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案知识产权
北京五复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制,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表示,此次判决表明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决心,为名人姓名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示范性指示,为法律界和体育界带来了正面作用。
王军认为,此次判决无疑给“打擦边球”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会促使中国体育品牌、本土企业反思自己的发展模式,对中国体育产业发展、体育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积极影响。通过类似案件,中国企业能够越来越认识到自主创新、经营自主品牌、合法运用知识产权、维护权益的重要性。
⑵ 乔丹商标案要宣判了,大家怎么看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内弗里·乔丹对“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⑶ 最高法宣判乔丹案 来看看我国都有哪些著名商标被国外
商标是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世界语”。
“英雄”落难日本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韩国人霸占“五粮液”就像韩国人尊重孔子一样,2006年曾被选为祭孔大典的中国名酒五粮液也深得韩国人的喜爱。2003年1月23日,韩国人就通过将五粮液的汉音“WULIANGYE”注册成商标的方式,把这个品牌价值高达358.26亿元中国历史名酒揽入了自己的怀里。经过长达14个月的拉锯战和三个回合的举证,五粮液凭借其极高的品牌知名度、无可争议的市场地位和强大的专业支持,最终争回了属于自己的商标权利,并将中文标识和汉语拼音一起向韩国商标总局提起了注册申请,这也是中国白酒企业首次在跨国商标纠纷中获胜。
“志高”遭遇印尼黑手2005年,当一商标专利事务所受广东志高空调的委托,赴印度尼西亚进行商标检索并欲申请商标注册时,却惊讶地发现与其本公司一模一样的一个商标已经在该国注册。经过调查为志高空调在印度尼西亚的一个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对志高空调的商标进行了注册。如果通过正常程序注册,没有在先的申请,志高空调可以仅花费1000美金左右,完成在印尼的商标注册,但现在志高空调如果想夺回自己的商标,其费用至少高达3万美金。
菲律宾占领“红塔山”“红塔山”2005年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后来被中方追回。
美国人偷得“狗不理”创立于公元1858年的天津狗不理包子,以形似菊花、味道鲜美名扬中外,深受人们喜爱。上个世纪80年代,原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与大荣株式会社合作,在日本开设了天津“狗不理”分店。大荣株式会社借“狗不理”商标在日本没有注册之机,于1993年擅自在日本把“狗不理”商标第43类餐饮抢先注册在自己名下。这枚商标的有效期到2005年7月31日,过后“狗不理”索回了自己的商标,但这时“狗不理”商标在美国都被遭遇了抢注,涉及商品类和服务类的商标。
其他被注册的商标还有:
“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一名荷兰人注册;
“标准”牌洗衣机、
“长虹”电视在泰国被抢注;
“天坛”牌蚊香在马来西亚被抢注;
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的“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
“QIDI”电器“DETON”音响在印度尼西亚被一代理商抢注;
“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信阳毛尖”等多个茶叶的名称在韩国被一茶商注册为商标;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
“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长虹”在南非被一家中国的企业抢注;“
老龙口”酒在韩国有7家企业进行了相关类别的注册……
⑷ “乔丹”商标案宣判带来哪些思考
在商标中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形象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对价,是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如果允许一部分人不去通过协商获得授权许可就拿名人的声望到市场中牟利,就会使守规矩的人吃亏。这是对其他竞争者的不公平,损害了市场秩序。坦率地讲,乔丹公司攀附乔丹个人声誉的做法,影响了中国人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真心不想我们有“乔丹”这样的民族品牌。不过,就这起案子本身来说,也有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
比如,此次判决虽然以侵犯乔丹的姓名权为由宣告诉争“乔丹”商标无效,但同时也指出:“该行为在损害该自然人姓名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误导公众并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这样的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中关于有不良影响之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从而予以宣告无效。可法院之前认为,对于损害私权的商标就不能再考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两种说法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阐明。
此外,此次判决在认可乔丹对于“乔丹”享有姓名权的同时,对于它的拼音拒绝保护,让人费解。在中国人比较熟悉的英语中,“QIAODAN”并没有任何含义。因此,我们对于“QIAODAN”这一字母,除了将它作为“乔丹”的拼音看待之外,基本不会产生其他联想。就此而言,“QIAODAN”是可以与“乔丹”替代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既然如此,还需要去做“QIAODAN”是否与“乔丹”或者篮球明星乔丹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调查,然后才能确认“QIAODAN”等于“乔丹”吗?
