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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花园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11 22:00:30

『壹』 别墅区业主私家花园如何界定

购房者在购买别墅,尤其是独幢别墅时,往往会被其附属的花园所吸引,而房产商也往往以此作为卖点推出。但是这样的所谓私家花园,其产权究竟属于谁?业主是否可以任意处置这个“私家花园”呢?此外,原先开发商承诺附送的私家花园,有的并不能登载在小产证上。今天,我们就和广大读者谈谈这个话题。

两种私有形式

目前,上海花园别墅的业主对花园的所有权的形式主要包括共有和独有两种。

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完全共有的别墅小区。这类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每个业主的小产证上也没有花园面积的登记记载,尽管对小区内的业主来讲,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界定,所谓的“私家花园”也只是形式上属于该业主单独使用。但是这不受法律保护。换而言之,这样的私家花园只是用栅栏将其分割一下,在产权属性上与栅栏外的土地一样。

这类别墅小区里的业主可以由全体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请求对小区内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以确定各个业主可以单独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之范围。

另一种是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已被分割为业主们单独所有的别墅小区。这类别墅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如建筑物所占土地,私家花园的土地已为各个业主所独自享有,所以,在业主的小产证上登载有花园之土地面积。其它比如公共花园,公共设施,公共道路之所占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这类别墅的私家花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家花园”。

所以,我们购房者很有必要在购买时对其花园的性质做详细的了解。

花园是赠送的吗市场上很多别墅项目在销售的时候,价格表里都明确表示“免费赠送花园”。这里面一般就有问题了,究竟送的使用权还是产权,销售方是不会主动说明的,而许多购房者稀里糊涂地把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公共面积作为得到馈赠的礼品了。

另外,购买高层公寓底层的住户,通常也可以拥有一个私家花园,但只能获得这个花园的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

在关于如何使用“私家花园”这个问题上,市场上也有很多不同的声音。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什么性质的花园,业主都不能在“私家绿地”内私搭乱建。这样一是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有关部门会追究责任,二是破坏了小区环境,其他业主可以据此要求有关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花园别墅的物业管理住在那些所谓的高尚别墅区里的人都知道,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会规定这个不许做,那个不许做。有的甚至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权利。所以,我们也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注意。

别墅小区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是在业主们的授权下为业主们提供专业、优质的物业管理等各方面的服务,他们的服务完全依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行使。但也有不少物业公司,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以前由开发商聘请、提供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往往会自行制订一些规章制度。殊不知,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仅仅是在授权范围内,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已,它的地位只是为小区业主们提供服务。换言之,它不是小区的主人,更谈不上是小区的上帝,它只是小区业主们聘请的“服务人员”,它根本无权限制业主们对私家花园使用的权利。除非业主们自己为了小区公共的利益,限定了对私家花园的使用方式,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涉。也就是讲,只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下,物业公司才可对私家花园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物业公司无权制订对小区花园各种限制使用的所谓“物业管理条例”。

『贰』 小区花园不按规划施工如何投诉

你好,不按规划施工可以到当地规划院或房产局进行投诉,谢谢

『叁』 法律规定花园小区能否随便进入

这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

『肆』 小区业主私自圈地 公共绿化地成私家花园该找哪个部门处理

不合法。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回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答圈占绿地”。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对于小区绿地被“私自圈占”,《物权法》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伍』 私家花园的法律归属问题

