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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

发布时间: 2020-12-12 18:55:00

A. 甲乙双方在合同里没有说明东西的价格,事后甲方赖帐,发生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一定要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防控工作。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全面准确地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未雨绸缪,避免风险的发生。

1、审查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工作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时如果你稍有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

2、审查合作方有无相应的从业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本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不能轻信合作方谈判代表的一面之词。

(二)做好对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工作。

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字斟句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查,以防患于未然。

1、合同标的物的约定应尽可能的详尽。

(1)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要准确。对于多规格产品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对企业而言,如果购买的是有商标的产品,要注意对方是否合法拥有产品的商标权;如果是为对方生产、加工产品,就要注意该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权。同时最好要求对方做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约定。

(3) 标的物的数量要明确。

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化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包装方法不同的话,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例如:一袋大米,有可能是10斤,也有可能是20斤。

(4)标的物需要包装时,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内包装或者填充物的材质,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的要求等,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

(5)注意列明每项商品或每种商品的单价,而不能只列一个总价。

(6)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

2、交付方式条款应明确。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要明确约定送货地点,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写明是代办托运,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姓名。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防止对方否认经办人是其工作人员而造成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3、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的比例,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质量检验标准。此外,在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6、约定违约责任时的注意事项。

(1)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的。

(2)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否则就可能与法律相抵触而导致无效。

7、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具体明确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本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2)如果选择了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时,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该条款无效。

8、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注意审查修订,不能完全适用其条款,以免损害本企业利益。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本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

(一)、合同履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接货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败诉。

2、开出发票时如果对方货款未付清,应在发票上注明。在实践中,经常是供货方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未注明该发票的货款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以收到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未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二)、依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防范风险。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依法采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护本本企业的权益。

(三)、积极化解纠纷,依法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

1、出现纠纷时应以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引起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时,条款要全体明确。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和还款的具体时间,可以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未依约还款,则全部欠款视为到期,并约定如果对方未依约付款,则由本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寻求司法救济时应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举例说明:在购销合同签订后,若有一方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就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7.合同交易主体的风险

(1)代理人(比如销售人员)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风险。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称之为表见代理,对很多企业都存在替在威胁。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销售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工作证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材料,然后利用这些材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定合同;还有就是企业中的员工利用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材料,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和他人签定合同,最后这些合同产生的后果,都会由企业来承担。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就说明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文件,在法律上对外并无约束力,其后果最终还是应由企业承担,但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时,一定要对法定代表人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以此达到彻底约束的目的。这是由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风险。

产生以上两类风险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强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这类风险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条款

签约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条款,违约条款等都应当准确,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内容,任何的歧义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标的条款

标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标的数量和标的质量,在标的数量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式、数量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数量的内容;标的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包括权利性保证(既对标的物有完全处分权的保证),完整性保证(保证标的以及其配套设施完整、齐备)包括效能性保证(保证标的符合事先约定的指标参数、能够达到预定的用途与目的),质量检验(检验质量的机关、方式、方法)维修保证及保证期等,对标的条款应尽可能的准确,具体以确保不发生歧义为原则,最好能根据行业特点提供格式标准合同,在以该合同为基础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减少合同签定过程中的随意性。

2.价金条款

在签订价金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

(2)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

(3)对货款的支付条件应明确,以降低交易风险;

(4)支付的方式应当明确。

3.履约条款

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义务人及合同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当明确,是时间点还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确,并明确时间的计算方式;对于合同履行的地点则应尽可能详细,写明城市,街道及其号码,甚至可能时要明确到房间的号码;履行内容则要求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等是履行条款的核心内容,由于履行条款与违约条款、风险分担分割点以及纠纷管辖间都联系。因此在签订时应该力求准确,并应系统考虑,综合衡量后才能确定。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这源于两点:一是对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种是对方利用履行条款中的漏洞或者双方对履行条款的理解产生误解导致最终的风险。

4.质量条款

现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赚钱,其利用的最多的一点就是质量条款,在合同里约定质量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保证的能力,不要为拿下合同签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终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带来各种形式的索赔。在质量条款中:

(1)要约定质量的达标标准的;

(2)约定质量检验期限。在实践中应学会在检验期及时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

5.违约条款

一个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履约没有保障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条款明确化。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面最要紧的是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这里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双倍返回的问题,其他的都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6.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分清交付过程中的灭失风险,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的标准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意外灭失时无法确定责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定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定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约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合同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风险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条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解除合同时一定要特别的注意,随意的解除合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解除合同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以免在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七、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果存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不予履行合同。

3.后履行抗辩权

在后履行一方发现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5.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

以上五种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债权可能存在损害时常见的补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法律上的风险。在上述的前三种履行方式中,争取在合同承担后履行义务,因为这时合同中风险最小的,如果实在不行,可争取同时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种)。对于采用第二种,既先履行义务时,则应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既对方是自己的老客户,资信非常好,而且并无履行不良的行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应慎之又慎,谨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情势变更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对此申请求变更价格条款。这里面最常见的是材料价格的巨大变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效的对此加以利用,也会极大地减少企业的损失。

十、后合同义务

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这对保护企业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签定合同时还应注以下的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盖章确认。

总之,广大中小企业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B.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英文怎么说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英文翻译
The pric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are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C. 如何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论文

①、议论文的论点考点:第一,分清所议论的问题及针对这个问题作者所持版的看法(即分权清论题和论点)。第二,注意论点在文中的位置:
(1)在文章的开头,这就是所谓开宗明义、开门见山的写法。
(2)在文章结尾,就是所谓归纳全文,篇末点题,揭示中心的写法。这种写法在明确表达论点时大多有。所以,总之,因此,总而言之,归根结底等总结性的词语。
第三、分清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分论一般位于段首或有标志性词语:首先、其次、第三等
第四、要注意论点的表述形式:有时题目就是中心论点。一篇议论文只有一个中心论点。
第五、通过论据来反推论点:论据是为证明论点服务的,分析论据可以看出它证明什么,肯定什么,支持什么,这就是论点。

D. 招投标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

2015年10月,甲公司(国有独资)对其开发的住宅小区所需采暖设备对外招标,招议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并将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丙公司致投标承诺函,表示对此完全接受并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丙公司中标后,甲公司为业主方、乙公司为承建方、丙公司为采暖设备供应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对所供采暖设备的单价、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作出了约定,并约定“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三方同意,五个工作日内调整”。供货三个月后,丙方以上游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依据合同调价条款的约定,将价格总体上涨30%。三方即达成合意,对合同的总价款上调30%。

对于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事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条款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价款变更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法律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前段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按照前述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招投标中,价格是决定能否中标的核心因素之一,招标、投标、议标、中标、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标行为,均围绕着价格条款进行竞争和选择。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相一致的合同,实质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行为,保证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条款的确定性和不可改变,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所谓“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的合同后,又签订其他协议对已经确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作出实质性的改变,或者允许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对前述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从而变相地改变已由招投标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投标模式下价格确定的方式是“竞价方式”,价格调整条款的价格确定方式是“议价方式”,“议价方式”背离了招投标程序的竞争性原则和立法本意,在招投标程序及其相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应存在“议价方式”这一“后门协议”的适用空间。

“后门协议”不仅使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也因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而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料且对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应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调整,亦不得允许当事人以“后门协议”自行解决。

本案中,表面上看将合同总价款上涨30%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实质是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应当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明显相悖,构成对其他竞标人实质性的排挤和损害,系“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E. 物资采购合同中,各条款可能发生哪些问题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1、主体,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8、违约任,9、争议解决方法。

而法律顾问主要的审查任务应该是:1、主体,2、合同解除、中止、终止,3、违约责任,4、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风险的防范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灭失风险问题。

像标的、数量、质量等一般应属采购所要审查事项,因为标的的规格、数量是比较专业和细致的,法律顾问接触的机会少,不够专业,由公司采购审查对方的货物,则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交易风险。

