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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2-12 17:30:03

知识产权的同名图书

作者:萧延高,范晓波主编
出版 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1
版次:1
页数:256
字数:350000
印刷时间:2010-1-1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印次:1
包装:平装 本书重点论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法律关系及其取得、运用和保护的方法,分专题讨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如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控制策略、知识产权商业化策略和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等,并分析了华为、比亚迪、朗科、腾讯等著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案例。这些案例增强了本书的可读性和应用价值。
本书适合高等院校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其他相关专业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企业管理人士阅读。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制度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五节著作权的取得和利用
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和保护
第七节邻接权
第八节 著作权的管理
第九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专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三节专利权的客体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五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六节 专利申请、审批和无效
第七节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章 专利文献检索与应用
第一节专利文献
第二节 专利文献检索
第三节专利文献检索的应用
第五章 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原则与程序
第四节 商标权及其限制
第五节商标专用权的消灭
第六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六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商业秘密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节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专题
第一节知识、知识资产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第三节知识产权商业化
第四节 知识产权诉讼
第八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一面向国际化的华为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二 应对跨国讼案的比亚迪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三掌握核心技术的朗科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四 立体维权的腾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索引
案例2—1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
案例2—2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案例2—3 张某某代理其子诉某摄影师王某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2—4 吴冠中诉上海某古玩店与香港某拍卖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5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诉华网汇通技术服务公司和湖南在线网络传播公司侵犯发行权纠纷案
案例2—6 重庆市万州区旅游局与谢盛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2—7 美国莲花公司诉波兰德公司侵犯Lotusl—2—3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1 陶义诉北京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例3—2 蒲某诉李某外观设计侵犯在先权利纠纷案
案例3—3 于某广告板面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案
案例3—4 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
案例3—5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申请临时措施错误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6 “多层平台式展示架的锥度套筒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5—1 “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争议案
案例5—2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5—3 力士香皂平行进口案
案例5—4 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案
案例6—1 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6—2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胡美凤、北京金祥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6—3 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

❷ 出国旅游回国后出现了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是国际旅行社,还是当地地陪旅行社,还是当地酒店

一般出国旅游要提前1个月时间(保守时间)因为根据你去的国家,办理签证,先整理资料,在交给旅行社,在转交个大使馆,然后在审核,有些国家大使馆规定还要出国旅游者到大使馆亲自面试,时间要提前准备。还有护照,如没有护照,办理要10个工作日时间
一、出国事由与护照。公民因私事出国的事由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留学、就业、旅游和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虽然事由不尽相同,但是申请获得的护照却是一样的。各种事由的区别,仅仅体现在出境登记卡上的出境事由。除了出国定居的以外,其他各项出境事由一律注明“短期出境”。换句话说,“短期出境”代表了探亲、访友、留学、就业、旅游和从事商务活动等一切事由。为此,“留学护照”、“旅游护照”和“商务护照”等等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在此顺便说一句,护照的有效期限为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5年。在持用护照期间,应该随时注意护照的有效期限。即使持用过期一天的护照出境或者入境,也会被边防检查人员毫不留情地阻止出境或者入境。
二、申请办理护照的时间。申请办理护照,除因特殊紧急情况可以申请5个工作日加急手续外,其他一律为14个工作日。14个工作日,实际可能是20天左右。一些申请人由于没有提前计划,到时候又会觉得20天时间太长了或者感觉办护照太费用。其实参照下列方法,可以既方便又快捷。其一,在星期六或者中午到位于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入境手续。其二,在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300余个户籍派出所领取申请表及办证须知。如居住在延庆、密云等地的人员,就近领取申请表可能仅需要几十分钟,而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可能就需要几个小时,甚至一天的时间。其三,提前准备。出国旅游要求出具申请人名下4000美元等值的国际流通货币的存款证明。没有外汇存款证明,还可以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所以说,有了存款或者准备了出国旅游的费用,就具备了出国旅游申请办理护照的条件。想在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出国旅游,提前几个月申请,然后办签证,时间就十分充裕了,不必到时手忙脚乱的。而且错开高峰期,在申请时还可以节省排队等候的时间或者因旅行团名额所限不能成行。出国旅游如此,出国留学也可以早做准备。出国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是要有相当数额的外汇,这样就可以先办护照。因为在《录取通知书》上没有明确注明开学日期的,不能申请办理加急手续。出国留学申请办理加急的条件是“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三、照片的规格要求。在申请表上的相应位置,需要贴上一张近期直边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一张。照片应是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者淡兰色(着白色服装时必须是淡兰色背景)。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者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符合规格要求。
呈交申请表后,需要持《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在接待大厅拍摄护照专用照片。为此,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时,应该注意所穿的服饰和仪表。否则,还要往返换衣服或者理发。另外,在接待大厅拍摄的护照照片,不能提供给申请人。
四、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必须使用黑色或者蓝黑墨水,禁止使用天蓝、绿色或者红色墨水。申请表上的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五、外文材料的翻译。根据出国事由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如是外文,必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指定的翻译公司是:北京双雄对外服务公司(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3号,电话:64054040)、北京外文翻译服务公司(地址:东城区北新桥新太仓一巷48号,电话:64049368)、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地址: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电话:66168353)、国际广播电台翻译联络部(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电话:66092931)。
六、切勿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切勿弄虚作假。不要怀有侥幸心理,因为假的东西毕竟真不了。当然,手中具有某些“签字和盖章”权利的人,要珍惜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人情世故和金钱的诱惑而出具不合法的证明材料。
七、出国留学要通过合法中介机构办理。为了维护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配合教育部门、工商等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和打击非法中介行为的活动。但是,仍有些机构或者个人为牟取高额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利用他人出国留学之机,高额收费或者骗取钱财。所以,出国留学的人员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进行联系,了解承办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手续是否合法、收费是否合理,并与中介机构签定有效合同。这样一旦权益受到侵害,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补偿。万一通过非法中介办理上了当受了骗,别光是欲哭无泪,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防止他人再重蹈覆辙。

