所有还是归建设方的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参考依据:
1.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此条款,人防工程为国有资产,国家拥有产权。各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2.《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在依法规定配建标准以外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筑,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❹ 非人防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使用权20年后受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说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车位是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一手及二手车位产权的办证程序跟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样。

(4)人防地下室使用权扩展阅读:

以下7类停车位产权不同: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5、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工程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现在各地执行普遍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开发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种是它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办理产权。

7、机械车位

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❺ 人防用地下车库可以买卖使用权吗

1、建议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维权。
2、如果地下室停车位没有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也不是开发商独立出资建造,那么开发商出售、出租车位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
3、如果地下室并没有经过人民防空管理机关作为独立人防工程规划、报建、审批、验收、备案,那么地下室既使算是“人民防空洞”,也属于结合民用建筑建造的业主共有产业,不属于开发商所有。
4、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均由全体业主民主选举、选聘,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罢免。

❻ 半下室人防没有房产证,你所拥有的只是地下室的使用权, 动迁时,有什么说法吗

目前政策,人防地下室产权拥有归国家,最终管理是国家人防办!但出于人性化角度,不打仗的时候人防地下室是谁出资投资的,就归谁使用,利益归出资方!
小区业主是用钱买的房子,但是人防地下室只能是租用投资方的权限,长期使用而已
搬迁、拆迁,人防地下室的权属不会影响小区业主的利益

❼ 人防地下室出租权归谁

现在没有清晰条文规定这块,但是产权肯定是国家的,但是开发商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个体业主出资购房和租用了人防地下室,那么使用权和收益权就转移到业主身上,开发商不能再重复出租人防地下室了

❽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一、归谁所有


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二、由谁使用


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有观点认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因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开发商已将该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虽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购房者购房款中并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为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
综上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享有,开发商虽然是投资人也无权出售作为国家财产的人防工程的,但作为投资人其有权按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并享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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