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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 2020-12-11 17:37:51

A.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的不同

违约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的多了,关于人身的比违约至少多了个精神方面的。一般都是要求侵权责任,除非当时说的违约责任很可观。

B. 论述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罗马法开始,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就这个世界上出现了。不过,那时候不是叫做特殊侵权行为或者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而是叫做准私犯。以后叠经发展,经历了法国法上的准侵权行为以后,最终形成了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就叫做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可以说,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与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一样悠久。

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在民事司法中同样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大部分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度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时,几乎差不多都是特殊侵权案件,甚至想找到一个纯粹的一般损害赔偿案件都不大容易。这也说明,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实践中是大量的,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是每日都可以遇见的民事案件。

但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之所以称为“特殊”,必然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则有异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例如,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赔偿责任的形式,以及其他方面等等,都有不同之处。正因为如此,很多法官和律师以及检察官,都认为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则较难掌握,感到很棘手。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执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专门对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的司法解释怎样结合司法实践予以应用,也是急需明确的问题,需要结合实践,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几年前,我曾经出版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一书,出版后受到司法界朋友们的欢迎。大家认为,这本著作的内容结合实践,着重提出了处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很有指导意义。经过几年,作者正想对本书进行修改,增补新的内容,可巧正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出台,所以就结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对全书进行全面的修订,结合实际提出适用的办法。

这次对本书进行修订改版,主要的修改、补充的内容如下:

第一,增加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内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在实践中怎样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例如,面对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并如何对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问题,进行了实际的分析,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法。

第二,对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总论”部分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很多的内容。例如,在特殊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结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新的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做了新的补充。

第三,对原有的十一种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阐释,进行了详细的修订,补充了新的内容,对原来论述不够清楚的地方,进行了补正。同时,对十一种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排列顺序,修正了过去次序不明确的问题,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放在前边论述,然后阐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这样,就使全书的层次更加清楚。

第四,增加事故责任的新内容。各种事故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内容,侵权行为法理论一般是将其放在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行研究的,其主要特征也基本符合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特点,放在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中阐释事故责任,是顺理成章的。本次修订,增加了道理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学校事故责任和火灾事故责任五种事故责任,具体阐释了这五种事故责任的构成机理以及处理办法。其中对学校事故责任和火灾事故责任的阐释,是我的最新研究成果,贴近实践,论述符合实际。

对本书做这样的修订,目的就是使本书的内容跟上司法实践发展的进展,有助于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使用的需要,期望读者朋友在读了本书之后,能够有所帮助,明确处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规则。在经过了半年多的修订之后,作者期待着读者朋友的反映。

应当提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将加快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我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负责人之一,担负了民法典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初步完成了草稿的起草工作。面对着国家和民族制订民法典这样重大的任务,除了尽自己的力量做好工作以外,宣传民法典,宣传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使其深入人心,成为行为的准则,办案的尺度,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部著作中,对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所做的深入研究,也是其中的任务之一,愿意将它作为民法典大厦基础中的一个卵石或者一份砂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C. 关于侵权之诉的赔偿范围