❸ 如果离职后,现任公司要进行背景调查怎么办

现在许多的公司在进行新员工招聘的时候都会进行背景调查,然而当你在之前的公司如果有过最公司不忠的事情时,这时候公司就会考虑以后你会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所以说公司有着人力资源部门是多么的重要,这就是许多的公司宁愿多花一部分钱请员工来做人力资源,这也是为了以后能够避免更大的失误,然而现在许多的人都是因为在之前的公司待不下去,与自己的老板不和或者是自己感觉在那里的待遇不够好而选择的跳槽,这时候面试官从你的外表和言行上是看不出来这些问题的。

这就是公司,不再是你在学校的时候,在这里没有人能够包容你,你已经属于踏进社会的人,就要有不同的态度去对待你的工作。

❹ 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简单地讲: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旅游合同已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目前,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一、先介绍一个案例: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外出旅游,且通过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烦心事,向旅行社索赔时,结果却是不同。胡先生参加团队旅游,地接社安排的饭店降低标准,组团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赔偿;而李先生比较有经验,不愿参团,仅请旅行社代订了机票,并指定饭店请旅行社预订,饭店服务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饭店服务予以赔偿被拒绝,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未获支持,为什么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赔偿,李先生却不行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类型。

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从地点上分,可分为国内与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独立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2、传统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已经消失。

对照《旅游法》第111条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满足三个因素,第一,旅游产品由旅行社事先设计,没有旅游者的参与,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旅游产品。第二,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不论该服务是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由履行辅助人提供。第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给旅行社。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该旅游合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目前所谓的自由行,实质上是小包价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事先设计产品,为旅游者提供了两项服务,旅游者以总价形式支付给旅行社。

3、不同旅游合同,责任不同。

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在代办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旅游者要求预订四星级客房,旅行社却为旅游者预定了三星级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又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预订了机票,但航班临时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两位旅游者都是客房服务权益受损,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合同关系。

❺ 如何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

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

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5)旅游纠纷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总体上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我国群体性事件次数和参与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上千直至上万人参与的在全国也已经是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所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

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更是涉及方方面面。既有一般性问题,也有特殊性问题;既有经济领域问题,也有社会领域问题;既有历史累积的问题,也有现实中新产生的问题;既有国内因素,也有国际影响。

这些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稳定形势的复杂性,加大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难度。