物资采购合同常见问题解析

合同是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合同主体

问题:合同主体不明确,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被法院驳回

解析:合同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公章不得用业务、计划、财务专用章代替;户名应用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二、价格约定

问题:对货物价格约定不明确,在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容易引起纠纷。

解析: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合同应注明:“供方严格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在价格变化趋势不明显时,合同中可注明:“供方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如遇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必须经需方书面确认同意。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货物所对应的计量单位应准确,合同金额应明确是否含税金和运费等、运费及卸车费用的承担方、运输过程和运输方式的责任方。

三、质量验收标准

问题:质量验收标准栏中填写“按国家标准执行”。实际上很多材料的验收标准是根据使用范围来进行规定的。例如,无缝钢管的标准有四种,《结构用无缝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如果没有约定明确,供货商可能以低标准供货。

解析:合同中应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由于标准更新较快,合同中还应注明“质量验收不限于以上标准,其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现行的适用于该物资的国家和行业最高标准。”

四、货物验收

问题:合同中不注明货物的材质和生产厂家,供方可能以次充好。

解析:货物验收时间、地点应明确。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材质、生产厂家、单位及总价格在合同中应准确、详细。对技术性能参数较多、较广的货物,应另外签订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避免型号不详或材质不清等因素造成发错、用错材料,影响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

五、验收方式

问题:忽视验收方式的约定。特别是钢材,容易给供应商钻空子:如果按理论重量计算,则供应负偏差材料;如果按重量验收,则供应正偏差的材料。

解析:验收应按合同中明确的数量,由双方在现场共同清点计量。如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则须约定是过磅验收还是检尺验收。

六、交货日期

问题:“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交货”,这种约定比较模糊,交货日期缺乏限制性,存在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进度的风险。

解析:对交货日期作出明确约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按需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交货”,供方不按时按量供货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质保期限和质保金

解析:工程合同中,业主一般扣留施工方一定额度的进度款作为质保金,为了转移和分担风险,供应商应向需方按同等比例留出质保金。质保期的约定应与工程合同保持一致或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质保金的额度应不低于合同总额的5%,质保金的支付应注明“无息支付”。签订大额、重要的采购合同(特别是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签合同)时,为了更有效的督促供方完成履约责任,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供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必须向需方提交*万元的银行履行保函,如不按时提交,需方有权拒付预付款或解除合同,且需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后,需方将银行履约保函原封退还给供方。”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问题:提货前全额付款。这样的条款增加了需方风险,降低了对供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的约束,不易维权。

解析: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应控制在30%之内。双方确定预付款、进度款、提货款、验收合格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和比例后,还应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如转帐、承兑汇票、现金、支票等)。付款时应谨慎:如帐号、户名等与合同上的信息不相符时,应要求供方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供方提供发票的时间、开具的发票种类(如普通税务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分期付款前,应要求供方开具与收款额度相等的单位财务专用收据,不得用白纸条代替。

九、违约责任

问题:有些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按《合同法》执行”,这样过于笼统,不便执行;另有一些合同只对单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这是不公平的。

解析:供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是否完全履行合同;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付款、提货和验收是否完全履行合同。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标准,应能有效维护守约方利益,降低违约行为的发生概率。如材料供应商在价格波动频繁的时候签订供货合同,而合同对迟延供货或不供货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供方可能在材料价格上涨时停止供货。

十、争议解决

问题:有些合同对争议的解决只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而当双方真正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解决方式和地点的争议而变得难以协商。

解析:①明确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②提出异议的期限:对外观验收,可约定到货后几天内提出异议;对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则要约定试运转正常、整体验收合格后几天内提出异议。③解决争议的办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但是,仲裁和诉讼是采取或裁或讼的原则。合同中应尽量约定纠纷解决地为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这样便于我方处理法律事务,降低维权成本。

十一、合同生效与失效期限

问题:一份合同同时约定了合同生效或失效的多项条件,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正有效期限。

解析:合同生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②预付款付出之日起合同生效。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期限必须大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期限)。

