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权侵权
Ⅰ 侵犯用户权益,个人征信
你说的是通过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吗,这个本来就是他们的注册公司的。另外,如果同意了征信查询条款的协议,那肯定是要有记录的。这样并不算是侵害你权益
Ⅱ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 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投诉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侵犯个人隐私及权利与义务
这个不是侵犯隐私权。征信系统本身就是国家批准的,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系统。国家助学内贷款细节不容清楚,但是如果大学生用国家的钱念完书,不还的话,记录在案影响信用是肯定的。毕竟是借钱不还啊。但是要多久还上不影响记录就不清楚了
Ⅳ 个人征信谁有权力查询
各银行来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自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系统联网,定期定时上传在各自系统的不良记录,最后固化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系统里。
【知情权】您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同意权】报送和查询您的信息都必须事先得到您同。
【重建信用记录权】不良信息在信用报告展示一段时间后应当删除,您可以重新开始积累好的记录。
【异议权】如果您认为您的信用报告有“错误”,可以提出并要求更正。
【救济权】如果您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
西安秉信征信有限公司,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运营部,信用产业先行者。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风险保障等产品服务。
Ⅳ 关于个人征信,我们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纠错权、司法救济权
一、知情权:面对征信报告我们首先拥有的就是知情权。所谓的知情权就是指我们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并查询自己信用报告中的内容,有权知道征信机构都掌握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了解这个机构是从哪里采集了自己的信息、采集了哪些具体的数据,机构是怎么加工处理的,又给哪些机构提供了数据等。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征信中心去查询;也可以携带有效证件到自助查询机查询;在征信中心网站查询。
二、同意权:无论是银行还是信贷机构想要查询你的信息或者报送你的信息,这都必须事前得到你的同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护个人隐私”。征信报告中记录了很多关于我们个人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我们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等,如果这些信息泄漏,那将给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与不便,所以说征信报告并非随随便便就可以查询的,必须要经过本人同意才可以。
三、重建信用记录权:对于在信用报告上有了“污点”的人来说,你也不是没有机会改过自新,上了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也并不意味着你从此以后都与金融业务无缘了,只不过你付出的时间要更长,付出的代价要更多!在欠款还清之日起的5年后,不良信用才会得以消除,你才可以重新开始积累好的记录。我们有权重塑自己的信用,但在此过程中所要经历的时间却是很漫长的,由此可见按时足额还款,没有逾期的产生的重要。
四、纠错权:征信系统虽不能自行修改、删除征信报告的数据,也不会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些报送的数据却是会被如实记录在内的,如果你认为你的信用报告有“错误”,那么有权提出要求更正。
五、司法救济权:在个人征信报告上还有一项权利那就是司法救济权,所谓的司法救济权就是说如果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信息有误,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仍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Ⅵ 论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
影响被征信主体信用评价的处罚记录。另外还应对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举。对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设立专门条款对有关机关存储、使用、透露这些信息做出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关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
2.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个人信用服务部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向合法用户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以获取利润。如果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规范不严,征信机构在利益趋势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严格依法规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对法定例外的信息进行征集时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以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不被非法侵害。
3.依法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规范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条件,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还应保证当事人对本人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
4.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征信相关机构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必须明确征信机构的义务,例如安全保密义务、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及保证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义务等。
5.完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应建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多重保障救济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内部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的监督,制定相关的自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行业检查,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其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针对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机构监管部门,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相关的市场进行监督,并JJu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再次赋予相关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可是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征信监管
在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下,我国的征信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没有统一的征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具体环节程序混乱、监管粗放,无法对信息主体隐私权进行预防性保护。因而完善我国征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第一,可以提高征信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以规范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基础设施是否完备、人员配置是否规范、执业目的是否合理等,通过限制征信机构的硬性条件来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第二,征信监管机构通过对征信机构的经营流程,特别是评估程序的监管有效杜绝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主体做出不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第三,加强对信用使用主体的使用目的监管,设立专门投诉部门,做到救济的顺畅。
四、结论
良好的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要求信息公开、信息透明,这必然会造成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空白地带,导致个人信息隐私存在被非法侵害的巨大风险。因此,加强对我国个人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是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诚信建设和保护人权的必然选择。
Ⅶ 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个人征信情况侵权吗
这个不算侵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十二条规定“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看,信息使用者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好信息使用用途后,可以使用其个人信息。
(7)征信权侵权扩展阅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Ⅷ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版个人可以每年免费权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Ⅸ 如果本人不授权其他人查征信违法吗
非法定程序私抄自查询他人征袭信,征信机关属违法行为。
1,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筹建的,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3,未经授权(需要核实)的查询是违规的,人民银行会依法进行处理的
Ⅹ 个人征信记录谁有权利上报
都是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系统联网,定期定时上传在各自系统的不良记录,最后固化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系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