❻ 旅游咨询师实操题案例分析 纠纷问题

旅行社需向张女士解释:由于客人自身方面的问题要求退团,即使签订了合版同,权只要旅行社方面没有损失,也可以全额退款。但是,由于距离出发日期不到72小时,所以交通票款已经有了损失,同时可以向张女士出具已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并告知张女士:此时退掉机票或者火车票都至少有百分之十的损失。如果张女士无法理解,可以陪同张女士一同前往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由他们来协调解决。如果一直到旅游局投诉中心协调后都无法令张女士满意,那只能陪同张女士到法院去起诉旅行社,由法院判决。无论结果如何,都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即可。在整个解释,协调过程中,态度要和蔼亲切,但要保持原则。一般情况下,张女士这样的客人都需要感受到旅行社方面的诚意,但结果还是要取决于态度及方式方法。

❼ 出国旅游:如何应对法律纠纷

如出现法律纠纷,游客如何应对?本文结合几个案例给您分析一下。

旅游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应对?

案例:戚某于2011年6月1日与甲旅行社签订了北欧十三日出境游的旅游合同,后甲旅行社将相应的合同交由乙旅行社履行。2011年6月10日下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前往卡尔斯塔德的路上,由于大巴车司机驾驶不当,导致旅游车侧翻,戚某因此次事故身体多处骨折,旅游被迫中断。戚某在北京起诉要求甲、乙旅行社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戚某因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受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旅行社将合同交由乙旅行社并未征得戚某的同意,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支持了戚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据统计,在法院审理的出国旅游诉讼中,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占了将近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游客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游客还有权请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戚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出境游旅游服务合同,甲旅行社未经戚某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乙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戚某身体受损,甲、乙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旅行社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有权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民法理论上,这叫民事责任竞合。从有效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来看,游客主张侵权责任比承担违约责任更有利。因为从赔偿角度来说,游客主张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以违约责任起诉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情况下,选择侵权责任之诉比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举证责任更难,因此游客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贵重物品丢失,怎么办?

案例:2011年3月3日,孟某、宋某夫妇(二人均是1938年出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到美国旅游的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是当地三星酒店双人标准。2011年5月6日下午,孟某夫妇入住纽约某酒店。5月7日早7点左右孟某夫妇到一层餐厅用餐时将随身物品丢失,领队李某协助向当地警方报案。报案时孟某、宋某向警方提供的丢失物品有:现金2500美元、数码摄像机等物品。回国后,孟某、宋某起诉某旅行社认为旅行社没有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入住的旅馆不够我国三星级酒店的国家标准,要求旅行社赔偿丢失物品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宋某随身财物丢失关键是由于自身没有妥善保管造成的,但考虑双方为70多岁的老人,且旅行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老年旅游者充分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以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酒店符合当地三星级标准。因此判决某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原告孟某、宋某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的旅行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明确提示老人在入住酒店期间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亦未充分证明其提供的酒店符合当地三星级标准,因此旅行社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对二人财物的丢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由于财物丢失的关键是由于孟某夫妇自身没有妥善保管造成的,孟某夫妇需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因此出国旅游,游客要尽量妥善保管自身物品,出现贵重物品丢失,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导游或领队并报警,以确定丢失财物的事实及数额。

购物时未告知境外邮寄物品税费,如何处理?

2010年9月高某和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途中,高某在位于捷克布拉格市的店铺内购买了142043元的水晶制品,之后高某使用联邦快递将所有货物邮寄回北京。物品到达北京海关后,由于货物价值过高,海关要求高某交纳15815元税费。高某承担税费后起诉至法院主张购买物品商店系购物行程中指定的场所,旅行社没有告知邮寄回国的税费信息,违反了告知义务,请求判决旅行社承担税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及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不能推导出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包含物品出入境税费的内容。故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范围应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确定。一般来说,涉及的是旅行社资质、游览行程直接相关的游览、食宿、交通等的旅游服务本身和人身、财产安全事项等内容,针对一些特殊对象,如老年人或携带贵重物品者,旅行社还需要有更细致、具体的告知,但是对于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物品出入境税费等内容,如旅游合同未约定,则不属于旅行社告知范围。因此在出国旅游之前,游客应详细搜集了解此类信息,对相关的情况做到大致了解,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发生额外费用。

