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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

发布时间: 2021-02-11 21:10:40

❶ 如何向法院诉讼确认房屋产权

一、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房屋产权纠纷,适应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对不动产纠纷,明确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确权之诉案件收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方式目前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不与标的价值挂钩。因此,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一般的标准是每件300元。

准备确权诉讼证据,需要注意事项: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准备原告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证据材料;

二、最好委托律师处理,这种案件诉讼费不贵,律师费也不贵。

三、通过诉讼确权后,要及时申请法院向产权管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尽快办理产权。

(1)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扩展阅读:

确认方式

房屋产权的确认,即划分和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房屋产权取得的方式相适应,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

①产权证,如土改时发给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通过买受.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证)。

②其他证书和物证。如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基建时的加工费及材料费单据、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单和赠与书等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书、物证。

③其他证明。

❷ 确认祖房所有权属于物权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如果只是想确定所有权(这房子是不是你家的),那当然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如果还涉及继承问题(是你家的,是老一辈的,现在需要分这个祖房),那就是还有继承纠纷,继承纠纷还可以细分,如果有遗嘱就是遗嘱继承纠纷或者遗赠纠纷,没有遗嘱就可能是法定继承纠纷。

❸ 确认房屋所有权之诉是否属于合同纠纷

不是,属于物权纠纷,是确认之诉

❹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当然可以,前提是你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你,法院的判决版分为确权判决和履行判决,确权权判决自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属于你,履行判决是法院依据你的证据判令被告在多少日之内与你去房管局履行过户手续,看你证据咯。

❺ 所有权确认纠纷

现在我没看见是什么所有权确认纠纷。
举个例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夫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子,被男方私自卖了,卖房一方说是自己婚前财产,这就需要确认是夫妻共有,还是婚前财产,男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所卖房屋是婚前财产,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权。

❻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房屋所有权一般以房产证上的房主来确认,若有争议,必须合法举证,涉及回到继承权的,需要遗祝或者法院答判决书。
若是没有上述证据作为确认的,就需要当地基层政府介入调解,或者由权益主张方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案情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公证判决,就可以完成房屋所有权确认了。

❼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俺有就是“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❽ 判决书上写道“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为何法院还是依据原告提交的伪证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向法院提供伪证,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应对:
一、向法院提出,对伪证进行反驳,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
二、提出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

❾ 民事审判中如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物权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有权机关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在民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需要确认物权的案件,例如,在“一房两卖”情况下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在买卖合同中确定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给买受人;以及在复杂的抵押合同中分辩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为谁,谁的权利优先等等。物权,这个民事审判中最基本的问题,源于其自身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确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物权归属的判断,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律关系的终结和另一个法律关系的更新,关系到权利的优先,也关系到民事判决的倾向。虽然《合同法》的颁布为中国物权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物权规定的有限,物权理论混乱不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物权归属问题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难。在加快物权立法步伐、物权法行将出台的今天,笔者试从民事审判实践出发,结合案例对如何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首先我们来看看三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甲的一处房产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将购房款15万元如数交给甲,但由于一些原因,双方一直未到房产机关办理更名手续。一年后,房价上涨,甲觉得自己原来的房子卖赔了,于是,想将15万元购房款退还给乙,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认为房屋所有人即房证上房主的名是我,那我就具有所有权,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对这起案例,法院的判决是,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由甲办理更名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二:这是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情况。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将房屋卖给乙,乙付款给甲,但未办理更名手续。后丙又出更高的价格欲购买该房屋,甲看丙的房价给的高,遂又与丙签订了卖房合同,将房屋又卖给了丙,同时办理了更名手续,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甲、丙之间的合同,确认该房屋属于自己所有。 对这起案例:法院的判决是,丙对该房具有所有权,甲应返还乙的购房款,并赔偿乙在合同中受到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签订合同,甲将房屋卖给乙,乙将全部房款付给了甲,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屋未能过户。一个月后,甲瞒着乙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由于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用拍卖价款还贷,乙作为第三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有合同依据,银行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这起案例:法院认为,虽然抵押在后,买卖在前,但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乙在合同中的权利,因而,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三个案例,是在房产纠纷中常常发生的典型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要遵循物权确认的规则,就会轻而易举的解决这些难题,同样,理解了物权确认的规则,也就不难理解法院为何会做出上述判决了。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中应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一、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过去,一提到登记,我们会认为登记的主要功能是行政管理功能,实际上,登记制度的真正功能在于进行物权公示,也就是说,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掌握了这一规则,就不难解决“一房两卖”及“一房多卖”的问题了。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在上述第二个案例中,虽然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更名,所有权也就未发生转移。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因登记更名而取得所有权,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仅享有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只能要求卖方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将房屋卖给了乙,并未更名,按照这样的理论,房屋的物权所有人应当为乙,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非合同生效的要件,不能因未办理登记而否定合同的效力,同样,合同的生效不必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 这时,肯定有人要问,既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是不动产物权所有人,那么,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更名呢?直接认定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解除合同,卖方退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就行了吗?这涉及到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对登记的效力并没有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观点改变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做法,即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混同的观点,而将二者区分开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在案例一中,卖方因价格上涨而反悔,以未登记为由要求收回房屋,如果机械地理解登记的生效效力的话,则无法保护善意买方的权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的,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在案例一中,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买方享有登记请求权,卖方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已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买方的主张,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是正确的。 三、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 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比如,在同一房产上先后设有几项抵押权,有登记的也有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存在优先于否的问题,因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在上述第三个案例中,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原因也在于此,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具备生效和对抗的效力,买方虽然有生效合同在手,但合同仅能成为其主张债权的依据,即使债权发生在前,也不能对抗登记了的抵押权,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就该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 以上是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以来对不动产物权归属问题的一些浅显的看法。物权法博大精深,绝非短期研究或只字片语就能了解和说明的,因而,文章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❿ 在一审法院庭审《房屋确权》案中,认定房屋属被告所有还是原告所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是什么

法庭对任何案件的审理都是以证据作出判断,而房产证和登记证明就是现有回表面归属的证据答,如果对此产权证有质疑,法院就会溯源,追溯这个证的取得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取得过程合理合法,就会确认产权证的真实性,如果取得过程有不合理合法的地方,这就得看法官对理据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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