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产权和所有权
⑴ 出租车这个行业会怎样国家有什么政策,会收回个体许可变为国家吗
出租车营运证,是国家对于出租车营运所核发的一种有效证件,而出租车营运权是出租车依据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的,不是说收回就可以收回,如果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也会考虑以前遗留的问题,给予优惠的政策。
我国经营权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是对两权分离中经营权的内容的扩大,因为它包括了国家所有权分离的经营权和一些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在立法层面上和上述两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至少在宪法条文上没有表示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出租车经营权不应该成为政府特许的对象,而是在本质上与一般的经营权无异。但是政府基于税收管理和对该行业的管理,经营者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出租车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涉及到了政府的行政行为。
⑵ 中央对出租车确权有没有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是从一个侧面对出租车确权的政策文件。政策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三、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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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系国家所有。依照《安微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租车经营实行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具备相关条件的方可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车辆虽是车主出资购买,车辆所有权归个人,但均是签订挂靠管理协议后方可经营,按照现行规定,出租车的经营权尚不能许可给车辆所有人。
出租车均纳入出租车公司名下,实行公司化模式管理经营,增强了出租车车主的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及时得到赔偿。同时出租车车主在经营时与所在出租车公司均签订了挂靠管理协议,协议中已明确车辆是车主出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归车主所有。
⑶ 出租车产权和经营权分别指什么
产权是指的车的所有权
经营权是指营运证
交易也不复杂的
⑷ 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被挂靠公司侵占怎么办
由于运管部门的干预,要我们挂靠到客运公司进行规模化管理,并将《行驶证》《运输证》过户到挂靠公司。于是,我们跟挂靠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原则阐明:“该车的所有权、经营权及该车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均属乙方(既原个体出租车经营业主)所有”“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及法律法规调整、出租车专业化管理需要、以及挂靠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时,双方均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有协助办好终止合同手续的义务”。之后,我们每月交给挂靠公司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不久前,我们发现在我们出租车档案里,把我们的出租车产权100%变为挂靠公司所有。于是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终止挂靠。但挂靠公司说:"现在出租车的《行驶证》《运输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名称是公司的,不能解除合同。 由于公司有违约行为,并且现在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有免收营业税的政策,而我们因为是挂靠经营,无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于是,我们起诉到当地法院。但法院判决下来说:产权归原个体出租车经营业主所有。但只对双方内部有效,对外无效。并且不支持解除合同。对此,我们无法理解。我们认为我们现在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但现在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恳望有正义感的律师大人,能帮我们指点迷津,帮我们讨回公道。谢谢!
⑸ 出租车经营权是公司的车辆产权是个人的算是挂靠吗
挂靠只是名义上属公司管理,实际上经营权和车辆产权都是独立的。回
经营权归公司所有的情答况,如果车辆属于营运性车辆,则应视为入股;如果车辆属于非营运性(现在有些地方所谓租车公司就是这么办起来的),则涉嫌违法,但对此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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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一是明确出租汽车服务定位,即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二是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总量调控、动态调整。《意见》提出:出租汽车实行运营许可管理。城市政府要科学确定其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三是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四是协商确定并公开承包费标准。
⑹ 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吗
可以分离的 比如 所有权是出租公司 经营权是个人
⑺ 是不是全国出租车牌照都是归个人所有
不是归个人所有。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中国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表面上有两种:
一、是公司经营模式。做法是,城市的政府把一定数目的出租车牌照(License)授权给若干家出租车公司使用;拥有牌照的各出租车公司再招募司机负责实际运营,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这是中国几乎所有的城市政府所采用的模式。
二、是个体经营模式。做法是,城市的政府把出租车牌照直接授权给个人,一个人只能拥有一张牌照,拥有牌照的个人既可以同时负责实际运营,也可以雇用别的司机。温州市政府就采用这种模式。
事实上,这两种模式并无太大的差别。所谓个体经营,不过是拥有单张牌照的公司经营而已。在个人经营模式下拥有牌照的个人雇用司机运营也好,自己运营也好,与在公司经营模式下拥有牌照的公司雇用司机运营并无性质上的不同。
而出租车牌照及运营权是有使用年限的,年限一般视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多数为8年,也有更长的。如: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交通部门将于10月30日公开拍卖出让2000个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牌照的使用年限为12年,使用年限自营运牌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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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
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通过明确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针对出租汽车“份儿钱”问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⑻ 出租车挂靠经营是否违法
出租车可以挂靠经营,不违法,被挂靠的单位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虽然没有违法,但是现在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
个人的出租车,为了各方面的事务管理的节省成本,把自己和车交由出租汽车公司来管理,与其签定合同,向其缴纳管理费。
关于挂靠,如果出租车司机出现意外,应当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对他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有公司赔偿,如果司机个人有过错,公司再向个人追偿。
关于出租车的挂靠,现行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各省在这方面都由其高级法院做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出租车所在公司只是对其行使的管理权,其所有权仍归个人所有。
出租车到了报废的期限,所需购车费用仍由原车主自行解决。
虽然没有违法,但是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
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8)出租车产权和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建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和特点,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规范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落实企业维稳的主体责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维护本企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企业员工的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单位稳定的主体责任。
对于疏于管理、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的出租汽车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二)规范企业运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应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
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司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司机的任何费用。禁止经营权层层转包。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挥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对现有个体经营者实行有组织的管理,逐步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
今后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三)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管理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参照当地出租汽车单车月平均营运收入、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
承包费或管理费要兼顾企业和司机双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发放给司机的各种工资补贴、为司机缴纳的各种费用及企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取承包费或管理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
企业要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外部事务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
积极组织驾驶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出租汽车行业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的运输服务。
(五)转变出租汽车服务方式。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推广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运营调度系统,发展电话预约、呼叫到点服务,逐步形成巡游、电话预约出租汽车和专用候车点出租汽车服务市场体系,逐步替代以巡游式为主的运营方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参考资料
中国.西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⑼ 将所有权为出租公司的车辆及经营权出售给他人,并且还承诺给过户这算什么行为违法吗
属于违抄法行为。
根据《物权法袭》的相关规定,物权的所有人才享有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所有权为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和经营权出售,在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物权并未发生转移,即车辆和经营权依旧属于出租公司,擅自出售人和购买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买卖关系会转成债务关系,出售人需要将钱退还给买受人。如果车子已经交给买受人,出租公司有权收回车子而不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