法官提醒:以上案例只是出国旅游中的常见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游客,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选择与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不理解的条款要求旅行社解释清楚,避免个别旅行社利用文字游戏打擦边球,误导游客。

二是在出国旅游过程中,游客要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尽量避免脱团单独活动,如确需单独活动,一定要事先征得导游或者领队许可。

三是如果旅行社存在强迫购物、缩短行程等违约行为,游客应妥善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选择适当途径理性维权。

(来源:人民政协网)

❽ 中国人在出境旅游与国外游客产生冲突时,作为领队应怎么办,案例分析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保持冷静,避免事情严重化,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 (游心旅行),有必要的话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❾ 维权问题;如果旅行社口头和我们签订了旅游合同,然后单方面终止承诺,这样的问题可以维权吗

一、出游时机和旅游目的地的选择

旅游质量投诉,大多集中在旅游高峰季节。有条件的情况下避开旅游旺季,或在旅游旺季避开热门线路,不仅可以享受更好的服务,同时还能节省旅游支出。
旅游旺季时的热门线路容易因为供不应求而导致旅行社承诺的服务内容无法兑现。再者,旅游旺季时导游供不应求,是大量兼职导游或“黑导游”最多的时候。因此,每到旅游旺季时,旅游服务投诉最多。
旅游产品的成本构成要素包括: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景点门票、娱乐活动和导游服务费。其中,住宿费和交通费会随季节有所不同,尤其对飞机线影响较大。一条飞机线旅游产品淡旺季的价格有时会相差百分之三、四十。这就是为什么每到旅游旺季,许多旅游线路会涨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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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选择旅行社和旅游产品