你好,我现在回答你的问题:《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诉讼,正如唐律所说,选择违约或是侵权之诉,都包括了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侵权之诉才有。但诉前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应着重考虑诉讼时效。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
2、应着重考虑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应着重考虑索赔额。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预期可获得的利益;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如因受欺诈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1倍1的赔偿,有些侵权之诉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4、应着重考虑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权利人须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之诉中,如系一般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因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该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如对方的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特殊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医疗事故纠纷,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5、应着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违约之诉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为被告;而侵权之诉则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以销售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以增加受偿的可能性。
如果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权选择不明或起诉前已选择,但起诉后又欲变更请求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权利人必须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D.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而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就说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除民事权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如违约责任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民事权益具体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应当是开放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权益,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由于民事权益种类繁多,立法中难以全部列举,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民事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被《侵权责任法》保护,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因此,我们应当把握的是,民事权益的范围它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权益既包括有名的权也包括无名的益,它们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现代侵权法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名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可见,我国法律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名称权的,虽然《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列举名称权,但其应当属于“等”人身权益的一种,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儿的利益。在民法上,活着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权,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权利能力丧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个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后,法律仍需要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此时,死者的名誉、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法益。同理,胎儿的人格权益也要受保护。比如侵权母亲的健康权,导致胎儿受损害,胎儿在出生后也有权要求赔偿。
3.占有。我国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从现实生活来看,许多占有的状态尽管还没有形成权利,但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占有状态进行保护。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人应及时返还失主或上缴国家,而不能据为己有,占有人也不能因其占有而获得占有权,并长期占有这些物。而且,占有一旦形成,便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上述占有人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凭借暴力从占有人手中侵夺其占有物,则社会经济秩序将遭受严重破坏,法律秩序也将荡然无存。
4.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属于专利权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纯粹经济损失。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权利,但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上的损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该损失可以金钱数额进行量化,但由于其涉及范围的不确定,在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应当尽量限制其保护范围。根据发生形态的不同,可将其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一是间接致损,即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的同时,也间接地对第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二是失去使用价值的损失。三是不实表示造成的损害,等等。就各国立法及判例学说加以观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规范趋向,即对纯粹财产上利益的侵害出于故意时,或者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为要件,才应成立侵权行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于惩罚,而是鉴于加害人明知而为之,责任范围可得预见,自不应免于赔偿责任。
6.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的规定不涉及合同债权问题,因此债权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本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一方面法律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且债权人由于第三人行为而受损害,亦理应得以救济,而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在合同法领域因受债的相对性原则束缚而不能受合同责任调整;另一方面,由于债权的存在缺乏社会公示性,债权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债权均成立侵权行为,则行为人动辄得咎,社会经济活动及竞争秩序实难维持。基于上述两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被侵害的债权系合法债权、行为人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和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租赁、借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盗抢的车辆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如果已报案,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未报案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不应认定为“被盗”。其理由是:其一,从字面上理解,“盗窃”是一个法律术语,应经专门机关予以认定,与“丢失”有区别。其二,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其取得、转让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被告所有的车辆丢失后,应预料到丢失的机动车辆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放任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盗窃者、抢夺者、抢劫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无法确认“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对受害者显失公平。因此,车辆丢失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备案确认,这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所有人在车辆丢失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的概念,无免责事由,应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可在赔偿范围内向盗抢人人追偿。
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费,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不是补充赔偿责任。

E. 侵权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回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答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

F.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而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就说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除民事权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如违约责任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民事权益具体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应当是开放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权益,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由于民事权益种类繁多,立法中难以全部列举,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民事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被《侵权责任法》保护,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因此,我们应当把握的是,民事权益的范围它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权益既包括有名的权也包括无名的益,它们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现代侵权法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名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可见,我国法律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名称权的,虽然《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列举名称权,但其应当属于“等”人身权益的一种,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儿的利益。在民法上,活着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权,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权利能力丧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个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后,法律仍需要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此时,死者的名誉、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法益。同理,胎儿的人格权益也要受保护。比如侵权母亲的健康权,导致胎儿受损害,胎儿在出生后也有权要求赔偿。 3.占有。我国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从现实生活来看,许多占有的状态尽管还没有形成权利,但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占有状态进行保护。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人应及时返还失主或上缴国家,而不能据为己有,占有人也不能因其占有而获得占有权,并长期占有这些物。而且,占有一旦形成,便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上述占有人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凭借暴力从占有人手中侵夺其占有物,则社会经济秩序将遭受严重破坏,法律秩序也将荡然无存。 4.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属于专利权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纯粹经济损失。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权利,但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上的损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该损失可以金钱数额进行量化,但由于其涉及范围的不确定,在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应当尽量限制其保护范围。根据发生形态的不同,可将其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一是间接致损,即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的同时,也间接地对第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二是失去使用价值的损失。三是不实表示造成的损害,等等。就各国立法及判例学说加以观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规范趋向,即对纯粹财产上利益的侵害出于故意时,或者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为要件,才应成立侵权行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于惩罚,而是鉴于加害人明知而为之,责任范围可得预见,自不应免于赔偿责任。 6.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的规定不涉及合同债权问题,因此债权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本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一方面法律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且债权人由于第三人行为而受损害,亦理应得以救济,而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在合同法领域因受债的相对性原则束缚而不能受合同责任调整;另一方面,由于债权的存在缺乏社会公示性,债权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债权均成立侵权行为,则行为人动辄得咎,社会经济活动及竞争秩序实难维持。基于上述两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被侵害的债权系合法债权、行为人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和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租赁、借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盗抢的车辆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如果已报案,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未报案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不应认定为“被盗”。其理由是:其一,从字面上理解,“盗窃”是一个法律术语,应经专门机关予以认定,与“丢失”有区别。其二,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其取得、转让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被告所有的车辆丢失后,应预料到丢失的机动车辆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放任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盗窃者、抢夺者、抢劫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无法确认“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对受害者显失公平。因此,车辆丢失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备案确认,这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所有人在车辆丢失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的概念,无免责事由,应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可在赔偿范围内向盗抢人人追偿。 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费,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不是补充赔偿责任。

G. 侵权损害赔偿的种类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种类
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
2、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4、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
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H. 侵权责任有哪些

?
民事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那么侵权责任有哪些?很多人对此并不清楚,从而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侵权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侵权责任有哪些
1、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承担方式,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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