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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分割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11 20:26:17

① 共有物分割诉讼前是否必须共有权确权纠纷

不必,要求确权并分割就行。一次诉讼解决。

② 最高人民法院网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被告死亡如何处理

被告死亡,先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恢复诉讼。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③ 共有房屋分割纠纷诉讼。1、请求依法分割共有房屋;2、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所享有份额的使用费。

建议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④ 什么是共有纠纷

【找法网案由频道】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共有是指两个以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共有体现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多数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但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以是一个物,也可以是物的集合体。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一享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约定时也多按投资比例确定。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始得成立共同共有,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等,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⑤ 到底是共有财产分割还是继承纠纷

共有财产分割之诉与继承纠纷之诉的界分
既然“民通意见”177条明确指出未分割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物权法29条侧面指出未分割物权归继承人共有(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变动),那么继承人是否可据此提出共有财产分割之诉?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这里应认识到构成了请求权竞合。
涉及遗产的诉讼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共同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引起的诉讼;部分共同继承人否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引起的诉讼;遗产占有人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拒绝向其返还遗产引起的纠纷。(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80页)
如属第一种情况,也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共同继承人对彼此的继承权没有异议,仅对遗产分割存在异议,此时继承纠纷之诉与共有财产分割之诉则发生竞合。继承人可以择其一向法院起诉,但奇妙之处在于这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

⑥ 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一般怎么处理

据《物权法》第一百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从分割后房屋是否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对于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标准的情形下,各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份额,构成一种抽象的归属关系,此时可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不以价款的方式分割,则应在维护房屋整体利用价值的前提下,在内部的使用关系上进行确认区分。

⑦ 为什么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要冻结我的银行帐户

为什么共有六分割纠纷案?法院要冻结我的银行账户,因为你的银行账户里面的资金也属于共有物,所以需要冻结

⑧ 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如何处理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⑨ 房屋分割双方共有改成纠纷房区别在哪里

据《物权法》第一百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内若干问题的容解释》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从分割后房屋是否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对于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标准的情形下,各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份额,构成一种抽象的归属关系,此时可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不以价款的方式分割,则应在维护房屋整体利用价值的前提下,在内部的使用关系上进行确认区分。

⑩ 份额明确情形: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共有权分割纠纷

基本案情
彭某和陈某于200年月登记结婚,2009年共同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2014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确定价值进行折价分割。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载明,该经济适用房由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50%产权份额。
2017年7月,陈某将该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以后,彭某提出分割,双方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经济适用房按双方各50%比例进行分割。

分歧争议
本案中,就案由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管辖权,即彭某的诉请的法律基础、应向哪家法院提起诉讼产生了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本案可能涉及案由分别为如下两个:1.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属于所有权纠纷中的共有纠纷。前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者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针对案由确定以及管辖问题,出现了下述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彭某和陈某有着离异夫妻这一特殊身份,且诉争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双方未能就该房产分割完毕。现在再起纠纷,应当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系一般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陈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诉争房产已经由法院在彭某和陈某的离婚纠纷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由双方各占50%的份额,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该房产已处于共有状态。现由于当事人对共有物分割产生了争议,应当属于所有权纠纷中共有物分割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即诉争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当属共有物分割纠纷。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审判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基本上有两类:一类系协议或诉讼离婚后,对当时未分配、遗漏或者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产生的诉讼;另一类系在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登记)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不履行、约定有歧义,或认为约定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况,要求变更或撤销,产生了纠纷而提起诉讼。
显然,本案的争议均不符合以上两类情况。诉争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一并处理,明确了各自所占份额,权属清晰。虽因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无法确定房产价值,导致未能折价归并,但就财产份额而言,并无再次处理的空间。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时需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本案中,诉争房产已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时予以处理,也没有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空间。本案诉争房屋权属是明确的,现共有人之间因为对共有物分割产生争议而引发了纠纷,应当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原、被告之间虽然曾为夫妻关系,但曾经的特定身份并不会改变双方对诉争房屋的共有性质。原、被告对于该房屋的共有与普通按份共有并无本质区别,更何况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人之间多半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关系。
明确了案由之后,再来看一看管辖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若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关于实体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共有物分割纠纷应优先适用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适用《物权法》才能解决本案纠纷。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厘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正确确定本案的案由和适用的法律,从而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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