选择旅游产品时,首先要选择旅行社;其次,是比较产品的服务内容和价格。
1. 选择好的旅行社
建议选择信誉好的旅行社报名。因为旅游消费是一种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旅游者出发前,根本无法知晓产品的服务质量究竟如何。
信誉好的正规旅行社一般都注重企业形象,会对旅游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服务质量通常比较有保证。此外,即使发生了旅游质量问题,他们也会尽量妥善处理。
旅行社宣传陷阱:
旅行社行业有许多打着大社旗号,实为挂靠经营的小门市部。此外,每到旅游旺季,旅游市场会出现许多打着正规旅行社旗号,其实根本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黑社”。经营实力不够的旅行社,由于缺乏管理能力和资源协调能力,容易发生服务质量问题。而许多“黑社”,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而肆意践踏消费者权益。
应对方法:
正规旅行社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二是工商营业执照;三是税务登记证。如果在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报名,如果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游客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2. 选择好的旅游产品
确定旅游目的地后,要对去往该地的旅游线路进行比较。通常,会有多家旅行社提供相同旅游目的地的线路。类似“全程旅游网”这种以发布旅游线路为主的旅游网站,针对每个旅游目的地通常都会有若干条线路。
我们在比较线路价格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对其服务内容进行仔细分析。服务内容主要反映在行程表中。不良旅行社经常通过行程表设置消费陷阱,最终让游客有苦难言,吃了亏也无法投诉。
注:有经营实力的旅行社一般会在某些领域有自己的主打产品,这些产品一般都有较好的服务质量。
旅游产品宣传陷阱:
1、 价格陷阱
(1)低价诱惑
因为消费心理不成熟,许多旅游者往往过分注重价格,相同线路,谁报价低就参加谁的团,这样最容易踏入一些不良旅行社布下的低价消费陷阱。价格,一直是商场竞争的手段。近年来,旅行社围绕价格的混战一直没有停止过。有些地方一段时间甚至出现了“零团费”或“负团费”的现象。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应对方法:
比较线路时,不要只注意价格,要从线路品牌、内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低于成本的价格,从一开始就意味着猫腻,商家必然会从其他地方把钱捞回来。
(2)广告价格与实际出团价格不符
旅游业的恶性竞争,导致许多旅行社包括一些大社不得不在报价上做文章。我们在媒体上看到的报价,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出团价。在你报名的时候,会被告知还有许多费用项目“不包括”在报价中。此外,一般来说,旅行社的报价有两种:一种是全包价,即包括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另一种是小包价,即只包一部分费用或在某一段行程中的费用。因此,单看广告上的报价,根本无法确认真正的出团价。
应对方法:
旅友在报名时不能一味强调谁的价格便宜就跟着谁走,一定要问清收费价格中包括哪些部分,还有哪些需要自理。
2、 行程陷阱
(1)游玩时间过短
评价一条线路的优劣,首先要观察其中用于实际游玩的时间与其他时间的比例。
一些质量低劣的线路,购物时间甚至超出了游玩时间。比如一条三日游的“垃圾”线路,除去交通、购物和休息时间,其中真正用于游玩的时间只有半天多一点。
正因为大家对“垃圾”线路的反感,现在开始逐渐流行所谓的“纯玩团”、“品质游”等等旅游线路。
应对方法:
报名前弄清旅游和购物的时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景点设置不合理
许多旅行社为了赚取更多利润,线路行程中的景点安排极不合理。一些著名景点往往成为自费项目,许多对游客来说旅游价值较低,而旅行社能够获取更多返利的景点,成为行程表中的主角。此外,许多线路的行程说明中都有注明:报价仅包含“景区首道门票”、“大门票”等字样。如果其中有意避开了该景区的主要景点门票,其结果无疑是增加了自费项目。旅行社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在降低旅游报价的同时,为旅行社或导游增加收入创造机会。
应对方法:
旅友们在报名前,最好先通过旅游网站对目的地的景点进行一番调查,然后比对哪些线路包含更多有价值的景点。
(3)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住宿标准的缩水,是旅游质量投诉的重灾区。星级饭店降为普通招待所是屡见不鲜的案例。
有些线路的行程表虽然包含了我们关心的景区,但到了实际旅游时,导游带你去的地方根本不是该景区的主要景点所在地。
应对方法:
这种情况,旅友们事先根本无法知情,规避方法是选择信誉好的旅行社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内容。
(4)虚假赠送
我们经常会看到旅行社的产品宣传中有赠送某某景点的说法。现在常见的旅友反馈信息告诉我们,这些所谓赠送,大多是些本来就要路过或没有观赏价值的景点,有些甚至是些购物点。
应对方法:
关注产品的主要内容,不要轻易被“赠送”所诱惑。
3. 报名前必须问清的问题
(1)酒店
相同星级的酒店由于地理位置不同,价格往往差异较大。价位较低的酒店,往往不在景区内或市区内,地理位置比较偏僻。游客到时得辗转酒店与景区,费时费力,影响游玩。
(2)航班
有的旅游合同中只注明飞机的机型,而不谈起飞时间。很多旅行社选择“夜航”航班,这样就可以省下一笔不少的钱。而这样往往会使出游者在抵达目的地后,因为体力不足而游兴大减。如果这样的情况出现在返程中,当出游者到达机场时民航交通车大都已收班,出游者又只能“打的”回家了。
(3)饮食
有的旅游合同上注明包多少餐,标准如何等等,看起来非常优惠,而实际标准却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先谈清饭菜的标准和细节,否则等菜摆到桌面的时候就来不及了。
(4)门票
一些旅行社的广告中声称旅游费用里包含门票费,但旅游景区常常分“大票”、“小票”。“大票”是景区大门的票,像“景中景”、“园中园”、索道费用等,都要游客另外出钱购买,这种情况最好在签合同之前问清楚。
(5)购物
有些合同回避了购物的问题,这样就使出游者变得非常被动。因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导游受利益驱使可以随意安排游客购物,几乎每到一景点都有购物活动,例如近来许多海外游比境内游还便宜,其猫腻就在购物上。
(6)景点
有些合同中的景点清单有长长的一串,让人觉得行程十分丰富。其实,这些清单很可能是“分解”过的,一个景点排上几个分点的名字,或是选择一系列门票价格低或免费的景点放到合同上去,最后真走下来才发现原来只是几个景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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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定旅游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旅游者如果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必须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要和旅行社共同签定一份合法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分列出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陷阱:
信誉差的旅行社为了给地接社、导游留下赚钱的操作空间并逃避责任,会在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还有的旅行社故意不与游客签订合同,以“行程安排表”来代替合同。更有甚者,他们只给游客一张收据而没有合同,或仅凭一些传真上的简单描述来进行业务操作。“交钱之前是上帝,交钱之后成鱼肉”,是一些黑心旅行社对待游客的真实写照。
应对方法:
加强防范合同风险的意识。旅友们拿到合同后别急于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旅游标准合同一式两份,游客和旅行社各存一份。交付费用后,还要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合同必须详细列出旅游行程与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格式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应通过补充条款来实现。
旅游行程与标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包括:
1、 日程
行程表中应注明出团、返回的时间以及各旅游环节的时间,其中包括:景点、购物、就餐和入住时间等等。
2、 观光娱乐
明确观光娱乐景点及停留时间。
注:事先弄清楚旅游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3、 交通工具及标准
交通工具如飞机可注明机型、航空公司;火车则注明快慢车、硬座或硬卧;汽车则注明国产还是进口、有无空调、几座。
4、 吃、住宿标准
标明沿途吃住点的酒店名称。餐饮标准应明确是几人几菜几汤,几荤几素。住宿标准应注明是几星级饭店还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饭店准三星、准二星的提法是不规范的,签合同时要避免。
5、 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
6、 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
7、 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
本项是旅游纠纷最集中的方面,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8、 保险金额
关注意外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9、 预付金额
10、导游服务
11、应缴纳旅游费总额等。
此外,对旅行社的口头承诺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注明,有必要时要同时注明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在万一发生服务问题时,方便索赔。如果旅行社不愿意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几乎可以断定这趟旅程存在猫腻,旅友们切不可轻信旅行社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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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识别各类旅游陷阱

