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救济
您好,首先向您解释,申诉是指您被告侵权,所以申诉。前提是您是“侵权方”。
一般的技术要点就是:一、商标,证明自己使用商标与投诉者注册商标相比较不近似或使用更早;二、专利,证明自己销售产品与投诉者专利权相比较不近似或使用更早;三、著作权,证明自己销售产品与投诉者著作权相比较不近似或使用更早;但是作为重要知识产权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武器,建议被投诉者痛定思痛,尽快注册或申请属于自己的自主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如果是淘宝商品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
(一)如果因商品商标权而受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理,申诉时至少需要提供以下凭证中的一项:
1、投诉撤销书:
被投诉人可与投诉人联系协商,向其解释进货渠道。若双方达成谅解,则可请投诉人出具投诉撤销书,说明此项投诉撤销;
2、进货凭证:
如果被投诉人商品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的,可提供进货凭证。但只有发票等可被证实的进货凭证方才有效,收据和购买小票都是无效的;
3、授权凭证:
如果被投诉人有该品牌的授权,可提供授权凭证,比如经销协议、品牌授权协议等。
(二)如果因专利侵权而受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理,申诉时至少需要提供以下凭证中的一项:
1、专利权证:
如果被投诉人拥有所售商品的专利权,可以提供专利权证书进行申诉;
2、向投诉方进货的凭证:
如果所售商品是向投诉人即专利权人进货的,您可以提供进货凭证进行申诉。但只有发票等可被证实的进货凭证方才有效,收据和购买小票都是无效的;
3、投诉方专利权存在问题的凭证
⑵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的介绍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作者张广良是一名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回作的法官。不同答于一般的法律教程,《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在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体系时,触及了当今知识产权侵权理论和实践中几乎所有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我国法律新设定诉前禁令及诉中禁令的适用条件;权利人在诉讼中享有的知情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及计算方法;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条件;即发侵权及其救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
⑶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的内容提要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中,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首次被划分为诉前救内济、诉中救济及诉终救济,作容者研究了每一种救济的目的及具体内容,藉此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体系的框架。
本书各部分的论述中,均以相关的知识产权审判实例辅以说明;对于一些全新的问题,书中提供了外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的一些成例和有关的立法情况。.
作者张广良现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庭长助理。本书系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对知识产权立法者、从业者及研习者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救济问题将会大有裨益。
⑷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途径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商标案件: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即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
⑸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解决
1、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2、以赔偿为目标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的话,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之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3、以诉讼促和谈权利人有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以诉讼清市场很多时候权利人从诉讼中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但如果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例如一个奢侈品品牌,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贸市场以白菜价出售,但决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内销售,因为前者的消费群体不是权利人的目标群体,而后者极有可能分流了权利人的目标客户。因此,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亦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5、以诉讼促合作有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⑹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包括哪些方面
有刑事、行政、民事救济途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工商局等行政机关投诉,提起民事诉讼,发律师函要求赔偿、协商等。
⑺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有哪些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途径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商标案件: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即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
⑻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内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容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⑼ 专利侵权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有三个:
1、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2、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和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