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
『壹』 拾得遗失物所有权不是归属原主吗为什么归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中
遗失物的所有权是归属遗失者,但这是有时间限制的,所有权是通过占有来表现,内长期不占有那容么就会丧失所有权。比如,借出去的钱或物要记得按时要回来,要不回来也要要。
遗失物过段时间没人要就成了无主物,无主物就按照先占先得取得所有权,这就是原始取得。
所以呢,拾得遗失物就放自己手里好了,失主找来就还他,再要点保管费,过个半年一年的没人要,自然归自己了;或者上交有关部门,但没人要的话就归国家了。
『贰』 法律关于无主物的界定
你好,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回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答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你的问题答案是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代耕之田
理由是:雇工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了乙的田被耕了,乙不就因为雇工的过错得到利益了。
如有疑问请再讲
『叁』 无主物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无主物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一)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二)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二、无主物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对于无主物的归属问题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纠纷,很多案例都是在发现无主物后一些人并不想按照规定上交给国家,无主物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有时候会显得有一些霸道,但是最后的结局都是要进行上交国家,除非能够证明其并非是无主物,所以关于无主物这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更完善的法律进行规定。
『肆』 丢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归甲所有。
根据物权法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说明,所有回权人并不因遗失而丧失所答有权,但是如果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原权利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根据物权法107条)并且有时间限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请求返还原物。
『伍』 物权法 无主物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先占先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