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历史
⑴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多少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中国清代宣统二年(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回权律》。
答《大清著作权律》(Copyright Law of Qing Dynasty),中国清代宣统二年(1910)制定的关于保障著作者权利的专门法律。20世纪初,清政府预备立宪,并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与原则,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⑵ 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安娜法》是___颁布的.(3分) A, B, C, D,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C,英国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其名称是后人为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之名,非该法的原名。
该法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拥有为期21年的重印独占权,当时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14年,如果14年期满后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
《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颁发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实行有限制的保护,这在版权史上是一次飞跃,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对世界各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版权法历史扩展阅读
1710 年 4 月 14 日,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原名《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由于该法在议会通过后,由安娜女王批准实施,故称《安娜法令》。
颁布于 1709 年、并于 1710 年生效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该法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法律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安娜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该法所保护的作品仅限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安娜法令》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 14 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 14 年。
当十九世纪末大清王朝还援用《大清律例》来压制出版事业之时,世界上第一部保护版权的法律《安娜法令》却早于十八世纪初就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⑶ 中国历史的第一部版权法颁布时间
英文中的right一词,在中文中有版权和著作权两种不同用法。版权起初所侧重保护的是图书的“复制权”,保护的是印刷出版者,而英国的《安娜法》(1710年)则标志着版权概念的近代化,即转向主要保护作者;著作权则顾名思义是将重点放在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上,包括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精神权。从清末我国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大清著作权律》,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都采用大陆法体系的著作权这个说法。然而现在负责著作权事宜的却是国家版权局。同时,国内讨论著作权法的学术著作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仍然采取版权法这一说法,如郑思成的《版权法》(1997)。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现在只是在用法上有些差异,内涵上却无甚差别。
关于作者权(author’s right),吴汉东(1998a:11)指出,大陆法系国家从作者的本位立场出发,将立法的重心置于个人精神利益保护的支点上。为了区别于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版权”观念,他们创制了“作者权”的用语(英文 “author’s right”,法文 “droit de auteur”,德文 “urhebrrecht”,西班牙文 “derecho de auto”,意大利文 “diretto d’autore” 等都是“作者权”的语义表述),强调对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对出版者权利的保护;强调法律不仅应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且更应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
作者身份(authorship)一词,我们在引言中已经介绍过了,在此不再赘述。总之,这几个概念各自表述了不同的内容,但是彼此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明确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展开下面的讨论。
⑷ 版权的起源
中国。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系宋朝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⑸ 美国版权法的来源
美国版权法的历史和细节
此后版权法被多次改变来适应新技术如录音的出现,也来扩展保护的时间,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改变。美国法庭对宪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权的目的是鼓励创造对公共有利的作品,
因此假如公共利益与作家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的话,那么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这个理解方法导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产生。一些版权拥有者试图扩展法律为他们提供的版权的应用范围导致了滥用版权。
美国版权法区分“主意”和“实行”这两个基本概念,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线不十分明确。一份描写一个工业过程的论文受版权保护,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许不准拷贝这份论文,但这个工业过程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它可以受专利保护。另一个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语言来描写同一工业过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权。至于一个故事、一部小说或电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权保护不同的法庭意见不同。1976年版权法注明:
原作品的版权绝对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技术、规划、原理或发现,不论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释、图示或代表这些主意。
事实被看作是“主意”和“发现”的同义词。不过版权法第103款允许保护“编辑”中的选择和排列所体现的创造力。但这个保护仅限于选择和排列,而不限于事实本身,事实本身可以随便拷贝。美国最高法庭在一次判决中还明确规定一个编辑必须有创造性才受保护,因此电话簿不受保护,不论编辑电话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编辑不需要创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护。
有时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谁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个公司雇用某人来写一部作品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判决公司,而不是雇员是作者,也拥有版权。
作者可以出售、转让或授权版权。比如一个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外国出版商翻译他的书。美国版权也允许一个作家(或其继承人)在转让后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权或在版权生效56到61年后收回其版权。但作者及其继承人无法强迫收回这个版权。
在美国,隶属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美国版权局管理版权问题。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5节规定:
这篇中规定的版权不适合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但美国政府不被禁止通过授权或购买或其它方式获得和持转让的版权。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将所有美国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领域。所有美国政府职员在执行他们的工作义务时创造的作品都属于这个范畴。
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此公约从1989年3月1日开始在美国生效。美国也签署了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这个协定本身要求服从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这个协定版权保护被扩展到建筑物。由于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例比较强,一些学者怀疑美国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的要求。
参考资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5
⑹ 著作权保护法的中国著作权法的历史
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回施条例答,2013年修订;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4、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4年;
