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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详解

发布时间: 2020-12-13 04:57:25

Ⅰ 一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求详解~~

C:甲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诺了。如果是邀约的话应该详细列明相关价格、规格等内容。“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指明广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Ⅱ 合同中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准确的定义是什么,合同法中有详解吗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相关解释并未对不可抗力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情形下,下列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1、重大自然灾害,比如海啸、泥石流;2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比如暴动、示威;3、政府行为,比如突然的征收决定等。

Ⅲ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详解关于劳务派遣和同工同酬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劳务派遣这个话题展开,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找法网小编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近半年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陆续开设培训班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厅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新政亮点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具体内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Ⅳ 新劳动合同法专项培训费用的详解

企业要求你们签订“补充协议”,实际上是要求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即合同专期限。属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从法律角度讲,企业想要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你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你不同意,劳动合同内容就无法变更。如果企业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出解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从情理上讲,企业的要求是合理的。企业没有投产,为你支付培训费用和工资,培训期满你还没有为企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对企业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企业可以与你们协商,求得你们的理解,从而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而无权通过其他强迫或威胁的形式来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
当然目前企业还没有触犯劳动法律,企业虽然有强迫的意思,但是毕竟没有造成后果,你们原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企业因为你没有签订“补充协议”而采取了“措施”,那时才违法。如果将来企业采取了违法手段强迫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

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详解

是的,两者满足一种,但是都还必须加上“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条件。另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都是包含但不仅限于基本工资,是正式期的正常工资。

Ⅵ 经济法中合同法的一道案例题,求详解!!!在线等啦~~

一、4份协议,未生效1份(借款协议) 无效协议1份(转让协议)
二、王告孙(借款协议未生效内,被告不承担容责任),
李告王(约定条件已出现生效,故被告王某履行支付义务),
赵告王和杨(转让协议无效,王不具备养猪场的所有权,故转让无效)
三、涉及合同法下述法律知识: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Ⅶ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抵消一般情况下可以附条件和期限吗 答案请详解!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专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Ⅷ 合同法问题,希望给出详细解析,谢~ 急!!!

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与之解除买卖合同。虽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没有约定风险何时转移,这样就按照一般的理解,在谁手里,谁承担风险。

Ⅸ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的图书信息

平装: 344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条形码: 9787503688461
尺寸: 20 x 13.8 x 1.4 cm
重量: 281 g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及疑难问题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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