合同失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货、款两清后合同失效,但不免除供方的质保期责任。②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约时,经双方协商,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合同失效。③当一方拒不履约或毁约,也不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此时,守约方可以不继续履约,且不必承担此期间的责任,但违约方并不能消除其违约责任。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满后。

十二、其他约定

1、质量证明资料的约定:货物的材质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必须随货同行,供方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的材质证书原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供方公章。

2、售后服务承诺:应要求供方在合同中承诺接受问题的响应速度和处理问题的最长等待时间。如:接到客户投诉后两小时之内予以回复,如需现场维修,*天之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解决问题等。

3、合同中信息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全面。如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电话、帐号、税号、开户行等。

4、对合同双方的简称应统一标准。如供方与需方、卖方与买方、甲方与乙方,在一个合同中只能体现其中一组。

5、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均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要时,还可将供方的投标资料及其他书面承诺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技术协议(或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在合同中应注明“供方确保所供货物的性能、原材料等在安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需方在采购时,应优先选择通过了安全、环保资质认证的供应厂(商),倡导健康环保,安全生产。

8、当需方驻厂监造或供方工作人员到需方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费用和应尽的义务。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1、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审:供方是否具有所供货物的资质;供货范围是否在其营业许可范围内;代理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所签合同金额是否低于其注册资本等。若采购特种设备等特殊物资,供方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专业生产资格许可证。

2、采购合同必须经会签后才能正式盖章签订。大宗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

3、物资管理人员应了解材料的性能、规格和质量标准等,熟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F. 招投标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情】
2015年10月,甲公司(国有独资)对其开发的住宅小区所需采暖设备对外招标,招议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并将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丙公司致投标承诺函,表示对此完全接受并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丙公司中标后,甲公司为业主方、乙公司为承建方、丙公司为采暖设备供应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对所供采暖设备的单价、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作出了约定,并约定“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三方同意,五个工作日内调整”。供货三个月后,丙方以上游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依据合同调价条款的约定,将价格总体上涨30%。三方即达成合意,对合同的总价款上调30%。
【分歧】
对于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事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条款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价款变更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前段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按照前述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招投标中,价格是决定能否中标的核心因素之一,招标、投标、议标、中标、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标行为,均围绕着价格条款进行竞争和选择。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相一致的合同,实质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行为,保证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条款的确定性和不可改变,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所谓“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的合同后,又签订其他协议对已经确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作出实质性的改变,或者允许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对前述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从而变相地改变已由招投标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投标模式下价格确定的方式是“竞价方式”,价格调整条款的价格确定方式是“议价方式”,“议价方式”背离了招投标程序的竞争性原则和立法本意,在招投标程序及其相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应存在“议价方式”这一“后门协议”的适用空间。
“后门协议”不仅使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也因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而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料且对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应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调整,亦不得允许当事人以“后门协议”自行解决。
本案中,表面上看将合同总价款上涨30%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实质是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应当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明显相悖,构成对其他竞标人实质性的排挤和损害,系“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G. 合同中没有约定好价格条款,那么如何确定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专、履行地点属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所以本案中,你公司应就价款问题首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按合同订立时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可到当地工商机关或价格主管机关查询取得)履行,从你提供的案件材料来看,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是湘潭,所以应按照今年3月5日湘潭的桔子的市场价格确定你们的合同价款.

H. 返点和折扣如何在合同中表述

名称可以是:《****年度****(公司名称)经销协议》在合同中写明甲乙双方义务和权利(包括销量任务,市场建设:客户月度进货量小于二万,不计销售返利客户月度进货量大于等于二万合作最好是签定正式的合同,业务团队建设,发货退货规定,经销区域等等)返点可以在合同中单独一点写:销售奖励(利润返还),按当月销量8%计销售返利,在次月冲减货款客户月度进货量大于等于五万,按当月销量15%计销售返利,小于三万,按当月销量5%计销售返利,在次月冲减货款客户月度进货量大于等于三万,小于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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