不管怎样,这场“乔丹”商标争议案的终审结果再一次表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并将有力推动相关司法实践。
⑸ 乔丹商标案的公共关系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上半段讲的是在先权利的保护,下半段讲的是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之所以出现在先权利保护的问题,是因为商标标识是由文字、图形、立体标识等符号构成,而这些符号我们除了用在商标上之外,还会用在其他的地方,会因为其他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他的权利。即之所以有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因为人们对商标标识符号的多领域使用。
我们会在什么地方也使用文字、图形、立体标识等符号呢?作品中会用,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中会用,专利权人对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企业名称中有,企业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受到《公司法》等法律的保护;自然人的名字上有,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姓名权,受到《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保护;等等。
无论用作什么方式,符号有自身的功能,符号最基本的功能有:1、指代功能,即当符号出现的时候往往是在代表别的事务,而不仅仅是符号本身;2、传播功能,即符号是传播的工具之一,符号本身的不同还会影响传播的快慢、程度等等;3、信誉集聚功能,即符号往往能集聚他人对符号所代表事务的评价,积攒信誉。符号本身的这些功能会带来很大的商业价值,才让很多人挤破头皮去注册特定的商标,而不是随意注册一个商标来慢慢使用,让这个商标产生商誉。当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上的符号已经在其他方式中被他人使用了,就有了是否侵犯在先权利的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虽然只是用了短短的半句话来说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是判断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却是不简单的。首先,必须是“现有的”在先权利,已经失去的不算“现有的”,还没有得到的也不算“现有的”。之前曾经有公司提出申请保护自己已经不用的企业名称的案件,当时争议非常大,如果有人拿着已经提出申请但是没有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来主张侵犯在先权利,也是无法成立的。其次,“在先权利”的权利种类不同,是否构成侵害的判断规则也不同。这一点上,对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应该是最严格的,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的作品,那一般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不得注册。比如,把他人的油画注册成商标的情况。同样,把已经申请并授权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申请商标,则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是,对于商号权和姓名权的保护则并不是那么绝对的,要根据情况,分析商号或者姓名对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领域消费者的影响。
以本案为例。“Michael Jordan’ Steak House”商标由“Michael Jordan”和“Steak House”两个部分构成。“Steak House”的中文含义是“牛排餐厅”,因为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所以注册在43类没有显著性。那么“Michael Jordan”就成了这个商标的核心部分,我们只需分析“Michael Jordan”能否注册即可。
大部分人都知道Michael Jordan是美国著名的篮球明星,甚至可能是中国人知道的美国最知名的篮球明星之一。当包含Michael Jordan名字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首先我们要分析其他部分的显著性如何,如果其他部分在特地商品种类没有显著性或者显著性弱的话,就只剩下一个问题,即是否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关于这一点,商标申请人永禾公司认为Michael Jordan是体育明星,其影响力只应当限制在与体育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异议人琼普海叶公司则认为在第43类注册Michael Jordan商标也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法院最后支持了异议人琼普海叶公司的主张,在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有一句话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某一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与该自然人主体形成对应关系,则该姓名作为一种符号,可能成为连接该自然人主体与商品或服务的桥梁,此时若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可能对该自然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法院在认定是否注册商标是否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权的时候,会考虑到该自然人的知名度,知名度越高,商业价值越高,排斥力应该越大。换句话说,当自然人知名度非常高的时候,其姓名权排斥力会溢出所从事的行业,进入其他行业。这个论点是非常有道理的,本案中Michael Jordan是个体育明星,但是除了体育界和体育爱好者,其他的人知道Michael Jordan吗?当然是知道的。从这个方面来看,Michael Jordan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体育明星,而是一个大众明星。第43类服务的消费者大部分人也可能知道Michael Jordan,如果允许他人把Michael Jordan这个姓名注册成商标,则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和误认,也会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另外一方面,也不能简单的认为在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上注册Michael Jordan都会侵犯明星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一共45类,包含无数种商品或者服务,每种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均有其特殊之处。如果根据相关市场的特殊情况,能够证明明星Michael Jordan在特定种类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确没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很低,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在特定种类注册Michael Jordan商标不会侵犯明星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还是可以注册Michael Jordan商标的。当然,这就是需要进行个案审查了,不能一概而论了。
综上,作为一个业内讨论很激烈的案件,“Michael Jordan’ Steak House”商标案中法院确定的保护姓名权的原则对以后相同、相似的案例都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
⑹ 乔丹案,商标权纠纷如何解决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专标权的属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⑺ “乔丹”系列商标案为什么如此没完没了
您好!最高人复民法院8日对逗乔丹地商制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一)关于涉及逗乔丹地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逗乔丹地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逗QIAODAN地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逗qiaodan地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逗QIAODAN地逗qiaodan地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地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地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本人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谢谢阅读!
⑻ 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乔丹”违反商标法 拼音没有
拼音对应的汉字太多了,写出来可以是桥单,瞧丹,这怎么可能判侵权呢。
⑼ 乔丹商标案败诉后,会对乔丹体育产生什么影响
经过各级法院层层审理,八年时光悄然飞过,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商标纠纷终于有了定论。 就在近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远在大洋彼岸美国AIR JORDAN品牌对乔丹体育起诉商标侵权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都出现了错误,因此,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病爆发后,奥运会被推迟,赛事停止,体育产业受到不小打击。与此同时,体育用品行业内各品牌零售营业额也出现了不小下滑,一季度国内品牌零售总额同比下降20%,分别为李宁、安踏和特步。乔丹体育这次通过收购来重塑和提升自己的品牌,也不失为是一次在逆境中寻求自我突破的尝试。
⑽ 为什么乔丹的商标案会持续八年之久
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之所以乔丹的商标外汇持续八年之久,无非就以下三个原因。第三个原因就是乔丹本人还有耐克公司起诉,最 开始的时候并不是那么的在意,觉得他是一个小公司,不会掀起什么大浪,但是就在最近几年,中国乔丹利用乔丹本人的名声,鞋子卖的越来越火,甚至比肩耐克乔丹,所以耐克公司和乔丹自己本人也着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