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音乐版权
北京7月5日消息,音乐人李志发文,直指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就翻唱了他的歌曲,并提出索赔300万。此前,在2017《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时,李志就曾因毛不易演唱歌曲未获授权,而在微博抗议。
这并不是第一个出现版权纠纷的音乐综艺节目,《跨界歌王》《歌手》《中国新歌声》等都曾发生过侵权事件。音乐综艺节目侵权频频发生,是难获授权还是版权意识差?创作者又该如何维权?
随后,《明日之子》的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发表声明,表示“文静”并非其工作人员,《明日之子》第二季音乐版权由出品方统一负责,相关歌曲版权早已在节目开播前就与版权方进行沟通,双方也已达成共识。
此声明遭到李志质疑,他表示,开播前并没有任何人跟他沟通。
❷ 现在很多国产的综艺节目,电视剧,游戏用国外的音乐做背景乐,要不要付版权费的啊如果那个对方已经去世
要付费的,不然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去世了也要付,付给继承人,版权保护期为五十年。
❸ 综艺节目的音乐
所有女嘉宾出场的背景音乐
歌手:艾薇儿
歌名:《Girl friend》回
男嘉宾出场的背景音乐
歌手:答Jean Roch
歌名:can you feel it
被选女嘉宾上台的背景音乐
歌手:少女时代
歌名: Gee
男生选择心动女生时另外两位女生归位的背景音乐音乐
歌手:萧亚轩
歌名:不爱。请闪开
男女嘉宾配对成功背景音乐
歌手:卓文萱 曹格
歌名:《梁山伯与朱丽叶》
男生败退的背景音乐
歌手:梁静茹
歌名:可惜不是你
❹ 现在综艺节目使用的背景音乐涉及版权问题吗
我觉得应该不会,因为综艺节目用的音乐也是给艺人的歌宣传一下,很少有因为背景音乐版权问题而发什过什么,所以我也觉得大多数都不涉及。
❺ 电视综艺节目片头曲或者背景音乐使用名曲是否需要付版权费,或者是否需要通知原作者
如果已经挂了的人的曲子或者不知道作者是谁的曲子,不需要付版权费。反之用于商业都要付版权费的。
❻ 在综艺节目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牵扯到版权问题
在综艺节目中翻唱他人歌曲当然会牵扯到版权问题,因为歌手发行的歌曲是有版权的,如果在未获得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去翻唱,当然是会牵扯出一系列版权问题的。
总而言之,无论版权是否在意自己的歌曲被他人随意翻唱,综艺节目上翻唱他人歌曲都是会牵扯到版权问题的。综艺节目也应该在翻唱他人曲目之前先获得版权方的许可,而且在双方的协议下付一定的版权费用后才能够翻唱,我认为这才是综艺节目翻唱他人歌曲的正确打开方式。
❼ 那些综艺节目用欧美的音乐给版权费吗
您好!
作品的来使用,必须获得自著作权方的同意,商业使用因其谋利性,尤其需要注意著作权的问题,综艺节目属于商业活动了,按照法律是需要交版权费的,具体是否支付版权费要看电视台如何处理。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❽ 法制、综艺类节目,使用国外的音乐作品做背景音乐,或者改编,侵犯版权法吗
一、概括的讲欧美和日韩的音乐作品版权也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二、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欧美或者日韩的音乐作品,是否经过授权并支付了费用,这个只有该机构才清楚吧。但是从目前行业潜规则来看,部分是没有经过授权的,这就是为什么播的是欧美或者日韩的音乐作品,而不是华语的作品。日韩、欧美到中国打官司成本较高。
三、授权是一种合意,只要权利人愿意给你授权就可以。
另外,你可以关注下一下内容: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综合二者的区别就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这两个概念,在90年的著作权法的实施过程中,理论界就已经开始使用。在新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改变了原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范围的规定。现归纳如下,以备平时之需:
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也对法定许可作了相关规定,条文如下: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