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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受领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2-07 19:18:47

『壹』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受领实现债权以后到底是归于自己还是归债务人

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如果次债务人清偿,则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消灭

『贰』 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有什么区别,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

区别
(1)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
(2)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
(3)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而在代为清偿情形下,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
(4)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处理。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效力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加以考察: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叁』 代为清偿的效力

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代位清偿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将其清偿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

(3)代为受领所有权扩展阅读:

我国《合同法》对代为清偿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肆』 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应该是指《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伍』 代位权 在受领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怎么理解,要把钱先给原债务人再由原债务人给我

您好:
首先,代位权顾名思义,即“代"替XX的"位"置行使”权“利。
其次,代位权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故您问”代位权 在受领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怎么理解,要把钱先给原债务人再由原债务人给我“,其实是没理解这句话,因为,”代位权受领后“就意味着债权人已经首领了次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当然如果多出来的部分要交还给原债务人,简单点就是”多还“,但是如果”少“了,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追”补“!
希望您能理解!

若有问题,欢迎追问!

『陆』 第三人代为受领履行问题(懂的来)

如若A和B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且C并不知情,并且C是在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不是以明版显不合权理的价位取得该自行车,则C对该自行车的物权适用善意取得。
如若A和B之间约定卖车,但A要求继续借用或者租用该自行车而没有交付的话,则AB之间的买卖关系适用占有改定,此种情况下买卖关系成立,因此C在这种状况下取得自行车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反之如果C明知AB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仍然购买,或者虽然不知道该买卖关系不成立,但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则构成不当得利,此行为是非法无效的。

『柒』 第三人作为履行受领人,第三人是否得将债权转让他人第三人是否享有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保全权利

代收领人并非合同方,其权利仅为基于债权人的原因受领标的,不可能有权转让债权,也不享有债权保全权利。

『捌』 受领交付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受领交付,是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术语,意思是接收合同标的的一方在债务人交付合同标的时予以查验并接收合同标的。

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代为受领所有权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应用

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有一辆汽车欲转让,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七天后交车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两天后,张某的朋友王某见该车,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张某遂与王某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即将该汽车交付给了王某,王某也当即全部支付了价款。后李某得知,要求张某履行他们两个之间的买卖合同,诉至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张某将其车出卖给李某,买卖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未实际交付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车的所有权仍归张某;后张某将该车出卖给王某,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也实际将该车交付给了王某。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意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某先行受领交付了该辆汽车,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有权请求张某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本案中的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限于履行不能,故李某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110条,李某可对张某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玖』 “受领给付”是什么意思

1、给付请求权就是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

比如版张某欠李某的钱权,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张某立即还钱,这就是一种给付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偿还欠款这一给付义务。

2、给付受领权则指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委托代为受领的人有权取得该给付。

『拾』 债务人还最后一笔债款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叫另外人代为签收,要什么手续

要债权人出具的全权委托书,债权人签字盖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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