6、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1年;
7、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⑺ 著作权的由来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之内。谈及起源,因其与“印刷”、“出版”的密切,我们首先称其为版权(著作权)。在其权利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由实物到权利的过渡,由载体到权利的强化,由特权到私权的演化。
1. 中国。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系宋朝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2.欧洲。在欧洲,有人考证,第一个对印刷商无偿地占有并使用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谋利提出抗议的是德国的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仍旧把盗印他人作品的图书版本称为“海盗版”,这可能也是与我们把盗印的书称为“盗版书”的暗合吧。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为鼓励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经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内享有权利的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由于名字太长,为了方便记忆,就用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的名字命名为《安娜法》。该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财产权利及出版商对于作品利用的相关权利,这对美国版权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间,在废除了原有的各种特许权,包括出版者的特许权后,在新的著作权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权利。在18世纪的德国,以康德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作品不仅能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观点,导致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产生和发展,把版权保护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就成了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特点,与强调版权的作者财产权利且兼顾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美国。美国版权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承接了英国的传统。这可以从美国表述法律的语言、获得版权的机制,以及美国法庭在定义版权时所做的法律决定中看到。除了特拉华州,美国其他12个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间通过了版权法。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为基础的。
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为:
(1)保护作者的权利;
(2)促进学习的研究;
(3)为图书贸易提供秩序;
(4)防止垄断。所有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当地的登记处进行版权注册,其实际并无法成功的实行。1790年5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版权法,此法案依然遵从着英国的先例。在该法案通过后的19世纪初,作者的自然权利渐渐失去了它的潜在意义,从而使得出版商从作者的版权中获得了大部分的利润。美国现行的版权法是1976年通过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经数十次修改,却依然承袭了注意版权的“商业性”和“登记注册”制度的传统。
虽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在20世纪中后期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精神权利,增加为版权法的两项重要内容,但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美国的联邦版权法中,仍没有保护精神权利的内容。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也没有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便不足为怪了。
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权进入商品贸易中,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也已成为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和发展。就著作权而言,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起草于1979年,由于牵涉面较为广泛,起草时间长达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又颁布了由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随着我国加入了陆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结Trips协议,我国先后于2001年及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工作,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也表明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更加明确、意识更加强化。
⑻ 请简单讲解一下美国版权法的发展历史。谢谢!
第一部美国版权法是于1790年制定的。
版权法的制定,来自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的授权:
“议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⑼ 中国历史的第一部版权法颁布于什么时候
经过戊戌变法失败后几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盗版问题也沉渣泛起并且来势凶猛。
1903年5月,上海文明书局创办人廉泉、著名翻译家严复分别上书,要求清政府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这是中国知识分子要求版权的第一声呼吁。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态,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权律”。1905年初,商部拟出了版权法初稿,送交学务处审核。
1907年,学务处又将版权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数度转手,直到1910年才最终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将修订完毕的版权法交给资政院议决。12月,经过资政院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正式产生,定名为《著作权律》,共5章55条。
清朝的这部《著作权律》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各国的现行法律。该部法律比较完善,奠定了中国后来版权法的基础。
⑽ 版权最先在哪个国家出现
“版权”在英语中叫做right,字面意思就是“复制的权力”( + right)。在历史上,“版权”最早确实就是指复制权。
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并不存在“版权”这个概念。中世纪的时候,书都是抄写而成的,所以几乎不存在盗版动机,因为盗版的成本同生产原书差不多。另一方面,那个时候作者写书也是没有报酬的。
十五世纪中期,印刷术发明,从此出现了盗版现象。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书籍不至于没人印刷,意大利的一些王国最早规定了印刷特许权制度。王室将某些书的印刷特许权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个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4年),他人不得印刷该书。
这说明了三点:
(1) 版权本质上就是复制权;
(2)版权制度的起源是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权保护期仅为14年。
十六世纪,印刷术传到了英国,于是英国也出现了类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垄断”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国通过了《授权法》(the Licensing Act),规定印刷书籍必需有许可证,同时必须将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伦敦出版业公会(the Stationers Company)。这部法律实际上只是将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规定而已。
1710年,英国通过《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将版权的保护范围从印刷商扩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书籍。同时,该法规定版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8年,此后该书就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一般认为,《安妮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它有三个特点:
(1)早先的“印刷特许权”制度只是将版权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权成了印刷行会成员的私有权利,而《安妮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拥有版权,因此使得版权成了一种公有权利。
(2)《安妮法》规定版权源于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让渡的权利才能获得版权。
(3)《安妮法》明确规定了版权的期限。在该法颁布时,已经出版的书籍拥有版权年限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书籍,版权保护年限为首次出版后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请继续延长14年。但是印刷商争辩,版权在首次出版时已经由作者让渡给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请延长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