旅途中的陷阱主要反映在旅行社(导游)随意更改行程及服务标准和旅途中的各种消费陷阱。旅友应增加维权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 行程安排不合理
早出晚归,坐车和购物时间长,实际游览时间短;各景点时间松紧不合理,著名景点安排时间太短等。
2. 景点“缩水”
景点“缩水”主要表现在减少规定游玩的景点数量或减少景点停留时间。当行程中景点与购物串在一起时,服务不规范的导游会尽量减少景点逗留时间,而把时间留给自费景点或购物点。
3. 住宿不达标
旅行社私自将合同中的住宿条件由星级宾馆降为招待所。
4. 额外景点高价游
擅自增加自费娱乐项目,是旅行社变相提价的手法之一。在自费项目的推荐方面,旅行社通常在行程中已经预先做好了文章,通过缩减景点,既降低了成本,也挤出了时间。因为导游卖了自费项目还得上交一部分,这是自费景点在某些线路越来越盛行的原因。自费景点通常收费都很高。等到旅游车把你拉到地方,导游一阵吆活,不进景点就在车上干等着吧。
5. 购物陷阱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是旅行社变相提价的手法之一。
6. 导游服务差
承诺导游全程服务,到了景点,一个导游同时为多个旅行团当导游,导致旅游团队在行程上无组织,也得不到应该有的服务,处于混乱状态。
7. 驾驶员滥竽充数
旅游车驾驶员不熟悉道路,走冤枉路是常见现象。因此给游客带来的是浪费旅游时间和增加旅途疲劳。因为旅行社一般不会牺牲购物时间,唯一的弥补方式只能是减少景点停留时间和推迟吃饭和休息的时间。
8. 随意转团
旅行社因报名旅游的人太少,组不成一个团,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已经报了名的消费者转团给其他旅行社,由别的旅行社负责带团,导致合同履行不到位。
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客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团,必须先取得游客书面同意。因此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并)团,以及转并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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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维权

合同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求旅行社诚信旅游,同时也要求游客自身文明出游。以往也有不少旅游纠纷是因游客自身的不文明出游而引起的,尤其是在出境旅游过程中,游客一旦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来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由此扩大的损失将由游客自行承担。
看来,只有在出行前多一分细心,签订一份规范的旅游合同,并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在旅游中多一分欢笑、多一分安心,真正享受出游的乐趣。
游客的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可采取以下投诉方式: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各省及主要旅游城市都设立了旅游质监所或质监机构,其职责就是受理并处理好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立即去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游客已旅行回来,可到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投诉,递交投诉状。投诉状要写明:被投诉单位名称、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地址及联系电话;投诉事件经过等。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游客在旅游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旅行社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信要写清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投诉事件经过及有关凭证、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解处理。如果游客者或旅行社对调解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委员会、质监所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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