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协议效力
A. 单位让年纪大的员工签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没什么用,只能图个心安,如果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法律上本来就与公司无关
B. 公司和员工签内部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内部协议需要满足内容合法合理,双方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签署回的协议才具有法律答效力。但是贵公司目前这种情况,签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
存在劳动关系未签合同,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期限,员工可以追溯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放弃社保所签的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扩展资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靖江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社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深圳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央人民政府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C. 用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对于用抄工协议,如袭果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D. 与员工签订学徒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员工违
如果员工复不愿意签订合同,用制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将劳动者辞退,并且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可以签订自愿放弃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个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 最高院法官谈应如何认定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工伤“私了”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F. 劳动用工协议是否和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最普遍的介绍:协议问题
特点是什么:效力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劳动合同法
其它含义:有的煤矿招收协议工,与劳动合同一样。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具法律效力
G.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公平有法律效力吗
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用工协议效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H.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对私企用工的违法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法的渊源,是指合同法的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的渊源主要有: (―〉法律
《民法通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形式,也是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合同法》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合同实施条例的行政规章,均是合同法的渊源。如国务院制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昀销合同条例》等。
(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关《合同法》所作的立法解释,也是合同法的渊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些合同法的渊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四)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有关的国际条约,即我国已加人的条约,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同吋,一些重要的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合同法的渊源。
I. 非全日制用工签约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要有临时工的姓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内法第三节非全日容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J. 求问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体现
关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法律没有对以上三种情形进行区分,而是作了统一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对后两种情形而言,劳动关系同时或先于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没有问题,而第一种情形则不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如何生效?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如果一方或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是看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主体体现在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经双方自愿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一方违反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一般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违约金是单方设定的,即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两种情形:第一,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培训,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因劳动者负有保守秘密的约定,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也没有到涉密岗位工作,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此时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也不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看经济补偿和赔偿。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一项富有特色的制度,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2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在用工之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者在本单位没有工资收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无从谈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看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而参加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正常工资收入为前提的,缴费数额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用工之前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无工资收入,也就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对双方也无约束力。
四是看法律救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或者产生劳动争议,法律救济途径是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保障监察。二者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开始才建立。用工之前的违约行为或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合同即使明文规定已经生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