一、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所有,房产商无权支配
所谓别墅的花园权利,实际上涉及别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依据房地产物权之法律属性,即房屋(包括别墅)与所附土地之权利具有统一性,简言之,房屋属于谁,相应所附的土地权利亦应属于谁。购房者购买别墅,所购得的不仅仅是别墅(房屋所有权),还必然包括所附的土地和花园(土地使用权)。别墅交付后,开发商原先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别墅一并转让给业主们所有。因此,开发商开发的别墅,一经售出转让,其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别墅花园,将为小区业主们所有,开发商不再享有小区土地(含公共花园,公用道路等)的任何权利。
故,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支配。
二、业主对花园的权利享有包括共有和独有二种形式
这里就涉及到小区业主对小区土地使用权具体享有方式的问题。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多层及高层房屋,多层、高层房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也是由业主所有,但由于多层、高层房屋立体空间之特殊性,它不便于也不可能划分哪块土地使用权是属哪一户业主的,因此,多层、高层房屋的小区之土地使用权只能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而别墅、特别是独幢别墅与之不同,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权利可以为各幢别墅之业主单独所有,别墅毗邻的花园也可以作为私家花园由业主单独享有。因此,别墅小区之土地使用权享有方式,既可以和多、高层房屋小区一样,采用共有方式;也完全可以划分为各个业主单独享有。目前,上海的别墅小区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完全共有的别墅小区。这类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业主的小产证上没有花园面积的登记记载,尽管小区内的土地权利对外依法不受侵犯,但对于小区内的业主来讲,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界定,所谓的“私家花园”对小区其他业主而言,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换而言之,在法律上,其他小区业主可以使用您的“私家花园”,您也可以使用他人的“私家花园”。
当然,这类别墅小区可以由全体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请求对小区内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以确定各个业主可以单独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之范围。
另一种是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已被分割为业主们单独所有的别墅小区(房产商专门办理过花园土地的测绘划分登记等手续)。这类别墅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如建筑物所占土地,私家花园之土地已为各个业主所独自享有,故,在业主的小产证上登载有花园之土地面积。而只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如公共花园,公共设施,公共道路之所占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这类别墅的私家花园才可真正称为“私家花园”,即私家花园完全由业主依法独自享有,不受任何他人侵犯。
本律师建议购房者选择别墅时,应特别注意小区花园属于上述那种类型,以便对“私家花园”买个明白。
三、别墅小区之物业公司无权制订对小区花园各种限制使用的所谓“管理规定/手册”。
现在,别墅小区都聘有专业的物业公司,在业主们的授权下为业主们提供专业、优质的物业管理等各方面的服务,他们的服务完全依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行使。但也有不少物业公司,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以前由开发商聘请、提供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司,往往会自行制订一些规章制度,规定私家花园不能这样那样,否则怎样怎样之类。殊不知,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仅仅是在授权范围内,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已,它的地位只是为小区业主们提供服务。换言之,它不是小区的主人,更谈不上是小区的上帝,它只是小区业主们的“仆人”,它根本无权限制业主们对私家花园使用的权利。除非业主们自己为了小区公共的利益,限制/限定对私家花园的使用方式,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涉。也就是讲,只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对小区各项物业包括私家花园的使用规定;只有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下,物业公司才可对私家花园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制订对小区花园各种限制使用的所谓“管理规定/手册”。

『陆』 开发商破产,合同内的小区花园没了,怎样维权

1、可以以购房人个人名义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你说开发回商破产,依据是什答么?
2、小区花园没了,是合同内有承诺?还是沙盘模型里有体现?还是小区规划里本来就有但是开发商变更规划?
3、总的来说,如果花园真的规划里有,那开发商涉嫌变更规划,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也可以联合维权,向当地住建局、房管局、土地管理部门等投诉、举报等。也可以同时向法院起诉。
5、但如果开发商真的破产,那就没什么意义了,因为此时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甚至连主体资格都不存在了,没有实体来承受义务,履行责任。

『柒』 小区景观花园是不是业主公用部分

物权法中的规定。 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事实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于此类公用配套设施,无论购房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二)小区的停车场、会所、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重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设施,该类公用配套设施还不足以重大到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小区业主也不至于无从使用自己的房屋。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并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当中。因此,对于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业主共同使用
无论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某些公共设施在权属上属开发商,但作为所有权人的开发商不得自由处分这类公用配套设施,而应当将公用配套设施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开发商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的行使受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服从于小区业主使用公用配套设施的需要。因为能够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是每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的合理期待,这一点无论在购房合同中是否作了约定,都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开发商负担有担保购房业主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的义务。
因此,即使某些公用配套设施约定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开发商也不得擅自改变该类公用配套设施用途或不将该类公用配套设施不开放给业主使用。擅自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用途即构成侵权,侵犯了业主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共同使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恢复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原状的法律责任。
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须征得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批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两个方面条件:(1)取得小区全部业主(至少是大多数)的书面签名同意;(2)征得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实践中,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被改变的情形往往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改变为商业用途用于出租谋利。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对小区业主的侵权,属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又违反了相关规划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害,业主可主张损害赔偿;因违法行为获得的租金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损害赔偿与没收非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的数额绝非等同于非法的租金所得。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业主应当举证证明,但是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租金收益或以租金收益直接冲抵损害赔偿。否则将非法的租金所得转移给全体业主享有,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基于违法行为获得利益的这一法律原则。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捌』 物业是否有权干预小区业主私家花园围栏及植物

看你占用的抄是不是公共地袭区了。
如果是买房时开发商送的花园,你在里面种盆栽花,物业没权利管,除非是那种蔓藤植物,植物已经爬到2楼3楼,影响楼房整体外观或者遭到楼上邻居投诉了,物业就有权利管了。
如果你占用公共地区,私自围一块地自己种花,那物业肯定有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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