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片版权
一、在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进行认定:
1、胶片相机拍摄回的摄影作答品,以胶片作为认定依据。因为一个摄影作品,只有一个胶片;
2、数码相机或者其他数码摄影设备拍摄的摄影作品,以数据电子文件作为认定依据。如果争议双方均持有电子文件,则以电子文件属性中的生成时间,生成方式来认定。并且,电子文件一般会表示拍摄设备的型号及拍摄时间。
二、作者对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确定赔偿额的方式以作者证明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者的获利来确定赔偿额。当依据上述办法无法确定赔偿额时,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等进行酌定。
Ⅱ 儿童艺术照的底片版权应该归谁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版权当然属于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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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在影楼拍婚纱照底片的版权归谁
现在的婚复纱摄影一般是制:
影楼在拍照之后会请新人来,在众多照片中挑选满意数量的做成相册和相框,其它照片当场删除,即便还剩下自己喜欢的,也不允许用U盘拷贝带走,除非再多花钱制作。
这样做虽然很残酷,但基本保证了双方的经济利益相对平衡。如果发现影楼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表了自己的相片,有权付诸法律手段解决。
Ⅳ 不给底片版权怎么办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很准确的回答,告诉你在国家法律上的版权方面,这种要求是不允许的内,也就是说在照完相容以后,照相部门必须得把底片的版权交给愿吃有人才可以,如果不交以这个为理由,那你就可以打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Ⅳ 艺术照我的底片全部买了,并且也入册了但是他们不给底片处理,说是版权问题.
艺术照片的版权属于你的,他们拍摄是收费的,也就是说你们委托他们替你们拍摄艺术照片,那你和他们是一种委托合同的关系,所以关于照片的所有东西都属于你的.
Ⅵ 照片底版(电子版)和照片版权是一样的吗请从概念和法律角度解释。
底版是摄影素材的原始载体,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类型,两者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另,影楼受客户委托提供服务,所得摄影作品包括知识产权都应归属委托人,即顾客所有。
Ⅶ 照片的所有权和版权该如何划分!
国内的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完善过程中,对于这点也许并无明文参照.
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在拍之前双方定书面协议.
若未定协议,则考虑以下方法:
在国外,个人知识产权主要涉及: 1.由个人单独思考产生的(包含直接和间接思维) 2.有一定法律依据以证明个人对其所有权(这里你拍摄的照片便是你的思想创作,底片便是你的法律凭据)
全额报销所附款项仅包含胶片,相片及相关的物质费用,所以照片(甚至底片)的所有权将属于摄影协会.但照片的版权仍属于你.
有两个方法:
1.以底片原价向摄影协会买回底片,并允许摄影协会在本人允许范围内使用照片;
2.与摄影协会订立协议,允许其对底片及照片的保管权,但若使用时须得到本人同意
Ⅷ 婚纱照底片和版权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版权就是摄影师的权利,照片什么的一般涉及到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这些
除非婚纱照是你设计的、拍摄的等等,你才能拥有版权
Ⅸ 照片的使用权和版权
商业摄影可以理解为委托创作作品,版权(就是著作权)有你们双方约定,无约定的话属于创作者,即影楼或个人了。这个是针对创作这一智力活动来说的,不是针对照片。
对照片来说,所有权是影楼的,你买到了使用权。以前胶片的话,影楼把底片也给你了,这可以理解为对所有权的处分。现在数码,基本给的都是复制品。扯远了。
你买了得使用权,就可以自由使用了,但注意,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别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顺便说,你享有肖像权,这个是人身权,不能转移的。影楼即使享有著作权,也不能侵犯你的肖像权,比如盈利性的使用。
(9)胶片版权扩展阅读: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二、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Ⅹ 什么叫电影版权侵权
电影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深深影响了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它不仅仅是一种人们娱乐的方式,更是一种文化传播的途径。电影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电影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创作手段,并为电影的传播开拓了更多的渠道,也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观众市场,但同时也给电影的发展带来了挑战。 在电影领域,科学技术的应用同样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电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科学技术每向前迈进一步便为电影拓展一些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为电影作品版权侵权提供了更先进的工具和手段,又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电影的发展。纵观世界电影发展史,几乎就是一部便随着技术创新的电影版权侵权斗争史。在最初的胶片电影传播时期,由于受技术限制,对电影作品的侵权一般仅限于在除电影院外的公共场所的未授权放映,权利人比较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光碟电影的传播则是随着录制设备技术的完善及影碟机的家庭普及而发展起来的,这使盗版光碟很容易的走进了千家万户,这给版权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维权路上的艰难;当今的数字电影,是在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电影作品形态,互联网使得电影作品的非法复制、翻录、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从而电影作品版权也更容易受到前所未有的侵害。因此,数字技术时代怎样保护好电影作品版权便成为各国法律不容回避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综合的表现艺术形式的电影作品,具有许多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不具备的特点,恰恰这些特点给相关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理论界对电影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缺乏密切关注,致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相当贫乏,这种理论研究的缺乏势必影响到立法和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的提升。故而,电影作品版权侵权研究的加强,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本文在考察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实践,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这一主题,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对电影作品的一般问题进行分析。从电影作品的概念谈起,论述了电影作品及电影作品版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第二部分详细分析电影作品版权的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问题。主要从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界定、特征分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理论探讨。在电影作品版权侵权归责原则的问题上,针对权利人是停止侵害还是损害赔偿的请求,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表现类型和抗辩事由进行了论述。依据不同的标准,其表现类型有所不同。针对信息时代电影作品版权侵权变得更加复杂的特点,本文着重从间接责任方面论述对我国电影作品版权的保护。在抗辩事由问题上,分别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版权失效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论述了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来讨论对我国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民事救济方法,并从第三人责任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