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占有
❶ 老家农村宅基地被别人占用,该怎么办
这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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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❷ 宅基地被人占20年怎样要回
以现在的政策,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宅基地上的房产符合如下条件,可以转让。您家购买的应该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❸ 私人宅基地,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强制占用
只要抄政府程序合法,农村宅基地是可以征用
关于征用后的赔偿问题,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
❹ 户口不在老家,还能占用老家的宅基地吗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配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户口迁出,如果原宅基地没被收回,那可继续使用。因按目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❺ 农房已分户,但宅基地名字还是父母的,子女是否拥有一半房产
不能。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不能享受产权(家庭成员协商约定只对内部有效),父母百年后,如果宅基地上有房产的,子女都可以继承,如果只有宅基地,不能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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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❻ 农村宅基地被邻居占用怎么办
农村宅来基地被邻居占用的,源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❼ 邻居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和占用权如何划分
邻居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和占用权是邻里共用的。有法律约束的,叫《相专邻权》。管理严格的地方属建房者要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其中一项就是要有邻居的签字,已确认它的建房行为没有侵犯四邻的合法权益!
《相邻权》规定: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❽ 一个户口可以占有两宅基地吗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自从二轮土地承包调整后,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已经出现了分配不均衡、纠纷突出等显著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管理愈加严格,导致农村农民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领取征地补偿款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争议点,特别是农村一户多宅现象的处理,更是让很多农民摸不着头脑;现在,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不见得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村委会也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土地!
第一:一户多宅是否一定违法?
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大家要注意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不予受理批准,但并不说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证;换句话说,村民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房屋坍塌,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消失;因此,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所以,大家要根据自身情况,仔细辨别,不要随意就让自己的土地被收回,要知道,现在在农村,想要获得一块土地,是难上加难了!
第二: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解答: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说,目前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出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的主体,但是,在真正的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其户口是否仍在本村进行确定;因此,也就是说,出嫁女能够有权获得补偿款;
第三:外出当兵,被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解答:
这里要明确注意,首先要确定是否还是农村户口,是否还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外出当兵人员,从法律关系上看,虽然原籍户口被注销,但是,仍然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所有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是,如果在部队已经提干了,或是已经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就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第四:拆旧宅,盖新房,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吗?
解答: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能够继承;因此,尽管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因此,其房屋可以继承;但是,一定要注意了,如果房屋一旦灭失,即拆毁,也就是说原本依附在房屋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将一并失去;因此,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在原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村委会是有权收回土地的;
总而言之,告诉大家:第一,农村土地得之不易,价值不低,严格遵照规定使用,一旦被收回,追悔莫及;第二,也要懂得合法维权,不能够稀里糊涂地就让村集体把土地收走,该得的钱也没拿到;
❾ 侵占他人宅基地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52一155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
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52一155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一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二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